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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5743
【编排合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内容全面】自然灾害应对·事故灾难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社会安全事件应对
【增值服务】扫描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国家应急预案
本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分类,全面收录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电子版附录的形式收录常见的国家应急预案,方便读者扫描二维码下载、检索和使用。本书将是各单位深入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教育、广大读者切实增强突发事件应对意识的必*工具用书。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节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013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节录)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节录)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2018年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2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节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节录)
(2024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节录)
(2024年6月28日)
二、行政法规
(一)自然灾害应对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3年11月24日)
草原防火条例
(2008年11月29日)
森林防火条例
(200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009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2011年1月8日)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17年10月7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2019年3月2日)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2020年3月26日)
(二)事故灾难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90年3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011年1月8日)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1年7月7日)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12年11月9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019年2月17日)
(三)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11年1月8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17年10月7日)
(四)社会安全事件应对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2012年7月17日)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13年5月31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2015年4月16日)
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
(2018年4月28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24年1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作出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领导体制,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军地联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治理体系。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组织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各方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事件的虚假信息。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新闻采访报道制度。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引导工作,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等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
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接到投诉、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依照规定立即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做到科学、精准、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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