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6382
收录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特别梳理本次修订核心内容导图
内容全面、编排细致、方便实用
【新 颖】含2024年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实 用】突出修订要点,收录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常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
【方 便】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一一对应,增改删一目了然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本书收录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整理了本次修订的重要内容、新旧条文对照表,还收录了突发事件应对领域其他常用法律法规、应急预案,以帮助读者全面掌握修订后的新法内容,快速了解立法沿革情况并高效检索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
二、专项法律法规
(一)自然灾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节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节录)
(2008年12月27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节录)
(2019年3月2日)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二)事故灾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21年6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2年11月9日)
(三)公共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录)
(2021年4月29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四)社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
(2015年7月1日)
- 应急预案
一、应急预案管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
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1月8日)
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一)自然灾害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4年1月20日)
国家地震应急预案
(2012年8月28日)
(二)事故灾难
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5年4月30日)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2日)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2006年1月22日)
(三)公共卫生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11年10月5日)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2006年2月26日)
(四)社会安全
国家粮食应急预案
(2005年6月11日)
- 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旧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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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与指挥体制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和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工作体系。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网络直报或者自动速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其应对管理工作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共同负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根据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可以建立协同应对机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以依法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工作力量,负责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应当及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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