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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5413648
朱慈蕴教授于20世纪90年代博士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师从我国著名商法学家王保树教授。她于1999年起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会长,是我国知名商法学家,对我国的商事立法,尤其是公司立法有重要影响。
朱慈蕴教授从教以来,桃李满天下,培养了一批有影响力的知名中青年学者。如今,朱门弟子遍布全国高校,已经成为我国商法学界的一支重要力量。此次出版的文集,为朱门弟子专门原创论文,对公司法、商法以及其他领域的法学前沿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以整体风貌呈现“朱派”学术底蕴与学术传承,并促进与学界其他同仁积极的学术交流。
常思常新的学者总是年轻
陈甦
真是想不到,朱慈蕴教授竟然搭边 70 周岁了。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研究室的唐林垚副研究员向我约稿,请我为朱教授七秩华诞祝寿文集作序时,我的第一反应竟是不信,不信那位气质典雅、举止有范、才思敏捷、文魄盎然、笔锋稳健的资深美女教授,竟然也拉开了人生七十的帷幕,迈向古来稀的文业续展并更绽辉煌了。第二个反应竟是屈指算来不得不惊信而叹讶,那个著名相声演员的标识性桥段颇可状之:“我的天啊——”
我与朱教授相识颇早,迄今已有 30 多年之久。初识时,我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商法经济法室的青年研究人员,受教于时任法学所副所长的王保树先生。我在保树先生的工作领导与专业指导下从事商法研究,而朱教授则是保树先生的博士生,与我有相同的商法专业与共同的学术导师。当年的朱教授集风华与才识于一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群体之佼佼者。学术论道之余,亦曾论年。其典型情形是,“慈蕴,你可比我小啊”,言外之意,以论年之强增气势,暗为论道之弱找场子。其后续情形想必都应该知道,辅以证据得以有效证明的论年结果是,我比朱教授小两岁,得称其为“学姐”。类似情形在 30 多年间发生过多次,每次都以我承认朱教授自然年龄与学术成就呈正相关关系、年龄外观与学界声望呈负相关关系而结束。于其前者,朱教授学术成果卓然且日积月累,与时俱进至今已然蔚为大观;于其后者,朱教授看起来甚为年轻且活力四射,使初识者不敢相信其是商法界学术大咖以至于“大佬”。
或有人言,汝非初识者,且学友卅年,何以屡为论年设疑,故为谑乎?
吾实言之,为学而善进取者,必思敏而求新,专注而忘年。思敏则言达,言达则灵动,是以求新思辨而外现为言语清新以致学者气质维新。专注则心定, 心定则持中,是以应年迭至之烦俗尽除而只余学者风华淳美。此间代表,朱教授显例矣。以吾观之,朱教授之人物风度若此,遗传基因之功甚小,而书卷陶冶笔墨润染之功甚大。是故,倘隔年相逢,辄惊其又有新作再发高论, 继而诧之,“君何以冻龄若此耶?非岁小而若何?”于是论年,再称学姐,佩服之余,赧愧不已。
朱教授学术莺啼初试,便似鹤鸣九皋,声震经济法商法学界。早在 20 世纪八九十年代,朱教授还是天津一所大学的青年教师,就在多种学刊上发表论文,如 1987 年在《天津财经学院学报》上发表《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的设想》,1989 年在《天津财经学院学报》上发表《法律制度是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保障》、在《天津社联学刊》上发表《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0 年在《天津财经学院学报》上发表《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等等。除了观点新锐外,这些论文集中反映了朱教授这样一些恪守至今的学术品格:一是坚定地信奉改革开放理念,所思、所写、所为、所示均以倡扬改革、拓展开放、完善法治为选题方向与论证基色;二是有敏锐的学术观察力,能够从丰富的实践动向与变幻的政策趋向中发现具有学术生命力的科研选题;三是坚信法治的机制与力量,在商品经济体制及随后的市场经济体制初立时,一入学海就把握了国企改革与法治、商品经济与法治、市场经济与法治等关系的关键本质;四是专业取向集中于经济法商法,为其后在公司法领域大放异彩做了厚实的学术生长点培育和专业知识量积累。
在沉浸几年的法学博士生学习之后,朱教授再次在商法学领域引起学术轰动。那就是在 1998 年出版了博士学位论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并于当年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法律科学》5 个法学核心期刊上系列发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方面的重磅论文。商法学界一时学评风起,誉之为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学术轰炸,响起一片关于“否定” 的肯定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专著,朱教授在此专题上的科研引领和学术倡导,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立法建议,如 2005 年在《法律适用》上发表《我国〈公司法〉应确立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使该项制度的学理阐释与规范建构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和司法机关的采行,2005 年《公司法》全面修订时,新增专条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亦丰富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条件与适用规则。其后,朱教授 2007 年又在《清华法学》上发表《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对公司法人格否认规范的适用要点再行提出了周详的见解。于是,从法理到制度再到秩序的完整链条上,朱教授在公司法人格否认这一论域展示了法律知识特有的形成与应用过程。
一般来说,即使一个学者的法理分析或制度建议能与立法条款尤其是新设条款颇一致,也很难在两者之间建立起特定化的因果关系链条,因为法律条文是学界通说几经演化而成社会共识的规范表达,非一人之言所能左右取舍。但就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制度化而言,朱教授的学术阐释及立法建议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条款引入《公司法》之间,确实有可验证的知识学上的因果关系链条。
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及形成相关司法解释产生深刻影响,仅此一项便是非常值得自豪的学术贡献。但于今想来,朱教授因此所塑的学术价值并不限于一个理论阐释转化为一项制度建构这个层面,还有一些我们容易忽略而经过深思方能感悟的深层意义。
其一,以否定之否定的辩证思维使人们更为深刻地认识到公司法人的本质属性。其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公司法》亦于 1993年颁布、于 1994 年实施未久。在当时的人们看来,何谓公司、何谓法人、何谓有限责任,仍是认知范畴与实践领域的新鲜事。至于有限责任制度的伦理性、工具性争议,仍如在世界法制史上曾经发生的那样,在中国场域同样再现,而至当时议论尚未尘埃落定。而在企改政策制定者和公司立法者大力推进公司制改造与法人化制度建构时,通过阐释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建构以有限责任否定股东直接责任、再以法人格否定法理规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理念思路及规范体系,实际是从一个侧向支点上为公司法人制度的稳固建立与稳健推进提供理论上的加速力。因为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并不是在一般性否定公司法人制度,而是旨在建构更符合公司法人本质的合理平衡的公司法治机制。可以说,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的阐释与制度化过程,因朱教授的学术努力而正当其时地出现,可以彻底打消人们观念中残留的对公司法人制度特别是有限责任制度的伦理疑虑和效果恐惧,为中国的企业改制与公司法治的改革热潮添上了一把含有学术能量的理性之火。
其二,以广博的学术视野与兼达的学术能力寻找和汲取域外知识来源。当时的中国初立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属性迫切需要及时建构相应的法律体系,广泛汲取域外法律知识和法治经验实乃应时顺势之举。因我国法律体系的形式特点及域外法律知识的传播路径,我国《公司法》是在大陆法系的知识体系与规范框架下初创建立的,源自大陆法系的概念术语、规范示例、司法经验等,在我国公司法阐释与研究领域居于先发优势。而朱教授率先开展的公司法人格法理研究则以系统化筛选、剖析、评估英美法系的公司法知识为主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公司法形成与演进机制的知识开源结构的开放性、平衡性与选择自主性。
其三,将学术研究有机嵌入法治建设实践过程,使之成为法治演进机制的有效构成。将一个学术观点体系化的证成并使之有效进入法律形成机制, 应是每一个法学研究者念兹在兹的学术目标。但是在学术目标与其实现之间却是一个很长且很艰巨的学术努力过程,其间的选题、分析、论证、发表、传播、评价、应用等促成学界通说与形成社会共识的方法与机制,需要法学研究者敏锐的学术观察力、优质的法学科研观、深入的法治参与度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朱教授在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研究与阐发中,不仅能够在政策变迁与学术纷纭的世相中准确捕捉有价值的学术选题,而且通过系统研究、集中发表、持续拓展等方法扩大相关理论学说或观点的影响力,并且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法》修订工作,将其学术观点以立法建议的形式进入法政策选择范畴,此种科研理念及实践方式可为法学研究的一个学术示范。
在其后的学术岁月里,朱教授的学术才智如同浓墨滴入商法学科这张纸上,迅速晕染洇展,由公司法学、证券法学而至商法学全域,终成商法学名家。其间,其观察愈敏、笔端益勤、词锋日健,多有学术创见转化为公司法及商法制度创新,或与后续法治建设事实相一致。公司法研究一直是朱教授着力最多之学科领域,尤其在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方面贡献极大。前者如 2004 年发表于《法商研究》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制度与公司资本充实》,2005 年发表于《政法论坛》的《公司资本理念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2013 年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的《类别股与中国公司法的演进》,等等;后者如 2002 年发表于《中国法学》的《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2004 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的《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2006 年发表于《当代法学》的《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章程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2008 年发表于《中外法学》的《公司的社会责任:游走于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之间》,2013 年发表于《法学研究》的《公司制度趋同理论检视下的中国公司治理评析》,等等,珠连玉续,均为一时之选。
在公司法研究之外,朱教授在整个商法学领域均有学术建树。证券法研究如 2004 年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金融法研究如 2017 年发表于《清华法学》的《中国影子银行:兴起、本质、治理与监管创新》,商法总论研究如 2004 年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革与完善》,2008 发表于《清华法学》的《营业规制在商法中的地位》,等等,均是该研究领域中很有学术分量与实践价值的科研成果。朱教授的商法研究具有明显的个人特点。一是学术实践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其科研选题与法治建设需求密切相关,法理阐释与改革开放理念同一贯穿,法律建议与社会发展趋向高度一致。二是商法学领域中各次级学科的专业性与贯通性有机结合,在相关研究的法理阐释与学术表达上,既能充分显现各商法次级学科特有的专业色彩,又能明显体现在整个商法研究中所持价值观和方法论上的一致性与贯通性。三是科研作风与著述文风质朴相合,其科研态度踏实认真,非深思熟虑而不轻启笔墨;学术品性端方有度, 勇于创新而不轻率抢先论题;撰稿行文稳健透彻,善于表达却不故作惊人之语。
作为一个长期保持学术能量满满的学者,朱教授在其教学科研本职之外,还在国内外商法学界展示了学术活动家的风采。在 2001 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成立之时,朱教授就担任研究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后来又担任商法学研究会的常务副会长至今。20 多年来,商法学研究会在繁荣商法学研究和推动商法体系发展方面成就显著,其间朱教授所为的动员、组织、牵头、协调等功效显著。20 多年间,每次商法年会上,如果能够看到主讲台上有一个书卷气息与淑女气质浓馥相彰的学者在侃侃而言,或概括总结商法学研究会往年的工作成绩和将来的学术任务,或就重要的学术主题或法治重点发表卓见,或对学术年会的组织与成效进行周备兼到的总结,那就非朱教授莫属。朱教授曾长期担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其在任期间,连续 20 年组织主办“21 世纪商法论坛”,该论坛每届主题均与国际学术前沿高度契合,每次论坛国内外顶尖商法专家云集,已是在国内外商法学界颇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法国际论坛。
为学者而知名,盛名之下,通常难免会有一些资深性习惯,如学弦松弛,学力放缓,而不再锐意创新,或因有足够的名气老本可吃而乐得轻松,或因自珍羽毛而不轻发见解以免惹人质疑,或因补偿心理而寄情山水之娱、天伦之乐。但是,这些资深性通病却未在朱教授那里存有一丝一毫,她总是像一个学术新人那样的保持学术朝气,遇到新的法学理论或法治实践问题,便挺身向前,拼搏攻关。看看朱教授近 3 年的学术成果:2021 年在《法律科学》上发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化再造之思考》,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在《法学评论》上发表《“资本显著不足”的适用与研判:理论、实证与规则》;2022 年在《中外法学》上发表《ESG 的兴起与现代公司法的能动回应》,在《清华法学》上发表《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2023 年在《现代法学》上发表《有限责任公司全面认缴制该何去何从?——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第 47 条》。我时常感叹,这都是有三个外孙的奶奶辈的人了,还这么拼啊! 这与其说朱教授永葆学术青春是因行事风格或为人性格所致,倒不如说是因学术责任与法治信念所致。因为只有后者才有永续性和解释力,至于其外在年轻气质的能见度,不过是内在信念的有效反映而已。
愿朱慈蕴教授永葆青春!
2024 年 3 月 3 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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