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3640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执行案例。内容包含对不动产的执行、对动产的执行、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对债权的执行、特殊情况下的执行、执行期限。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一、对不动产的执行
1比例原则在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中的适用
——朱某与覃某执行异议案
2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夫妻一方接受父母赠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林某媛诉廖某峰执行异议之诉案
……
二、对动产的执行
三、对金钱和账户的执行
四、对债权的执行
五、特殊情况下的执行
六、执行期限
……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1比例原则在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中的适用——朱某与覃某执行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2执复60号执行裁定书
2事由:执行异议
3当事人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朱某
被执行人:覃某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10日,案外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覃某共同以办理银行按揭方式购买位于柳州市某小区9幢1单元801室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案外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的唯一不动产。案外人朱某与被执行人覃某育有三名子女,其中两名未成年子女就读于附近学校……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覃某罚金一案中,裁定查封案涉801室房屋,并作出(2022)桂0204执4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案涉801室房屋进行拍卖。案外人朱某对柳南法院查封、拍卖裁定不服,向柳南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是其与覃某共有,且为其家庭唯一住房,要求解除对案涉801室房屋的查封及停止拍卖……
【案件焦点】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时,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审查拍卖的适当性、必要性及衡量性,找准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是其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二人平均共有的唯一生活住房,二人无其他房产,案涉房屋日常居住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及其3个未成年子女,其中两个未成年子女就近入读于当地学校,是一家5口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案涉房屋套内面积为98.23平方米,总房款的69.93%需银行按揭,案涉房屋是保障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其共同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鉴于该案涉房屋系复议申请人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所、房屋面积小、实际出资价值低和银行按揭等实际,如拍卖处置,支付银行按揭和复议申请人50%的相应份额后,再作出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安置方案,所剩无几,可能无法执行6万元的罚金。另需执行的违法所得27000元,没有证据显示用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2013年购买的案涉房屋,现被执行人覃某已刑满释放,可中止拍卖行为,由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或做出其他履行方案。复议申请人对执行标的案涉房屋解除查封、拍卖的理由部分成立。法院对复议申请人主张案涉房屋为其和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中止拍卖的主张予以支持,对解除查封案涉房屋的主张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桂0204执445号执行裁定对案涉801室房产的拍卖。
【法官后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特定情形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第三种情形为“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该条规定打破了“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得执行”的误区,但同时有使得执行法院以此为依据,对案外人以唯一住房为由的异议申请一概予以驳回的风险。
……
“有恒产者有恒心”,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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