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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7464
全书收录500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860 裁判要旨及司法观点
梳理关联规范 统一裁判尺度
精选裁判观点 明确法律适用
提炼司法观点 启迪办案思路
案由的确定是一个案件诉讼的基础,本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按照最新的案由顺序编排整理,符合诉讼实践习惯,方便法律实务者、涉诉当事人等根据自己的案件,及时全面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确定请求权、抗辩权基础。本书内容全面,不仅收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批复、会议纪要、司法观点等,还根据编者本人近十年的司法工作经验及遇到的司法疑难、争议问题,检索筛选了近年的典型司法案例,列明裁判规则,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1-
综合规范1-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2.姓名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司法观点1-
3.名称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司法观点1-
4.肖像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司法观点1-
5.声音保护纠纷1-
基础规范1-
司法观点1-
6.名誉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司法观点1-
7.荣誉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8.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
(1)隐私权纠纷1-
(2)个人信息保护纠纷1-
基础规范1-
9.婚姻自主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10.人身自由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11.一般人格权纠纷1-
基础规范1-
参考案例1-
司法观点1-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2-
综合规范2-
12.婚约财产纠纷2-
基础规范2-
……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所固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民事权利的基础。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 综合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释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护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为内容的权利,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但不包括在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以及道德健康等。在实务中应注意“人格权纠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区别。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项下的案由。确定本案由时还要注意案由名称顿号之间的选择关系,即案由中出现顿号(即“、”)的,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 基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一千零二条 【生命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身体权】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健康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 参考案例
1.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尹某军诉颜某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地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
2.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蒋某燕、曾某诉覃某邱、苏某弟生命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总第241期)【(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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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姓名权纠纷
[释义]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自然人并与其他自然人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姓名权,就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纠纷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权被以非法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在实务中应注意与作品署名权的区别,姓名权保护个人姓名使用,是人格权;作品署名权保障作者在作品上署名,属于知识产权。两者分别维护个人尊严和创作者身份。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不一定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列为“158.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两者之间也有可能构成竞合关系,如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也可能引起姓名权纠纷,此时案由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另外,对于因许可使用合同的成立、效力、违约责任等引发的纠纷,可以按照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确定相应的案由。当事人主张侵害其姓名权的,可以适用本案由。
● 基础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五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变化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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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案例
1.保护姓名权重点在于通过合法途径恢复权利主体与姓名符号及身份信息的特定联系——赵某诉赵某等姓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姓名权保护的是自然人主体身份与姓名符号之间的特定联系,以及由姓名符号衍生出的各种财产性、精神性利益。保护姓名权的重点即为恢复该特定联系,保障财产性和精神性利益。赔礼道歉具有强制性、非财产性、人身专属性特点,其功能在于修补受害人心理感受,教育和惩戒侵权人,适用时须综合考虑其特点、功能和必要性。当侵害姓名权的不良影响扩散于不特定多数人,不登报不足以消除影响时,才可以适用登报道歉。
参见《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2009)蓟民初字第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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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观点
自然人姓名权扩张保护的规则
内容摘要:姓名具有法定性,是被国家有关机关予以登记核准的代表自然人身份的符号。笔名、艺名、网名等本身并不要求法律登记核准,自然人是否需要,起什么样的笔名完全由其自己决定。《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这些符号与姓名和名称受同等保护,而非“本法所称的姓名包括本名、笔名、艺名、网名等”。由此可见,笔名、艺名、网名等并不属于姓名。虽然不属于姓名,但由于自然人对笔名、艺名、网名等名称的长期使用,可能已经建立起符号与人本身的自然联系,这种同一性意味着,对笔名、艺名、网名等名称的侵犯往往触及自然人本人的人格尊严,因此,基于对人之尊严自由的最高保护,法律有理由对这些笔名、艺名、网名等名称予以保护。
参见杜万华主编:《民法典实施精要》(下),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引用第67-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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