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5413792
到底是先有实证方法才能发现并解决法学问题,还是因为先有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方法,才“创造出”了那些法律实证研究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不那么重要了。正如本书为读者展示的,越来越多的法律实证研究成果本身,就已经证明了传统的法律解释学的局限性和法律实证研究的生命力。法律实证研究与规范法学相遇在大时空跨度中的法律现象,统一于法律的实践理性,交集于法律实效,二者和而不同。
——白建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律实证研究是近年来一场全球范围内开展的研究范式革命。英语学术界是这场研究范式革命的先行者,并奉献了不少佳作,值得其他语言的法律实证研究者关注、借鉴。本书入选的十多篇论文都是用英文发表的法律实证研究经典论文,每一篇都有启发性,甚至是某个领域的开山之作,充满着实证研究如何提问、数据采集、方法应用、归纳论证和理论总结等方面的智慧,是编译者花了大量心血奉献给中文读者的思想盛宴,值得一读。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全书包含十五篇翻译自英文的法律实证研究经典论文,均发表于美国顶尖期刊。这是中文世界第一本认真编译外文法律实证研究经典文献的读本,适合对法律实证研究有兴趣的学子、法学者、实务家、社会科学家,依照兴趣各取所需。全书分五编,各编前均有编者撰写的导读,铺垫选读论文的具体贡献与知识背景。
本书内容由十二位兼有法学与社会科学训练、且有留学背景的年轻学者翻译,再经过与两位留学美、加的副主编多轮沟通修订,六位年轻学者校对,几位主编最后审阅、校订。译者与编者添加脚注用以说明国内读者不熟悉的制度情境和对统计方法进行进一步解释,以及与原文作者商议后修订的文稿。本书帮助读者跨越语言藩篱、制度隔阂、统计门槛,进入法律实证研究的最高殿堂。
本书是以最严谨的编译态度,耗时近十年,方呈现于读者诸君面前的法律实证研究经典选读。
第一编 民事权利的实证研究
本编导读(张永健)/ 003
第一章 重磅案件中惩罚性与补偿性 赔偿的显著关联:方法论入 门 / 009
The Significant Association Between
Punitive and Compensatory
Damages in Blockbuster Cases: A Methodological Primer / 009
作者:西奥多 ·艾森伯格(Theodore Eisenberg) 马丁 ·威尔斯(Martin T. Wells)
译者:李有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Hersch—Viscusi数据库 / 010
二、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关系 / 011
三、结论 / 023
第二章 有人阅读小字体条款吗? ——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关注 / 024
Does Anyone Read the Fine Print? —Consumer Attention to Standard Form
Contracts / 024
作者:雅尼 ·鲍克斯(Yannis Bakos)
弗洛伦西亚 ·马罗塔-伍格勒(Florencia Marotta-Wurgler) 大卫 ·特罗森(David R. Trossen)
译者:李有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024
二、研究背景:格式合同与知情消费者竞争 / 027
三、研究框架 / 030
四、研究数据 / 032
五、发现 / 037
六、分析与启示 / 047
第三章 医师是否从事防御性 Do Doctors Practice Defensive
医疗? / 051 Medicine? / 051
作者:丹尼尔 ·凯斯勒(Daniel Kessler) 马克 ·麦克莱伦(Mark McClellan)
译者:黄种甲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医疗照护中的过失责任与有效预防 / 053
二、实证研究文献回顾 / 055
三、计量模型 / 057
四、数据 / 061
五、实证结果 / 067
六、政策含义 / 076
七、结论 / 078
第四章 财产权的演变:国家法或 非正式规范? / 081
The Evolution of Property Rights: State Law or Informal Norms? / 081
作者:瑞恩 · 巴布(Ryan Bubb)
译者:蒋侃学、韩馨仪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081
二、背景 / 084
三、国家和财产法律规范对事实制度的影响 / 087
四、解释国内差异:农业的商业化 / 098
五、结论 / 101
第二编 民事诉讼的实证研究
本编导读(张永健)/ 107
第五章 选择性诉讼 / 113
The Selection of Disputes for Litigation / 113
作者:乔治 ·普利斯特(George L. Priest)
本杰明 ·克莱恩(Benjamin Klein)
译者:安雨田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既有问题以及历史解决方案 / 113
二、选择模型及其启示 / 116
三、对于理论的实证检验 / 117
四、结论 / 134
第六章 检验选择效应:基于实证 检验的新理论框架 / 137
作者:西奥多 ·艾森伯格(Theodore Eisenberg) 译者:张翔宇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50%假设检验方法的理论改进 / 139
二、对普利斯特与克莱恩数据的重新分析 / 141
三、用联邦数据检验50%假设 / 145
四、扩展概率分布分析法至50%假设之外 / 148
五、结论 / 151
第七章 从诉讼案件得到的推论 / 153 Inferences from Litigated
Cases / 153
作者:丹尼尔 ·克勒曼(Daniel Klerman) 艾力士 ·李(Yoon-Ho Alex Lee)
译者:李培玉(Paulina Li)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153
二、信息筛选模型 / 156
三、信号传递模型 / 163
四、普利斯特—克莱恩分歧预期模型 / 167
五、与损害赔偿相关的变化 / 173
六、研究局限 / 174
七、结论 / 176
第八章 托姆布雷案和伊克巴尔案的 影响 / 179
The Effects of Twombly and Iqbal / 179
作者:威廉 · 哈伯德(William H.J. Hubbard) 译者:饶维嘉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179
二、迄今为止的发现 / 183
三、新的数据 / 185
四、方法和结果:构建拼图 / 189
五、结论:概览拼图 / 210
第三编刑事犯罪的实证研究
本编导读(程金华)/ 217
第九章 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率的 影响 / 223
The Impact of Legalized Abortion on Crime / 223
作者:约翰 ·多诺霍三世(John J. Donohue III)
斯提芬 ·莱维特(Steven D. Levitt)
译者:宋颐阳 审阅:张永健 校定:蔡劭伟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223
二、堕胎合法化的历史概述 / 226
三、堕胎合法化降低犯罪率的机制 / 227
四、堕胎合法化影响犯罪率的实证检验 / 230
五、堕胎对不同年龄层罪犯逮捕率的影响 / 242
六、结论 / 247
作者:安娜 ·艾泽尔(Anna Aizer)
约瑟夫 ·道尔(Joseph J. Doyle, Jr) 译者:彭雅丽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251
二、背景 / 254
三、数据说明 / 256
四、实证研究框架 / 259
五、结果 / 262
六、结论 / 276
第十一章 监狱人口对犯罪率之影响: 监狱拥挤诉讼的证据 / 278
作者:斯提芬 ·莱维特(Steven D. Levitt) 译者:黄种甲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监狱拥挤诉讼 / 281
二、原始资料中的相关性:监狱拥挤诉讼、监狱人口和犯罪率 / 282
三、基于囚犯人口的犯罪弹性估计 / 287
四、估计值所导出的政策含义 / 291
五、结论 / 294
第四编 宪制司法的实证研究
本编导读(程金华)/ 299
第十二章 拯救 9 位大法官的及时 转变? / 302
Did A Switch in Time Save Nine? / 302
作者:丹尼尔 ·何(Daniel E. Ho)
凯文 ·奎因(Kevin M. Quinn)
译者:张翔宇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张凯评 统稿:程金华
一、背景 / 302
二、研究进路 / 304
三、数据 / 307
四、方法论直觉 / 309
五、研究发现 / 318
六、稳健性检验 / 326
七、结论 / 334
第十三章 陪审团种族构成对于刑事 审判之影响 / 336
The Impact of Jury Race in Criminal Trials / 336
作者:莎米娜 ·安华(ShamenaAnwar) 帕特里克 · 巴耶尔(Patrick Bayer)
兰迪 ·亚尔马松(Randi Hjalmarsson) 译者:黄种甲 审阅:张永健 校定:许菁芳 统稿:程金华
一、引言 / 336
二、陪审团审判制度 / 339
三、数据 / 341
四、备选陪审员之种族组成对定罪率之影响 / 346
五、陪审团种族对审判结果影响之解析 / 351
六、含义和结论 / 355
第五编 比较法的实证研究
本编导读:两面评价在人间(张永健) / 361
第十四章 法律与金融 / 370
Law and Finance / 370
作者:拉斐尔 ·拉 ·波塔(Rafael La Porta)
弗洛伦西奥 ·洛佩兹-德-斯拉内斯(Florencio López-de-Silanes) 安德鲁 ·施莱弗(Andrei Shleifer)
罗伯特 ·维什尼(Robert W. Vishny)
译者:黄勇升 审阅:张永健
校定:韩馨仪 统稿:程金华
一、概述 / 370
二、国家(或地区)、法系渊源和法律规则 / 373
三、股东权利 / 380
四、债权人权利 / 389
五、法律执行 / 395
六、股权结构 / 397
七、结论 / 401
第十五章 法系渊源还是殖民 历史? / 404
Legal Origin or Colonial History? / 404
一、引言 / 404
二、实证策略——自变量 / 408
三、发展 / 413
四、其他因变量:金融市场、失业率、制度 / 422
五、讨论 / 424
六、结论 / 425
选编后记(张永健)/ 428
序言:法学研究的实证趋向与经典研究 程金华
一、本书缘起
对于选编这本书,永健教授和我“蓄谋”已久。用 “十年磨一剑”来形容这项工作也不为过——当然,永健 教授通常“磨”得很快,我经常性拖他后腿。在很大程度 上,这本书能够与读者见面,是他持续鞭笞我的结果。
刚好十年前,我们共同参加一个学术研讨会, 一见如 故,便共谋了个不大不小的计划: 一起编一套法律量化实 证研究的论文集,并初定三个不同的主题,分别是“入门 读本”、“经典选读”和“本土实践”。
对于“入门读本”,我们的想法是选择“说实证”方 面有代表性的已刊论文,让读者知道什么是实证研究,实 证研究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在理论上存在哪些实证方法, 以及其他针对法律实证研究的理论思考。由于我们的目标 读者是以中文为母语的法律实证研究爱好者,尤其是年轻 的学子,所以我们也只遴选了华人学者的优秀作品。如此 选编已刊论文的目的不仅可以让晚辈学子了解过来人是如 何理解法律实证研究以达到自己“入门”的效果,也可以 把这些选编作品当成法律实证研究在中文学术圈发展进程 的一个学术史读本。
在高山老师(当时还在法律出版社任编辑)的鼎力支持下,《法律实证研 究:入门读本》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在 2020 年顺利出版。〔 1 〕因为印数不多,现在 市场上已经算是“奇货可居”——在 2022 年 8 月由侯猛教授组织的“第五届社 科法学研习营”上,有同学提起这本书,并抱怨太贵。作为编者之一,我颇感 欣慰,并在剩下不多的存货中寄了 10 本给侯猛教授,由他分发给需要的研习营 同学。
另外两本计划的书, 一本偏离了原先的计划轨道,另一本则匍匐前进。在 选编“入门读本”的同时,我们规划了“做实证”代表性论文的选编工作,并 一度挑选了若干优秀文本。当时,考虑到我们是面向所有中文读者编辑这套书 的,所以在选择文献的时候,希望选题和作者具有开放性和兼容性。但是,文 献的开放性和兼容性给出版带来了很多难以逾越的技术性问题。而如果放弃开 放性和兼容性,则选择出来的论文就难有代表性。正因如此,我们忍痛割爱放 弃了这个不错的念头。
作为替代,未征得永健教授同意,我便擅自“把自己作为方法”,选择本 人已经发表的 10 来篇“做实证”文章,围绕数据来源挖掘、统计方法使用和理 论故事建构三个方法维度,集结成我独著的《法律实证研究:古典的探索》(也 已经由法律出版社在 2022 年出版)。在这个册子中,我给“古典的”做了一个 不甚精准的定义:“说某种学问的探索是‘古典的’,意思是它虽有明确的思想 创新性,但是因为还在初创阶段,所以学术技术还不成熟,在实践中略显方法 和技艺上的粗糙,因此有待于完善和升级。”法律实证研究“古典的”探索则 具体体现在数据来源的“机会主义”、统计方法的“实用主义”和理论建构的 “激进主义”。〔 2 〕在某种意义上,我自己所进行的“古典的探索”也是法律实证 研究“本土实践”的一个例子。只不过,永健教授和我原先的计划是呈现整个 华人学术界针对法律量化实证研究的“本土实践”,现在只能退而求其次了。
与前两本书的定位相反也是互补的,最后一本“经典选读”则是希望能够 把外国学者的经典性或者典范性作品收录并翻译给中文学子参阅。相比较而言, “入门读本”的定位是“华人学者” “说实证”;“本土实践”的定位是“华人 学者”(后来改为“本人”) “做探索性实证”;“经典选读”的定位是“外国 学者” “做范例性实证”。虽然华人学者在一些领域比外国学者做得早、做得
〔 1 〕 程金华、张永健选编:《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 〔 2 〕 程金华:《法律实证研究:古典的探索》,法律出版社 2022 年版。
序言:法学研究的实证趋向与经典研究 003
好,但在法律量化实证研究方面,我们不得不承认,外国学者(尤其是当代美 国学者)做得更加成熟,他们已经发表的很多作品值得我们认真借鉴学习。在 外国学者的研究中,英文、德文、法文和日文期刊等都有发表法律实证研究的 佳作。不过,我们没有熟练掌握英文以外的外语,所以只把眼光限定在英文作 品范围之内——不得不说这是一种遗憾。
在英文佳作的选编过程中,既有令人兴奋的一面,也有颇受挫折的地方。 兴奋点有两个。第一,感谢永健教授的出色国际学术声誉和持续努力,我们邀 请了芝加哥大学法学院院长汤姆 ·迈尔斯( Tom Miles)教授“入伙”。迈尔 斯教授不仅扛了“大旗”,而且还在第一时间在他所擅长的刑事法律实证研究 领域里精挑了若干篇代表性论文。第二,我们找到了一批来自海峡两岸非常优 秀的青年才俊帮助我们翻译遴选出的英文文章。在邀请译者的时候,我们根据 译者的研究兴趣和专长发邀请函,并根据他们自己的选择分配翻译论文。因为 量化实证研究用了很多行业“黑话”,所以对翻译者有很高的门槛要求。然 而,值得欣慰的是,所有译者都非常高质量地完成了初稿——这也说明华人学 术界有越来越多的优秀青年学子加入了法律实证研究的阵营。当然,在译稿形 成初稿之后,我们又进行了几道程序的加工,包括校对和统稿等。最终出现在 读者面前的稿件,至少已经经历过五道工序以上(亦参考永健教授的“选编 后记”)。
但是,相比较“入门读本”和“古典的探索”,这本“经典选读”的编译 也因为种种原因给我们带来很多的技术性挑战。除了对译者有较高要求以外, 还有版权问题。尤其是,因为我们邀请了迈尔斯教授来一起担任主编,所以我 们对入选外文文章的版权问题特别在意,需要和出版社或者期刊一一商谈授权 并付费,不想因为我们的差错而给迈尔斯教授“抹黑”。当然,这不是说,如 果迈尔斯教授不担任主编,我们就可以盗版。而是,出于对迈尔斯教授的敬意, 我们在沟通过程中更加认真、谨慎和规范。翻译版权的要求不仅带来沟通成本, 而且还带来连锁问题:需要更多的钱。英文期刊在授权翻译的同时,还向我们 按容量收费——不仅按照页码收费,而且每张图还要索取单独的版权和收费。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在合理的范围内删减翻译内容。这就涉及来 来往往、反反复复的内容删减。
所以,当本书完成编译并有望交付出版之时,永健教授和我既有一种如释 重负的解放感,也同时心怀难产孩子顺利出生的幸福感。如果这本书能够对年
轻的华人学子有所启发、有所帮助,那就更妙。当然,我们也希望卖得不错。
二、当代全球法学研究的实证趋向
在上面简短地回顾了我们编译这本书的“初心”之后,我现在对近百年来 全球法学研究的实证趋向做个简要说明,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我们编译本书和 选择这些经典性论文的深层用意。
应该说,在当今全球法学界,无论是主流的法教义学,还是争着要“入 主流”的法律实证研究,抑或方兴未艾的计算法学,都同样根源于几个世纪 前的科学革命。〔 1 〕在欧洲大陆,科学革命在法学界所产生的硕果是形成了以德 国法教义学为代表的法律科学;在美国,法律科学的展现形式是哈佛大学法 学院院长兰代尔推崇的案例教学法。然而,在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当高 度形式化的法律科学刚刚在欧洲和美国站稳脚跟, 一股与法律形式主义( legal formalism)“离心离德”的学术潮流就已经开始暗流涌动。这股潮流在欧洲大 陆体现为“法律多元”(legal pluralism),在美国则以“法律现实主义”( legal realism)的面貌出现。
这股新法学潮流与法律形式主义的争辩焦点是:法律是不是一个独立于社 会现实的规范体系?形式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是——或者应当是——独立于 社会现实的,是自洽的规范体系。与之相反,法律多元或者法律现实主义认为, 法律是——或者应当是——镶嵌在社会事实之中的,受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 因素的影响。与这个争辩相呼应,也形成了两类法学研究方法, 一种是以德国 法教义学和美国案例教学法为代表的规范研究方法;另一种则倡导法律与社会 科学结合进行交叉学科研究(也就是常说的“社科法学”),尤其是把法律作 为一种事实来研究的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这两种研究方法都认为自己在做“科 学的”法学研究,只不过一种是内部的视角,是推动法律体系实现数学几何一 般高度理性化的“内部科学化”;另一种是外部的视角,是推动法律体系能够
〔 1 〕 舒国滢:《法学的知识谱系》,商务印书馆 2020 年版,第四卷“近代自然科学推进的法学范式”, 第 717 — 995 页;Roger Berkowitz, The Gift of Science: Leibniz and the Modern Legal Tra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M. H. Hoeflich,“Law & Geometry: Legal Science from Leibniz to Langdell ”,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 Vol.30, No.2, 1986, p.95-121。
与社会生活无缝衔接的“外部科学化”。〔 1 〕
在欧洲大陆, 19 世纪的(民法)法典化是法律体系实现内部科学化的最 重要推手之一,使得法律规范的体系化趋于完善,并——至少在形式上——显 得有内在的自洽性。但值得玩味的是,法典化运动同时孕育了形式主义法律的 对立面。当时德国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根植于历史,根本上体现的是人 民的意志(而非仅是立法者的意志)。这个观念深深地影响了包括欧根 ·埃利 希( Eugen Ehrlich)在内的欧洲各国的法社会学奠基者。埃利希等法社会学奠 基者主张,法律不只体现为国家立法,还有其他形式的来源,法律并不完全是 理性、自洽和自主的体系,“活法”是正式法律的主要来源。法律多元、法律规 范体系的非自洽性和存在活法是欧洲早期法社会学对形式主义法律观的三大挑 战。德国历史法学派的观念不仅对欧洲法律研究影响巨大,也直接影响了奥利 弗 ·霍姆斯( Oliver W. Holmes)、罗斯科 ·庞德( Roscoe Pound)和卡尔 ·卢 埃林( Karl N. Llewellyn)等 20 世纪初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先驱。在法律 现实主义者看来,法律规范对社会的影响并没有像法律形式主义者想象的那样 重要,司法判决才是真实的法并且并不那么容易确定,以及法律并不中立并常 有政治偏见。简言之,“法律多元 / 法律边缘性”“不自洽性 / 非决定性”“活 法 / 政治偏见”是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欧洲大陆的法社会学者和美国的法律 现实主义者对法律形式主义的共同挑战。〔 2 〕
基于对形式主义法律的不信任,庞德提出了“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 法”的经典区分,并呼吁学术界对“行动中的法”进行实证研究。〔 3 〕卢埃林等 与庞德同时代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也持有类似立场,并在整体上提出了“事 实中心主义”为研究方法论,也就是呼吁美国法学界应当结合当时已经逐渐成 熟的社会科学知识,进行社科法学研究,尤其是进行实证社科法学研究。〔 4 〕这 是让法律体系实现外部科学化的新学术事业。
不过,在当时,无论是欧洲还是美国的法学学者,虽然意识到了法学与社
〔 1 〕 程金华:《科学化与法学知识体系——兼议大数据实证研究超越“规范 vs. 事实”鸿沟的可能》,载 《中国法律评论》2020 年第 4 期,第 72 — 83 页。
〔 2 〕 Mauricio Garcia-Villegas, Comparative Sociology of Law: Legal Fields, Legal Scholarship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Law and Social Inquiry, Vol.31, p.343–382 (2006).
〔 3 〕 Roscoe Pound, The Limits of Effective Legal Actions,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Vol.3, p.55–70 (1917).
〔 4 〕 陆宇峰:《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内容、兴衰及其影响》,载《清华法学》2010 年第 6 期,第 85 —97 页。
会科学合作的必要性,并呼吁对法律现象进行事实研究,但没有形成太多真正 事实研究的学术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讲,在社科法学形成的同时,奠基者就已 经形成了对法律现象进行实证研究的方法意识和方法自觉,但是在同时,他们 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普遍行动。〔 1 〕这和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研究 方法还在发展之中有关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的法学虽然也有不错的实证探索,但主要还是 在“法的社会学分析”轨道上继续前进,为全世界的法社会学研究提供思想和 理论的养分,而美国的法学则在学术理念上继承了早期法律现实主义的跨学科 研究进路,并大致形成了三条有所异同的法律实证研究学术脉络。〔 2 〕
第一条是“法律现实主义—法律与社会运动—新法律现实主义”的学术 脉络,这也是美国法社会学发展的主旋律。 20 世纪 60 年代,部分受当时美国 整体左转的政治环境影响,美国——也部分延伸到全球——兴起了轰轰烈烈的 “法律与社会运动”(Law and Society Movement)。〔 3 〕“法律与社会运动”在学术 理念上继承了早期法律现实主义的跨学科研究进路。事实上,有不少发起并参 与该运动的学者并非法学学者,而是来自社会学或者政治学领域的学者。在研 究方法上,“法律与社会运动”主张借用当时已经相对发达的定性和定量社会科 学研究方法,致力发现并测量“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差距, 以便更好地改造法律与社会。在这种背景下,也就形成了风靡一时的“差距研 究”,并形成了相当丰富的实证研究成果。 〔 4 〕
在“法律与社会运动”如火如荼开展的时候,哈里 ·鲍尔(Harry Ball )、 罗伯特 ·耶奇(Robert Yegge)和理查德 ·史华兹( Richard Schwartz)于 1964 年一起创建了美国法律与社会协会( The Law and Society Association),而 后者又在两年后的 1966 年创办了会刊《法律与社会评论》(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0 年后,美国律师协会又资助了出版了《法律与社会调查》( Law
〔 1 〕 当然,这不是说当时没有形成优秀的法社会学实证成果,而是说并没有形成普遍的跨学科和实证研 究氛围。对此,卢埃林在论文中就有所描述。 See Karl N. Llewellyn, Some Realism about Relism: Responding to Dean Pound, Harvard Law Review, Vol.44, p.1222-1236 (1931).
〔 2 〕 Theodore Eisenberg, 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1713-1738 (2011).
〔 3 〕 Lawrence M. Friedman, The Law and Society Movement, Stanford Law Review, Vol.38, p.763–780 (1986); 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载《交大法学》 2016 年第 1 期,第 20 — 33 页。
〔 4 〕 Jon B. Gould & Scott Barclay, Mind the Gap: The Place of Gap Studies in Sociolegal Scholarship,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2012, p.323-335 (2012).
and Social Inquiry)。这两本刊物自创办以来, 一直是美国法社会学的旗舰刊 物,发表了大量社科法学尤其是实证社科法学的文章,也对全球的法社会学 研究发生了很大影响。比如,《社会与法律研究》( Social and Legal Studies)和 《亚洲法律与社会杂志》(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先后于 1992 年和 2010 年在英国和中国创刊,大大拓展了法社会学跨学科和实证研究的国际网络 和平台。
不过,到了 20 世纪 80 年代,部分随着美国政治的向右转,在政治上明显 具有左派色彩的“法律与社会运动”开始式微,美国法社会学出现了更具有批 判色彩的“权力 / 不平等范式”,越来越多关注法律相关的不平等问题,用权 力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并讨论如何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 1 〕在这种新研究范式 之下,虽然跨学科研究依然是主流,但是与“差距研究”相比,实证研究方法 不再那么凸显——或许,实证研究方法已然是法社会学研究的常规组成部分, 无须特别予以强化。
对于法律的实证研究而言,值得庆幸的是,千禧年前后又迎来了新的发展 契机。 1997 年,美国法律与社会协会在召开年会时,专门组织了一个主题为 “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时代来了吗”( Is It Time for a New Legal Realism)的圆桌会 议,响亮地提出了“新法律现实主义”(New Legal Realism)的口号,并持续地 引发了关注和讨论。 〔 2 〕
不过,到目前为止,何谓新法律现实主义,并没有统一说法。根据马 克 ·萨奇曼( Mark C. Suchman)和伊丽莎白 ·默茨( Elizabeth Mertz)发表在 《法律与社会科学年刊》(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上的综述, 可以这么认为: 一方面,新法律现实主义继承了“法律现实主义—法律与社会 运动”的学脉,继续主张对法律现象进行跨学科和实证研究;在另一方面,不 像(旧)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说多做少”,也不像“法律与社会 运动”从事法律实证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找差距”,新法律实现主义的主要目
〔 1 〕 刘思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的兴起与批判》,载《交大法学》2016 年第 1 期,第 20 — 33 页。
〔 2 〕 Stewart Macaulay, The New versus the Old Legal Realism: “Things ain’t What They Used to Be”, Wisconsin Law Review, Vol.2005, p.365-404 (2005); Thomas J. Miles, The New Legal Relism, The Unive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75, p.831-851 (2008); Elizabeth Mertz, Stewart Macaulay & Thomas W. Mitchell eds., The New Legal Realism (Volume I): Translating Law-and-Society for Today’s Legal Practic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Heinz Klug & Sally E. Merry eds., The New Legal Realism (Volume II): Studying Law Globall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的是通过实证研究在法律和社会现实之间“搭桥梁”。〔 1 〕也就是说,相比之前, 新法律现实主义者不仅进行系统的实证社科法学研究,还更具有法律内部视角, 更加有了对法律规范研究的问题意识,因而更加有实践建构性。在某种意义上, 这种“搭桥梁”的法社会学实证研究和“议论的”法社会学理论有异曲同工 之妙。〔 2 〕
从参与群体看,和“法律与社会运动”一样,新法律现实主义具有很强的 包容性,既有法学界的人,也同样有来自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社会科学 的学者。在实证研究方法上,新法律现实主义者对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同等兼 容。从中可以看出来,在“法律现实主义—法律与社会运动—新法律现实主义” 这个学术脉络上,法律研究的实证趋向实现了螺旋式上升,不仅实现了从“说 实证”到“做实证”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也从单纯的外部视角转战到对内部视 角和外部视角的同等关注。这也是(美国)法社会学在过去 100 年在研究方法 上的发展与升华。
除了上述法社会学界主导的学术脉络以外,还有另外两条同样源自法律现 实主义的实证研究学脉。 一条是“法律现实主义—法经济学”的学术传统,另 一条则是更加新近的“法律现实主义—法律实证研究”学术进路。
在 1960 年前后,几乎与“法律与社会运动”兴起的同时,在经济学界以罗 纳德 ·科斯( Ronald Coase)和加里 · 贝克尔(Gary Becker)等人为代表,在 法学界以圭多 ·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等人为领军人物,美国学界也兴 起了轰轰烈烈的“法律与经济学运动”(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开始 系统地利用经济学工具做法律研究。〔 3 〕正如前述,利用经济学工具进行法律研 究,属于社科法学研究,并不意味着都是实证研究。事实上,在经济学分析中, 也存在大量类似法教义学分析的规范分析方法。不过,近年来,经济学研究在 全球都有明显的“计量化”趋势,这种趋势也不例外地影响了法经济学的研究。
伴随“法与经济学运动”的深入开展,同是源自芝加哥大学的《法律与 经济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 1958 年创刊)和《法律研究杂志》 (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 1972 年创刊)也提供了利用经济模型对法律现象进
〔 1 〕 Mark C. Suchman & Elizabeth Mertz, Toward a New Legal Empiricism: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New Legal Realism,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2010, p.555-579 (2010).
〔 2 〕 季卫东编著:《议论与法社会学:通过沟通寻找最大公约数的研究》,译林出版社 2021 年版。
〔 3 〕 Richard A. Posner, The Law and Economics Movement, The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 Vol.77, p.1-13
行交叉学科和定量研究的重要学术平台,并形成了全球性的影响。比如,《国 际法与经济评论》(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1 年创刊)、 《欧洲法与经济杂志》(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 1994 年创刊) 和《亚洲法与经济杂志》(Asi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2010 年创刊) 的出版大大地拓展了利用经济学工具研究法律的国际学术网络与平台。至今, 法经济学依然是经济学界“染指”法学研究的重要舞台。 〔 1 〕
在“法律现实主义—法经济学”之外,在 2000 年前后,(美国)法学界内 部有一批专门从事法律量化实证研究的学者,感受到上述新法律现实主义和法 经济学所提供学术网络和平台的不足,兴起了一场“法律实证研究”(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ELS”)的运动——为了避免与广义意义上的法律实证研究混 淆,本书用“ELS”指代这个具有特定涵义的“法律实证研究”。不同于法社会 学和法经济学的实证研究,ELS 运动的发起人主要来自美国顶尖的几所法学院, 并有部分来自其他国家的法学者参与。〔 2 〕
2004 年,在康奈尔大学法学院的支持下,西奥多 ·艾森伯格( Theodore Eisenberg)发起创办了《法律实证研究杂志》(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随后又推动了美国法律实证研究协会( Society for Empirical Legal Studies)的成立,并自 2016 年开始举办全球性的学术年会。正如艾森伯格本 人所明确指出的那样,ELS 的研究与法律现实主义运动有天然的联系, 因此与 “法律与社会运动”和“法经济学运动”分享相同的学术血缘。〔 3 〕但是,也正如 很多参与者主张的那样,ELS 从事的是法律实证研究中的“硬科学”, 即通常 是基于量化数据对法律现象进行统计回归分析。并且,ELS 研究的问题也通常 是法学院主流研究所关心的规范性问题。 〔 4 〕法学院的学术圈子与量化实证社科 法学的研究定位,使得 ELS 与(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有所
〔 1 〕 Guido Calabresi, The Future of Law and Economics: Essays in Reform and Recollec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7.
〔 2 〕 Theodore Eisenberg, 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1713-1738 (2011).
〔 3 〕 Theodore Eisenberg, The Origins, Nature, and Promise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A Response to Concerns, 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 Vol.2011, p.1713-1738 (2011).
〔 4 〕 Mark C. Suchman & Elizabeth Mertz, Toward a New Legal Empiricism: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New Legal Realism,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2010, p.555-579 (2010).
差异。〔 1 〕
从前文的分析看,当前流行于美国乃至全球的(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社 会学、法经济学和 ELS 这三种研究路径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虽然存 在研究主题与方法、学术网络与发表平台的差异,但是它们都源自 100 年前法 律现实主义对于法律形式主义批判和反思,并都走向了社科法学的道路,其中 大部分又采取了实证社科法学的研究方式。这些学术流派的出现与繁荣非常明 显地呈现了法律研究的实证趋向。
当然在中国,无论是整体的法学研究与发展,还是社科法学的研究与发展 也深受上述发展趋势的影响。早在 20 世纪上半叶,中国第一批法社会学者就已 经开始从事对中国法律和社会的实证研究。其中,严景耀先生在 1934 年出版 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就是经典杰作。〔 2 〕改革开放之后的 20 世纪 80 年代,赵震江、季卫东和齐海滨等当代中国最早从事法社会学研究的学 者敏锐地意识到法社会学的“经验科学指向”,并呼吁“到活生生的现实中去 寻找”中国法学的特色,以及“从经验事实来归纳”中国法制的独特范畴和规 律。〔3〕在 20 世纪 90 年代,对中国社会的农民法律意识〔4〕、权利实践〔 5〕和基层司 法〔 6〕等领域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批非常有影响力的实证研究成果。〔 7〕进了 21 世纪以后,社科法学和法律实证研究更是在中国法学界出现了全面发展的态势, 并形成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并驾齐驱的发展态势,对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有 着深远影响。〔 8 〕
〔 1 〕 根据美国当代法社会学家迈克尔 ·麦肯( Michael McCann)的界定,虽然都做量化实证研究,但新 法律现实主义既把法律作为自变量,也把法律作为因变量去研究,而 ELS 和法律经济学则仅是把法律作为因 变量去研究。参见 Michael McCann, Preface to The New Legal Realism, Volumes ⅠandⅡ, in Heinz Klug & Sally E. Merry eds., The New Legal Relism: Studying Law Globall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6。
〔 2 〕 严景耀:《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商务印书馆 2019 年版。
〔 3 〕 赵震江、季卫东、齐海滨:《论法律社会学的意义与研究框架》,载《社会学研究》 1988 年第 3 期, 第 26 — 43 页。
〔 4 〕 郑永流等:《农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来自湖北农村的实证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 5 〕 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 6 〕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 7 〕 刘思达:《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与反思》, 载《法律和社会科学》 2010 年总第七卷,第 25 — 37 页;强世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载《文化纵横》 2013 年第 5 期,第 114 — 120 页。
〔 8 〕 关于中国法律研究的实证化发展趋势,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 社 2004 年版;侯猛:《法学研究的格局流变》,法律出版社 2017 年版;左卫民:《实证研究:中国法学的范式 转型》,法律出版社 2019年版;程金华、张永健选编:《法律实证研究:入门读本》,法律出版社 2020 年版; Sida Liu & Zhizhou Wang, The Fall and Rise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in China,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2015, p.373–394 (2015).
另外也值得在此强调的是,无论是(新法律现实主义的)法社会学还是 ELS ,在利用外部视角从事实证社科法学研究时,都非常强调法律规范研究的 问题意识,都接受同时利用外部视角和内部视角研究法律,都希望能够通过实 证研究来搭建社会(事实)和法律(规范)之间的桥梁。〔 1 〕这种法律的实证研 究与规范研究相融合的新趋势,或许能够为解决一百多年前法社会学奠基者对 法律形式主义的不满足提供一条新的方法论路径,实现对“事实 vs. 规范”二 元对立的超越,〔 2 〕发展出某种形式的“社科法教义学”。〔 3 〕
目前,全球方兴未艾的计算法学将进一步推动法律实证研究与大数据和计 算科学相结合。〔 4 〕莱布尼茨在三百多年前关于把法律制定得像数学那样逻辑严 谨的梦想,韦伯在一百多年前关于法律“自动售货机”的畅想,在将来的不久 或许会变成现实。
三、认真对待法律实证研究的“经典”
在上述全球法学研究呈现实证趋向的背景下,法律的(定量)实证研究日 益受到年轻华人学子的关注,并加入“做实证”的阵营。当然,像所有学问一 样,要做好量化实证并不容易。课堂学习和参考教科书自然是好的选择。〔 5 〕但 是,这还不够,还需要真实的学习模板。退一步讲,并非所有的法律定量实证 研究爱好者都有同等的机会去聆听优秀老师的授课。正因为这样,在迈尔斯教
〔 1 〕 正因为这些共同性,根据马克 ·萨奇曼( Mark C. Suchman)和伊丽莎白 ·默茨(Elizabeth Mertz)把 新法律现实主义和 ELS 统一称为“新法律实证主义”( New Legal Empiricism)。Mark C. Suchman & Elizabeth Mertz, Toward a New Legal Empiricism: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and New Legal Realism, 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 Vol.2010, p.555-579 (2010).
〔 2 〕 程金华:《事实的法律规范化——从农业社会到信息革命》,载《学术月刊》 2021 年第 3 期,第 114 — 124 页。
〔 3 〕 张永健:《社科民法释义学》,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版。
〔 4 〕 张妮、蒲亦非:《计算法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 2015年版;邓矜婷:《计算法学方法初阶》,法 律出版社 2022 年版;Ryan Whalen ed., Computational Legal Studies: the Promise and Challenge of Data–Driven Research,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20。
〔 5 〕 Peter Cane & Herbert M. Kritzer, The Oxford Handbook of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2; Lee Epstein & Andrew Martin, In Introduction to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 Robert M. Lawless, Jennifer K. Robbennolt & Thomas Ulen, Empirical Methods in Law, Aspen, 2016; 白建军: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第 2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年版;范良聪:《法律定量研究方法》,法律出版社
授的热心支持下,永健教授和我主持编译了本书的 15 篇经典英文论文。〔 1 〕
当然,在本书中,我们是相对宽泛意义上使用“经典”这个词的。在《汉 语大辞典》中,“经典”有如下三个意思:( 1 )指传统的具有权威性的著作; ( 2 )泛指宗教宣扬教义的根本性著作;( 3)著作具有权威性的。在举例中,《汉 语大辞典》提到“马列主义经典著作”。比如,《共产党宣言》或者《资本论》 就属于“经典”。当然,本书编译的“经典”论文并没有达到这个高度——至 少目前还达不到这个高度。我们编译的仅是数十页(少的仅有 20 来页)的论 文,发表的最长时间也不过 30 来年(有的还是近几年才发表的文章),并且绝 大部分的作者还健在。同样,我们选编的所有论文都不是“宣扬教义的根本性 著作”。
那么,为什么我们要把这些论文视为经典作品,读者又应该用怎样的眼光 去阅读这些论文?我觉得有如下两层含义。
其一,在上述百来年全球法学研究实证化趋势大背景下,这些研究论文无 论发表时间长短,在自己同类作品中(尤其是在研究相同问题的实证研究论著 中),都是最优秀的代表。这些文章的优秀或者体现在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新 问题,或者用了一个新的分析模型,或者用了一种新的统计工具,或者提炼出 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或者兼而有之(具体参考后文的导读)。
不过,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入选的论文都非常优秀,但不等于说没入选的 就一定比不上这些入选论文。我们只就五个领域(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 刑事犯罪、宪法司法制度和比较法)选了有限的代表性论文。在这五个领域之 外,还有法律史、国际法、环境法、劳动法等领域也存在非常优秀的实证作品。 由于精力和财力等的限制,本书还没有办法覆盖到法学的所有实证研究领域。 事实上,仅就刑事犯罪的实证研究而言,迈尔斯教授最开始挑选的论文至少有 8 篇,但因为种种限制,我们不得不忍痛割爱舍弃了将近一半。
就已经入选的论文而言,假以时日,大概率会成为本领域研究中“不 可逾越的门槛”或者“必须引用的论文”。部分论文,比如拉斐尔 · 拉波塔 ( Rafael La Porta)、弗洛伦西奥 · 洛佩兹 – 德 – 斯拉内斯( Florencio López- de-Silanes)、安德鲁 ·施莱弗( Andre Shleifer)与罗伯特 ·维什尼( Robert
〔 1 〕 实际上并不止 15 篇。比如,张翔宇博士还翻译了丹 ·卡汉( Dan M. Kahan)等人合作的《“他们 看见了抗议”:认知反自由主义和言论 / 行为区分》(“The Saw a Protest”: Cognitive Illiberalism and the Speech- Conduct Distinction),后因种种原因没能入选而直接刊印在《月旦法学杂志》2023 年第 8 期和第 9 期。
序言:法学研究的实证趋向与经典研究 013
Vishny)——合称为“LLSV ”——合著的《法律与金融》,已经成为最严格意 义定义的“经典”论著。简言之,对于所有入选的论文,它们一定是所有已经 发表同类论文的优秀范本,部分已经成为经典论文,另外一些有很大的概率成 为经典论文。
其二,这些入选的代表性论文,不仅讲了一个“好的故事”(除了仅仅讲方 法论的论文以外),更为关键的是在实证研究方法上有非常强的创新性,并至 今具有强烈的启发性。这一点对于华人学子而言,非常重要,也是我们特别需 要提醒读者注意的。入选的论文属于不同研究领域,也有非常具体的研究问题。 但是相对于规范研究而言,实证研究的问题意识有更强的语境性——确切地说, 入选的大部分文章有非常强的美国法律实践语境性。
比如,约翰 ·多诺霍三世(John J. Donohue III)和斯提芬 ·莱维特( Steven D. Levitt)合作文章《堕胎合法化对犯罪率的影响》研究的是一个非常独一无 二的美国法律问题:堕胎是否合法对犯罪率是否产生影响?对绝大部分国家而 言,堕胎是否合法并不是一个真实的法律问题。如果读者仅仅关注该文章的问 题意识和理论故事本身,就会忽视两位作者在因果关系建构方面非常天才的联 想和建构(参考第三编的导读)。
即便 LLSV 的《法律与金融》的问题意识是全球性的,并且其观点至今 在全球相关研究领域都有很大影响,但其对后人研究的更大影响还是开创了对 (法律)制度进行量化测量的全新方法,包括对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 的奠基性作用(参考第五编的导读)。〔 1 〕所以,我们忠告中文读者,尽管不能忽 略任何一篇文章的问题意识和理论故事,但是真正要认真回味的是入选文章所 用的量化思维和方法。不得不说,有些研究思路是天才式的。
换言之,研究问题是语境性的,但是量化思维和方法是无国界的。说到底, 法律的量化实证研究就是“实事求是”。毛泽东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对 “实事求是”作了如下定义:“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 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我们选编这本书的目的 就是让中文读者更好地了解全球法学界是如何“实事求是”地研究法律,并实 事求是地吸收其中的知识养分。对于部分英文能力较强的读者而言,最好去读 英文原文。对于另外一些中文读者来说,我们希望通过本书,让他(她)们有
〔 1 〕 程金华:《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之反思与“中国化”道路》, 载《探索与争鸣》2021 年第 8 期,第
105 — 113 页。
机会看得见(或许也能够摸得着)法律量化实证研究的全球性典范。
当然,实事求是地对待这些入选的经典性论文,也意味着要认真对待它 们的局限性。毫无疑问,即便再出色的论著,也有它的局限。在这里,我不去 一一分析每篇论文的局限,而只想说明它们面对的共同挑战:生成式人工智 能(以及将来出现的更高级人工智能)或许会替代传统的量化思维和方法,做 出更加出色的实证研究成果。 2023 年 10 月,永健教授和我一道到芝加哥大学 法学院参加 2023 年度的法律实证研究年会( 2023 Conference on Empirical Legal Studies),顺便和迈尔斯教授商量本书的进展。在正式的研讨会之前,主办方 特意安排了半天的研习班,主题是如何利用 ChatGPT 做量化实证研究。主讲者 是来自苏黎世理工大学的年轻法经济学者和数据科学家艾略特 · 阿什( Elliott Ash)。艾略特在 2010 年和 2016 年分别获得哥伦比亚大学的法律博士和经济学 博士,之前因参加我本人协调的一个亚洲开发银行支持的大数据与司法改革项 目,与我在北京有一面之缘。令我颇为感概的是,在这个半天的研习班中,数 十名听众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会的全球法律实证研究领域的资深学者,平均年 龄远远大于艾略特。这个研习班充分体现了人工智能时代的教学新模式:年纪 大的向年轻的学习。这也让我们必须严肃地思考如下问题:在人工智能时代, 如何合理对待法律实证研究(以及其他领域)的经典文献?很显然, 一方面, 我们还不能说,过去的就是落后的(否则我们也不会选编本书)。但是,在另 一方面,在人工智能时代,超越前人不再是学问的高标准,而是一种底线要 求——在人工智能擅长的量化实证领域,更是如此。
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之交,当法律多元和法律现实主义分别吹响冲击法律 形式主义的号角时,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做出了一个非常有名的预测:“对于法 律的理性研究而言,现在的主流是对法律进行‘白纸黑字’的解读,但将来必 定属于那些精通统计学和经济学的人。”〔 1 〕然而,套句来自电影《大话西游》的 流行话:霍姆斯猜中了开头,但是没有猜到结局。像《三体》故事讲的那样, 人工智能或许同时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进行降维打击。因而,对于当下中国 的法律实证研究者,不妨可以用“前有大河,后有追兵”来形容我们的处境。 如何从经典中吸取知识的营养,同时又做颠覆性学术创新,这是时代给我们的 命题。
〔 1 〕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110, p.1001 (1996-1997).
最后,在这里做几点选编者的技术性说明。第一点是,几乎所有文章原文 都有大量图表,部分也有数学公式。在选编时,我们基于必要性原则,仅仅保 留了少量的图标,几乎删去了所有公式。如果读者感觉不过瘾,可以找原文来 阅读。当然,我们在每编之前都撰写了量体裁衣的导读,方便读者更好理解我 们的选编意图。第二点是,本书选编的文章出自不同的期刊,原文有不同的出 版格式,我们只能尊重原文表达方式,因此会导致章与章之间有格式的不一致 问题。比如有些原文用的是脚注,有些用的是文后参考文献,我们也只能基于 必要性原则来保留少量的脚注或者文后参考文献。第三点是,出于中文出版的 习惯,我们对个别地方的用语做了酌情的修改。好在本书入选的文章大部分不 与中国相关,因此用语修改的地方并不多。
余下的,就不多讲了,请大家看书,自己体会吧。我们真心希望,十年的 功夫,没有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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