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108078896
《论可能生活》是一本讨论生活意义与幸福问题的书,但它几乎没有直接讨论生活的意义,而是通过幸福来标记意义。在当下,幸福的消失逐渐成为当代社会的严重问题,由于快乐与满足能够通过购买获得,幸福正逐渐被廉价替代品取消,这是危险的,因为这会取消生活的意义。赵汀阳在本书中将伦理学从普遍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拉回生活本身而不停留在生活之外。他在书中对规范伦理学及现代社会甚至宗教亦有种种批判,反思极富见地,往往一语道破人们惯常思维逻辑中的观点缺陷,这些错误也是当代哲学常见的错误。生活的意义应该回归生活,这毫无疑问是有力的呼吁。同时,它也并不是人们当下麻木一见的过来人的“鸡汤”,因为赵汀阳自己逻辑学和分析哲学的功底使得批判具有穿透力。与赵汀阳的所有文字作品一样,本书的哲学书写仍然呈现为他极为个人化的风格,于当下学界过于历史考证及翻译语系浓厚的风格中独树一帜。
哲学,特别是伦理学的根本问题,不是“幸福是什么”,而是“怎样才能获得幸福”。《论可能生活》是哲学家赵汀阳探讨伦理学的第一本著作,讨论生活意义与幸福问题。在当下,幸福的消失逐渐成为当代社会的严重问题,由于快乐与满足能够通过购买获得,幸福正逐渐被廉价替代品取消,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这会取消生活的意义。作者在本书中将伦理学从普遍意义上的规范伦理学拉回生活本身,而不停留在生活之外,讨论幸福是什么?幸福是如何可能的?又是如何被创造的?本书的结论是,生活的本意就是追求幸福,幸福就是过创造性的生活,而公正保证了这种生活的可能。
在本书中,作者主张建立一种以目的论为基础而不以知识论为基础的新目的论伦理学,其最根本的两个原则即是“幸福公理”与“公正公理”,前者说明了一个人如何创造幸福,后者表明怎样保护创造幸福的条件。全书语言精炼,展现作者特色的原创哲学思考穿透力的同时,颇具现实指导意义。本书自1994年第一版上市以来,影响广泛,是中文世界中为数不多的原创哲学经典,读者公认其“值得反复阅读”。
再版前言
导论 可能生活与幸福之路
- 问题
- 思路的改变
- 道德的维度或生活的维度
- 幸福
- 公正
- 选择与道德情感
- 从人类的角度
- 以新概念哲学为背景的伦理学
出版后记
再版前言
三联书店准备再版一些“有意义的”书。我指的不是几百年前的书,而是一个特殊时期的书,我的理解是(不知对不对),上世纪 90 年代的书。就中国而言,那是个思想学术模式发生大变化的年代,因此那个时代的著作对于理解时代变化的历史性有着参考价值。很抱歉使用了“大变化”这样空洞无能的描述。哪个时代没有变化呢?加个形容词不能说明什么,不得已才使用形容词。90 年代的思想学术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如果从一个比较长的时段来看,变化就不是很大了,至少没有当事人自己感受的那么激动人心。要理解一个时代的历史性,必须排除当事人夸张的自我激动。
曾经有个流行说法,大概是,80 年代以思想见长,90 年代以学术见长。我完全不能同意这个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几乎相反的说法。请允许我复述自己在一篇文章里对 80 年代学术的描述:长时间封闭之后的开放形成了大量积压的、在不同年代出品的西方思想“同时到港”的景象,由于到货的同时性,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不同时代的西方思想似乎具有几乎同等但时间错乱的现代性或当代性,思想市场一时繁荣起来,但都是他者的思想,而他者的思想对于接受者来说是学术,并不是自己产生的思想。比较如实的描述应该是,80 年代是学习西方学术的时代。经过 10 年的学习,90 年代才开始产生一些半生半熟的本地思想。
90 年代的思想有两个容易观察到的现象:(1)思想的分流。80 年代是学习的年代,所有来自远方的学术都令人激动,都值得学习,因此形成一种貌似心同此理的集体一致性。但 90 年代更多的人开始独立思考,各自看到了不同的问题和事实或事实的不同面相,很快就分流了,甚至产生了尖锐的争论。(2)问题意识的形成。在 80 年代,对于学习者或接受者来说,来自远方的思想学术就是所要寻找的问题答案,也就较少激发怀疑和问题意识。90年代激烈的社会和生活变迁产生了当时学术难以解释的新事实和新问题,自然引发了独立思考的问题意识。新事实和新问题等于是对思想的反问,迫使思想进入反思状态。这是人类的正常现象,也不特殊。
《论可能生活》一书被列入值得再版的书,很荣幸。需要解释几句。这本书其实与 90 年代的时代气氛并不很契合,或有几分脱节。书中观点更接近古老的或被称为“前现代”的原则,有点不合时宜,但实际上得到不少读者的支持,不知道是否说明了,人类生活的一些基本问题至今不变,所谓天不变,道亦不变。这本书一般被归入伦理学,而且是“美德伦理学”,恐怕有点高估了。当然,书里的观点倾向于“取法乎上”的古代理想原则而不是“向下看齐”的现代平等原则,这一点或许略有“美德伦理学”的风格。至今我仍然相信休谟的“事实推不出价值”的怀疑论是最深刻的伦理学疑案。这本书暗中试图解决休谟的这个问题,想是这么想的,实际不敢如此宣称。简单地说,当时没有明言的(因为还没有想清楚)思路是这样的:什么是事实呢?形而上学通常把事实理解为可确定的事物状态和性质,而把不确定的、可变的关系看成现象。如果把事实理解为事物本身的状态,确实不能推出价值,但要是把事实理解为“相互性”或“对称性”的动态关联,或许就能够推出价值了。无论如何,我还是试图以相互性和对称性推出幸福原则和公正原则,但是否属于价值,就不一定了。
“三联·哈佛燕京学术”版《论可能生活》中幸福原则只有一条,即个人自由选择的行为的自成目的性,意思是,如果一个人自由地做某事,这件事本身就是做这件事的目的和全部意义之所在,与这件事的成败或收益无关,那么做这件事就是幸福的。其中的道理是,既然一件事的意义与这件事的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对称的,相互做证,那么这件事就自身完满了,不需要别的证明。幸福属于个人,公正却属于社会,如果没有公正,每个人的幸福都会被破坏,所以同时需要公正原则。书中论证的公正原则几乎是极简主义的,就是对称性本身。任何具有对称结构的关系都是公正的,任何不对称的关系都是不公正的。这个想法来自数学的等值,等值等于正确。我迷信地想象,数学是存在的本质。据说很多科学家也这样想,因此深受鼓舞。
后来,本书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修改版,增加了第二条幸福原则:幸福是来自他人的礼物。意思是,在很多情况下,幸福不是自己能够单独完成的事情,而是他人愿意让你幸福,才能够获得幸福。因此,这种相互性的幸福是他人的礼物,是运气,是福气,不是一个人必然应得的权利。第二条幸福原则似乎令人失望,确实有人告诉我说,他人更乐意破坏别人的幸福,实际上没有那么多的“礼物”。这与我的论述并没有矛盾。第二条幸福原则表面上有温情,实际上很残酷,言外之意是,幸福就是奢侈品,毫无平等和普及性。
无论是三联版的《论可能生活》还是中国人民大学版的《论可能生活》修改版,都只是青年时代的思索,没有成熟的结论。伦理学只是我的思考插曲,形而上学或存在论才是我的长期主要工作,但也没有成熟的结论。
专家推荐语:
我在高中时听过伦理学课,课本用的是蔡元培先生的《中国伦理学史》。后来也曾涉猎过一些伦理学专著和论文。但是,那些书和论文,同赵汀阳的《论可能生活》比较起来,都显得比较肤浅,比较一般化。此书逻辑推理极为严密,东西伦理思想都在探讨中,是一部优秀的著作。
——季羡林
认真思考、深入钻研是赵汀阳的主要特色,其学术水平、态度和风格绝非时下一知半解,即夸夸其谈者所可比拟。
——李泽厚
通过“可能生活”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展开,本书走在了现代伦理学研究的前沿。
——陈筠泉
为了生活而不是为了社会
*节选自《论可能生活》导论,第7-11页
伦理学在根本上是为了生活的,这一点本来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人的行为当然是为了构成某种生活。但是随着社会日益发达,人们变得很容易在生活中遗忘生活,甚至在生活中丑化生活。这在伦理学中表现为在面对生活事实时使用社会观点而不是使用生活观点。这一说法可能有些唐突,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解释。
虽然生活事实总是社会性的,或至少是与社会性相关的,但伦理学并非是一种服务于社会的研究,而是一种服务于生活的批判。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手段,生活本身的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在社会机制中生活决不意味着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为了社会机制而生活,生活就会变得麻木或虚伪,而且终将不幸福。因为这样的生活违背了生活的本意,使生活失去了它本来的目的(telos)。在此我以目的论态度说出 telos 这一概念,是为了指明这种目的是属于生活整体的目的,即本意。一个具体行为目的只是它的目标,一个目标总是可以有结局的,除非缺乏机会和条件,但在理论上,我们不难设想所有的目标都是能够达到的。而本意性的目的在生活中是永远不会有结局的,它只能在生活中体现而不能最终达到。无论是个人生活还是人类整体的生活都无法达到这一目的,只能是永远在追求它。能够称为 telos 的追求只能是生活的永恒事业,或者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或者是每一个人都追求的事业,即那些构成幸福生活的必要条件。比如说,艺术和自然的美,它是人类永远在追求的东西,并且是人类始终给予保持的东西。既不能最终完成又永远被追求的东西就是 telos,而那种一旦达到也就被消费掉的目标则属于具体行为,例如一顿饱餐、一笔巨款或一个高职位,这种具体行为的目的一旦被达到,它作为目标就被消费掉,这一具体目标就不再是目标了。
社会是达到秩序和福利的手段。在具体行为中有可能把社会当作目的,但却不是生活本意性的目的。尽管生活总是需要社会这一形式,但却不是为了服务于社会。恰恰相反,社会必须服务于生活。为社会而进行社会活动是背叛生活的不幸行为。令人遗憾的是,伦理学理论尽管不是故意遗忘生活但却往往深陷于社会观点之中。以社会观点看问题的伦理学与其说它关心人类的生活,还不如说它是希望以社会的观点限定生活,希望把生活规定为某种社会中的生活。如果这样,生活就萎缩成为属于某种社会的生活。虽然一个好的社会与好的生活往往是一致的,但好社会并不是好生活的目的,相反,好生活必定是好社会的目的。由此不难看出,由生活的角度去看问题与由社会的角度去看问题颇为不同,而且将导致不同的结果。既然伦理学是一种哲学反思,它就必定要从最根本处着眼。哲学保留了人类在任何一种意识形态之外进行反思的权力,使得人类保持着超越盲目和偏见的能力,从而免于彻底的思想病态和由此带来的无可救药的灾难。例如,极端的社会激进主义和庸俗的公民社会都是人类生活的大灾难,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使得生活屈从于一种并且仅仅一种社会意识形态、趣味和价值。伦理学关心的是有社会的生活而不是有生活的社会,后者是政治、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主题。政治或法律之类的科学所考虑的是社会机制的运作效力,然而一个高效的社会并不必然有良好的生活。伦理学,作为一种为生活着想的研究,理所当然是所有为社会着想的研究的元理论。政治、法律以及一切关于社会的观点的最终根据必须由伦理学来给出。凡是与社会观点缺乏距离感的“伦理学”都是反对生活的理论,它们总是劝导每一个人去过“标准”的生活,即他人的生活,这正是使生活变得没有意义的最主要原因。
当然,这里对一般伦理学的批判仅仅是警告性的。大多数伦理学理论实际上是相当温和的,但这种温和往往掩盖着错误的倾向。作为伦理学中最主要的一个思路,功利主义正是以一种比生活观点狭窄得多的社会观点去看问题,结果使得其理论太像是一种社会策略。康德式的绝对主义虽然表面上不像社会观点,但实质上却企图充当更高的普遍有效的社会观点,因为它力图给出能够作为普遍立法的人际原则和态度。我并不是反对社会观点本身,而是反对社会观点的使用方式。一种恰当的社会观点必须是生活观点的结果而不是相反。社会观点是西方哲学中的两个根本教条之一(另一个与此相关的教条是支配着知识论和存在论的“世界意识”)。西方哲学在伦理学中以社会问题而非生活问题为核心,就像它关注世界的存在论问题却不去关注观念界的存在论问题,同样都只关注“实在”而没有关注到“成为存在”。后者被相信属于神,因而未能形成问题。因为上帝存在,所以人生来有罪,因此生活注定是走向属于神的目的的手段;因为上帝死了,所以人无所依靠,因此生活失去了目的。正因为后者暗中把前者看作一个前提,才会产生后者的所谓问题。以宗教为普遍意识背景的伦理学至多是一种劝导,它无法构成关于生活的普遍领会,因为“可能生活”和“可能世界”同样是多种多样的,绝不仅限于某一种意识形态。
其实,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的早期哲学(古希腊、先秦)在伦理学中都是倾向于生活观点的(尽管不彻底),至少是力图从生活观点来引出社会观点。但是后来它们却以不同的方式背离了生活的思路。中国式的背离是由于为社会着想而使伦理学庸俗化,从而形成一套规范体系(所谓纲常);西式的背离则比较具有戏剧性:颇得人心的宗教呼唤本来是来自对生活的关注,但却又把最高的目的和光荣都归于神,其结果恰恰形成了对生活观点的背离,那些本来需要反思和批判的生活问题终止于对神的信仰中。后来所谓的“上帝死了”带来的危机其实并非生活问题中必然的困境,它只是属于某种意识形态的危机。无论是中国式的哲学沦落还是西方式的哲学自缚,其共同结果是使伦理学失去了与生活一致的活力,反倒具有了与社会一致的焦躁。社会观点与规范伦理学是相辅相成的,规范批判的任何一种立场的思想性力量都弱于怀疑态度。我们总能怀疑一种立场,除非我们宁愿服从兴趣而不想寻求思想的意义,如果服从了兴趣,伦理批判也就变成无所谓的了。一种无反思的生活可能碰巧是一种好生活,但无反思的思想则不会有这样的好运气,无反思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思想缺陷。
在伦理问题上显示出生活热情的思想很少来自伦理学家而往往来自所谓的“诗人哲学家”和纯正的哲学家——以哲学作为思想方式而不是把哲学作为某种理论工具的人。在“诗人哲学家”那里,时常可以听到既不属于经典规范(传统)也不属于当时规范(时尚)的来自生活直观的呼声。除了古希腊和先秦的哲学家,海德格尔是一个可能对伦理学的现代发展具有深刻影响的哲学家。从表面上看,海德格尔并没有认真地讨论伦理学,他的主题是人的存在,这一特殊的存在论主题实际上暗示着一条通向伦理学之路。当然,这一方向仍然是朦胧的、不确定的。其根本原因是海德格尔在看待人的状况时只是进入情感化觉悟这一层次(尽管是非常深刻的存在论情感)。这不是一个错误而是局限性,我们所需要的是更为实质的东西。情感层次只是表面性的层次,它显露出种种真实的东西。这种表现性的显露把我们所能触及的东西摆了出来,但却无法在真实的东西中指明根本的东西,无法在所能触及的东西中指明所能根据的东西,因为显露活动不具有这种功能。
对生活这种存在方式的理解不在于理解情感经验,而在于理解情感经验所依据的东西,这就像对艺术品的理解不在于获得如此这般的经验,而在于通过这种经验对艺术品的创造性方式获得理解。伦理学的工作(和美学一样)属于后者,即对生活的创造性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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