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2681
推荐语:将“收录全面、内容厚实、注解细致”进行到底!加量不加价,升级不升价,全力回馈新老读者!
第二版进行了以下修订:
- 内容全方位增补
1.补充了相关新规、法答网答问、检答网集萃、指导案例、案例库案例,以及近300件相关司法规范。修订内容几乎涉及全书所有阐述单元,总修订量达60多万字。
2.清理了50多件失效的司法文件,修改脚注100多条。
二、体例进一步优化
1.增加了“检察建议”“听证”“破案”“侦查方案”“侦查人员出庭”“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等11个专辑(本书汇)。
2.为了对冲因增补文件带来的篇幅增加,删除了原书“文书格式”版块,相关内容将以电子方式向读者提供。
3.为了配套“全厚细系列”的出版,对全书法规修订的标注格式进行了统一。
- 装帧大幅度升级
1.软皮精装。为了更加便于办案携带,第二版封面设计采用磨砂皮质,配合烫金与压凹工艺,使本书在保持封面延续性的同时,更加美观、实用。
2.双色印刷。为了更加便于内容查阅,第二版正文采用双色印刷,突出内容章节以及重要注释,使本书在保持内容可读性的同时,更加具有特色。
全面集成公安、国安、海关、军队、监察、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刑事诉讼规定、办案疑难解答、指导案例和案例库案例,非常适合刑事办案和法学研究。第二版修订几乎涉及全书所有阐述单元,总修订量达60多万字,封面改为质感软皮,正文采用双色印刷,新版将带给读者更好的阅读体验。
本书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主线,收录了刑事诉讼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司法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会议纪要等,将其拆分在相关刑事诉讼法条文之下;同步收录了“两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要旨、案例库入库案例裁判要旨、法答网答问、检答网集萃;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文件进行了仔细辨析,甄别其实际法律效力,同时讨论了各司法规定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并在脚注中进行了专业的注解。
在体例上,独辟蹊径地对条文“拆分重组”为若干阐述单元;创新性地在条文中直观呈现其修改情况,辅以相关脚注,使条文查阅与适用一目了然,方便快捷;对于无法匹配《刑事诉讼法》具体条文的相关规定,单独汇集在一起形成专辑“本书汇”,实用超值。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1条【立法目的】
第2条【刑诉法任务】
第3条【公检法的职权分工】
第4条【国安机关职权】
第5条【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第6条【司法公平原则】
(本书汇)【类案检索】
第7条【公检法的相互关系】
(本书汇)【监察内部监督】
第8条【法律监督权】
(本书汇)【检察建议】
(本书汇)【检察工作制度】
(本书汇)【人大法律监督】
第9条【诉讼语言文字】
第10条【两审终审制】
第11条【审判公开】
【辩护权】
第12条【判决确定有罪】
(本书汇)【司法解释与案例指导工作】
第13条【陪审制度】
第14条【诉讼权利保障】
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
第16条【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书汇)【特赦令】
第17条【外国人适用】
第18条【国际司法协助】
(本书汇)【异地办案协作】
(本书汇)【涉港澳台办案】
第二章 管辖
第19条【公安侦查管辖】
【检察院侦查管辖】
【自诉案件管辖】
(本书汇)【监察调查管辖】
第20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21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22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23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24条【提级管辖】
第25条【属地管辖】
第26条【先受管辖、主案管辖】
第27条【指定管辖】
第28条【专门管辖】
(本书汇)【监察指定管辖】
(本书汇)【并案管辖】
(本书汇)【分案、另案处理】
第三章 回避
第29条【回避情形】
第30条【违纪回避】
第31条【回避程序】
第32条【其他人员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33条【辩护人资格】
第34条【辩护委托时间】
【辩护权告知与委托转达】
【代为委托辩护人】
【接受委托告知】
第35条【援助辩护】
第36条【值班律师】
第37条【辩护人职责】
第38条【侦查期辩护工作】
第39条【辩护人会见与通信】
第40条【辩护人阅卷】
(本书汇)【立卷归档、档案管理】
第41条【辩护人申请调取证据】
第42条【辩护人提交证据】
第43条【辩护人向证人取证及申请证人出庭】
【辩护人向被害方取证】
第44条【辩护人行为禁止】
【辩护人犯罪的侦查】
第45条【被告人拒绝或更换辩护人】
第46条【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委托代理权告知】
第47条【代理人资格】
第48条【律师保密权】
(本书汇)【律师知情权】
第49条【律师申诉权】
……
第67条 【取保候审适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8条 【取保候审担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69条 【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70条 【保证人义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71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71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1条【取保候审守则】……
第72条【保证金数额及缴纳】……
【保证金退还】……
(插)第79条(复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解除】……
- 相关规定
……
【公复字〔2001〕22号】公安部关于如何没收逃跑犯罪嫌疑人保证金问题的批复(2001年12月26日答复辽宁省公安厅“辽公明发〔2001〕977号”请示)
公安机关没收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1条(现第107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0条(现第98条)的规定,由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代收《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告知其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5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期限已过,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复核申请的,应当依法没收其保证金。
……
【高检发释字〔2019〕4号】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年12月2日最高检第13届检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高检发释字〔2012〕2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第87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88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8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第89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1至2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第90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第92条 采取保证金保证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1000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第93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开始的时间、保证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法刊文摘】检答网集萃80: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能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检察日报2022年4月28日)
咨询内容(河南博爱梁红涛):犯罪嫌疑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送押时因病看守所暂不收押,公安机关又对其取保候审。检察机关认为其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不能再次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其虽然再次犯罪,但其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1条的规定,且其患有严重疾病看守所暂不收押,可以对其再次取保候审。
解答摘要(路利娜):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的,不宜再次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首先,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之一是“患有严重疾病……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第一次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是依据这一条作出的,那么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已经不满足了。该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说明对其取保候审,不能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因此不能对其再次取保候审。其次,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对取保候审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应当予以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监视居住。
【法刊文摘】检答网集萃97:2人共同犯罪均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可否为同一人(检察日报2022年9月19日)
咨询内容(四川金堂田伟):夫妻两人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该案由同一个亲戚担任保证人,是否可行?
解答摘要(符尔加):首先,关于1名保证人为2名或多名犯罪嫌疑人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应当注意同一个人为多人担任保证人时,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的问题。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影响力,以及身体状况能使其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对保证人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保证人本人的说法来认定。
【公通字〔2022〕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公通字〔1999〕59号”印发施行;2022年9月5日修订重发)
第2条(第2款)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刑事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3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4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5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1000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500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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