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3619
打造“简便易用、专业实用、好读好用”案例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专业务实: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连续出版13年,为新型疑难法律问题提供参考解决方案。
规模强大:23个分册包含传统和新近的热点纠纷,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内容独特: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法律适用方法和裁判思路。数据库增值: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
解析裁判规则的价值功能、适用要点、为法律适用提供可操作性指引。
本书是《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二。内容包含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书有以下特色:一是选编案例来源广泛、时效性强。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从各地高院2023年上报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自今年起,本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 。二是由法官释理说法,全方位深度挖掘案例价值。大多数案例由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深入阐释案例的裁判思路和相关考量,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司法裁判、类案参考、法学研究、行为指引、宣示教育等方面的价值。三是编排依次以案由和法律适用问题为序,方便读者检索。四是注重裁判文书再加工,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案例编写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与争议焦点、所查类案相关的有效、有益信息。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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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醉酒驾车一次性冲撞多辆车辆,造成二人重伤,三人轻伤严重后果的定性
——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公共场所及公共安全系判定行为人放火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的两大条件
——欧某某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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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肇事罪中特殊路段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宋某某交通肇事案
1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需要考量的因素
——林某危险驾驶案
12.追逐竞驶致财产损失的行为定性
——张某某、罗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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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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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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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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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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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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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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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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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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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以开放务实的态度、简洁明快的风格,在编辑过程中坚持以下方法,努力让案例书籍“好读有用”: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字数基本在3000字左右;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更多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释法说理,大多数案例由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力求引发读者思考,为司法审判提供借鉴,为法学研究提供启迪。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编辑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研究案例库案例为首要任务。自今年起,“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优先选用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力求对案例库案例裁判要旨的基本内涵、价值导向、法理基础、适用要点等进行深入分析,增强丛书的权威性、参考性。二是广泛选编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每年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汇集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近万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精选基础,通过优中选优,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多种类型的典型性、疑难性案例。三是方便读者检索。丛书坚持以读者为本,做到分卷细化,每卷案例主要根据案由(罪名)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裁判理念、裁判方法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目标案例。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的出版,给了编者们巨大的鼓励。2024年,丛书将继续提供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探索出一条充分挖掘好、宣传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价值的新路,为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提供权威、鲜活、精准的办案参考、研究素材,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实践、服务法学教育研究、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列”丛书既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辅助教材,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经典案例读本,同时也为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案例研究提供良好的系列素材。当然,编者们在编写过程中也难以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客观上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诚心听取各方建议,立足提质增效,不断拓宽司法案例研究领域,创新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助推实现中国特色司法案例研究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4年5月
7.要求他人替自己保管枪支的行为人与实际代保管枪支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张某、张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2刑终23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从网络上购买无缝钢管、钉管套、枪托、射钉弹、钢珠等配件后,在某村家中非法制造枪支一支。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邀请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上试枪,被告人张某开了两枪,并打死一只野鸡。后被告人张某将该枪交由被告人张某某保管。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交其保管的枪支系被告人张某非法制造,仍将枪支存放在一洗车店内。同年10月15日,该枪支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系由射钉器改制,认定为枪支。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张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替自己保管枪支,并实际将枪支交给张某某保管,在认定张某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同时,是否应当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共犯。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206刑初209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射钉弹、钢珠等物品,均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后语】
本案中,张某因担心其非法制造的枪支被发现,主动提出把枪支存放在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处,在此情形下,张某某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接收了枪支存放在其经营的洗车店内,对于张某某明知是张某非法制造的枪支而为其存放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没有争议,而是否应当对张某的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如何评价,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客观上未实施存放枪支的行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枪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存放枪支是张某制造枪支的后续附随行为,因此根据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只需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即可,不必再评价其存放枪支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刑法总则共同犯罪的规定,认定主动提出非法储存枪支犯意并要求张某某具体实施该行为的张某系非法储存枪支罪的共犯,笔者赞同这一观点。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
……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璟 徐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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