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98888丛书名: 执行典范丛书
执行中的财产分配关乎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平衡,系执行实施程序的总成果、总兑现,但执行立法的缺位和实践中多元化的司法尺度,导致执行分配程序定位、有权申请主体、主持分配的法院、程序启动要件、不同债权的受偿顺位、救济路径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诸多内容均存在广泛争议和分歧。为最大程度答疑解惑,本书秉持务实立场,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中最受关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从立法、制度和实践操作层面条分缕析地展示执行参与分配程序的全貌,为广大律师、法官和大中型企业负责争议解决的法务人员提供办理执行案件、处置不良资产、实现权利救济的法律工具箱。
第一章参与分配制度概述
第一节参与分配的立法演进
第二节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特征
第二章参与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优先主义
第二节平等主义
第三节折中主义
第四节我国参与分配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价值选择
第三章参与分配与执行竞合
第一节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执行竞合的处理
第四章查扣冻结措施与参与分配的关系
第五章案款分配与参与分配
第一节执行案款发还制度
第二节案款分配与参与分配的关系
第六章参与分配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广义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狭义参与分配的适用条件
第七章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
第一节启动参与分配的方式
第二节拟制的参与分配
第八章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
第一节执行法院与参与分配法院的关系
第二节特定情形下主持参与分配法院的确定
第九章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第一节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法律价值
第二节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多重标准
第十章申请参与分配的主体资格
第一节有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第二节无执行依据的债权人
第十一章分配方案(分配表)
第一节分配方案的构成要素
第二节分配方案的形成
第三节分配方案的通知与送达
第十二章债权清偿顺位
第一节不同位阶债权的清偿顺序
第二节首封普通债权的特别保护
第十三章税收优先权与参与分配
第一节税收债权分类
第二节税收债权的实现程序
第十四章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权利救济
第一节分配方案异议
第二节执行行为异议
第十五章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一节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性质
第二节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基本流程
第三节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范围
第四节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裁判结果
第十六章到期债权执行和参与分配
第一节我国大陆现行债权执行的制度设计
第二节我国台湾地区债权执行的制度机理
第三节《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关于到期债权执行规定之评价
第四节对到期债权参与分配的实务操作
第十七章参与分配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第一节执行转破产制度
第二节参与分配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系
第十八章参与分配错误的救济路径
第一节虚构优先债权申请参与分配的救济
第二节基于错误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的救济
附录地方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判庭联席会议纪要(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若干问题的解答》
《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第五次会议)纪要——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与分配的当下命运
——正义在平等与优先之间(代前言)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同时,《企业破产法》也列入修订议程,参与分配与这两部法律存在相当密切的关系。2024年6月,全国人大委员长会议通过了法工委作出的关于终止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报告,意味着强制执行法如火如茶的立法议程,又一次宣告搁浅。相对于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的波折,参与分配的立法命运似乎更加多舛,20年前,最高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参与分配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拟颁布可以对全国法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但时至今日仍不见踪影。客观而言,鉴于我国执行管辖制度与个案利益平衡的特殊性考量,在执行分配领域制定统一的操作标准,确非轻而易举。参与分配司法解释历经五分之一个世纪仍然“难产”,不经意间已定格为强制执行法立法的缩影。但是,在刚刚终止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起草过程中,参与分配在平等主义、团体优先主义和彻底优先主义之间游移不定、反复切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应当如何构建参与分配制度依然众说纷纭,即使将来重新起草强制执行法,参与分配采用何种立法模式仍然是个未知数。
我国参与分配制度,向来被视为有限破产主义平等清偿理念下的特定产物,它与纯粹的优先主义清偿观,似乎有着天然隔阂,但与破产程序以概括清偿为目的实质平等原则又形似神异,即使个人破产制度写进破产法,但因参与分配负担的特殊使命,无法被个人破产所替代,参与分配制度不可能退出历史舞台,因此,试图以个人破产取代参与分配的错误思潮不应当成为共识。
从现行制度逻辑出发,我国参与分配程序的启动以被执行人的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并非指向特定财产,参与分配程序一定程度上承担了部分清算程序的功能,但在实务操作层面,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般不做严格性审查,分配对象主要指向某单个资产或部分可变现财产,且以分配法院获得处置权的执行财产为准,对于其他法院查控的财产,并未一并纳入本院分配范围,从这个意义上,参与分配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破产主义的语境下的财产分配,系介于个别清偿和概括清偿中间的颇具中国特色的清偿范式。因此,有学者主张将参与分配重新拉回到特定财产分配的轨道上来,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实际上旨在摒弃针对债务人总财产实行分配的平等主义理念,采取了绝对优先主义的清偿原则,意图取消几十年的平等主义传统,这种思潮直接体现在强制执行法的条文中,已被终止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与2019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相比,执行分配的制度设计出现了从团体优先向彻底优先主义的急速转向。
彻底优先主义在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的强势推行,不能不引起对平等主义参与分配制度缺失引发不良后果的广泛忧虑。在中国施行优先主义参与分配制度的观点,不过是以个人破产嵌入破产法作为假想前提的超前物种,尽管为强制执行法涂抹了一层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但立法者在打破公平主义分配外壳的同时,忽略了参与分配的概念实质,该种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使强制执行法遭遇了终止审议的挫折。轻易否定参与分配的平等观念,将个人破产与公平清偿对立起来,在是否采纳一般破产主义以及破产法引入个人破产制度依然存在高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单纯以个人破产作为预设,舍弃平等主义,从新旧制度的有序衔接、立法的逻辑性和实用性观察,多少显得有些仓促和武断。
执行实践中,尽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如果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仅仅因为执行办案人员的快慢,以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作为清偿规则,将会出现早几分钟查封的债权人得到足额清偿、晚几分钟的债权人颗粒无收的现象,尤其是大标的案件,这种巨大反差很难彰显执行程序的公平价值。因此,虽然强制执行法在中国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中的分量不言自明,但如果立法者仅以主观创新为理由,对现行制度轻言放弃,此种立法将对我国久久为功的执行制度建设造成难以言说的伤害。
优先主义抑或平等主义的选择,还要关顾参与分配制度的重构能否与我国其他执行法律制度相调谐。我国职权主义的财产查控和多判项一揽子申请执行模式,殊难与纯粹的优先主义相契合,优先主义观点只看到对先到先得者的鼓励,却忽略了债权人在获取责任财产上并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如果通过立法赋予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广泛的财产调查权,而非完全依赖于执行法院的依职权调查,需要改造和扭转我国目前协助义务机关不对接执行债权人的财产调查申请的固有体制,充分发挥债务人的财产开示功能,使申请开具调查令成为债权人的法定权利,而不是受限于地方法院自行决定的范畴。当下,执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因执行行为的消极,让债权人承担劣后查封的不利后果,既是逻辑判断问题,也是价值判断问题。
参与分配立法不能机械模仿某一域外立法外观,德国之所以采取优先主义,是因为该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将财产调查的义务转移至债权人,债权人只有提供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才能申请启动对应财产的执行。因此,德国法不仅允许查封产生顺位优先权,而且就同一执行依据可能因执行财产不同衍生出多个的执行程序,与彻底优先主义的分配规则遥相呼应,从制度配套和立法逻辑上均可自洽,我国查封措施不产生实体法上的优先权,且禁止重复查封,轮候查封制度也并未给优先主义的参与分配制度提供足够适用之空间。制度建构上,对绝对优先主义说不,却不意味着我国现行参与分配制度没有深度改造的空间。区分法人和自然人、其他组织而实行不同清偿规则的做法并没有彻底实现结果正义,激发执行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参与分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程序异议权的滥用,使分配程序的效率价值屡屡受挫,虚假优先权对普通债权的蚕食,在执行中难以分辨;税收优先权对抵押权、建工优先权的挤压,也让执行法官无所适从。如此,债权人不但没有品尝到甜美果实,反而有可能陷入另一种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妨接受现实,找出相对折中的法律适用标准,找到平等和优先的最佳结合点,借鉴团体优先主义的合理因子,在某一特定时点适当关门,对每次关门后进入门里的群体实行按比例平等分配。总之,参与分配程序不应当被定位成纯粹的技术规则。如果将参与分配脑补成配合个人破产制度承担执行案件终本出清功能的技术手段,立法者将会在主观化立法思维的驱使下,对参与分配采取非理性斧凿与肢解,使原本血肉丰满的参与分配制度异化为无魂之躯。
本书作者为正在执行一线战斗或曾经在执行系统内战斗过的青年才俊,他们拥有勇于担当的家国情怀、扎实的专业功底以及丰富的争议解决经验。本书分享的不仅是知识和经验,还有他们数载的青春年华和对执行的爱。笔者认为,在作者和读者的殷殷期盼中,假如强制执行法立法进程的延缓能够换来立法技术和制度建构的成熟,参与分配可以重回理性轨道,如果审议的终止能够换来一部更加优质的强制执行法,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赋能,立法暂缓出台代价的付出还是值得的!
曹凤国
2025年1月1日于北京西郊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