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3095006
2013年互联网 成为最受关注、最前沿的商业模式,但商标却出现了巨大风险,2014年、2016年、2017年,相继出现滴滴打车、小黄车、人人车被软件、商品信息、通讯等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权人诉侵犯商标专用权,如果侵权成立,对这些风头正劲的互联网企业来说是致命打击。本书以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分别代理三家被告为基础经认真分析研究,通过对“三车侵权案和确权案”的展示以及各种诉讼文书的说明、律师代理技巧的阐述,结合欧美同类案例分析和专家学者的学理观点介绍,彻底说清互联网 企业商标保护的问题。
第一章“互联网 ”时代与商标保护新形态
一、“互联网 ”概念的起源与演进
二、“互联网 ”的内涵与价值
三、“互联网 ”的发展:围绕投融资展开
四、“互联网 ”时代的商标保护
第二章滴滴打车案
一、案件缘起
二、基本案情
三、原告诉请
四、被告风险
五、诉讼策略
六、律师代理
七、精彩庭审
八、法院采纳
九、杭州妙影公司、宁波妙影公司与小桔公司商标侵权案
十、案件典型意义
十一、案件社会影响
第三章人人车案·
一、案件缘起
二、“人人车”商标行政确权之路0
三、“人人车”商标确认不侵权之争
四、确认不侵权案之原告诉请和被告风险
五、确认不侵权案之法院采纳
七、律师代理在本案中的积极作用
八、“人人车”商标不正当竞争风云
九、“人人车”商标侵权鏖战
十、人人车案之典型意义及社会影响第四章ofo小黄车案·
一、案件缘起
二、基本案情
三、原告诉请
四、被告风险
五、被告的诉讼策略
六、被告律师代理策略
七、精彩庭审
八、法院采纳
九、典型意义
十、案件影响第五章服务商标保护的特殊性·
一、国际上服务商标保护迟于商品商标
二、国内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更晚
三、服务的特点决定服务不易被混淆误认
四、服务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应高于商品商标
五、“三车”服务比一般服务更复杂,更不易产生混淆误认
六、对复杂服务应坚持综合、整体、实质的侵权判断原则
七、非诚勿扰案适用滴滴打车案确立侵权判定原则第六章“三车案”对“人工智能 ”时代商标保护的启示·
一、“互联网 ”至“人工智能 ”的演进
二、“人工智能 ”时代商标领域的挑战
三、从“互联网 ”看“人工智能 ”时代商标侵权判定
的变革
四、结语后记
追光而行逐浪潮头(代序)
人们常用“时代洪流”来形容社会前行的磅礴和人类的渺小。的确,在时代大势面前,我们不可能逆势而行,只有顺势而为。20世纪初,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概念诞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事物扑面而来,我们似乎还来不及细细揣摩,元宇宙、ChatGPT、AI文生图生音频生视频等便接踵而至,新技术裹挟着这些新生事物纷至沓来,令人目不暇接。在迅速迭代的技术面前,法律人唯有不断追赶,逐浪而行,才能回应时代。马翔先生的这部著作就是从微观的商标法视角做出的尝试和努力,作者难能可贵的勇气和开拓攻坚的魄力令人钦佩。在我看来,马翔先生既是追光人,也是弄潮者。
这部著作探讨的是法律,但记录的是时代;它讲述了案例和法理,也披露了事件的缘起和产业博弈。于是,我们看到了ofo小黄车、线上二手车经纪、网约车平台的发展轨迹,见证了互联网及互联网思维媒介产业带来的潮起潮落和兴衰更替。因此,在我看来,这本著作实际上也是关于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相遇后“相爱相杀”的历史大事记。
对于实践者来说,这部著作无疑是极具指南意义的宝典。从商标布局、查询检索,到庭审策略技巧,再到诉讼攻防博弈,它进行了全链条无死角的交代,事无巨细、娓娓道来、语言平实流畅就像为读者提供了一个互联网商标业务的百宝箱,实践中遇到的难题都能从中找到解决的金钥匙。
对于制度建构者来说,这部著作也是极具启示价值的红宝书。新技术带来的产业融合和社会裂变,给包括商品和服务分类在内的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市场躁动熙熙攘攘,问题繁杂乱花眯眼,如何穿透表象看彻问题之实质、立基规范之本探寻正解,这本著作都给出了思路。
从篇章布局来看,本书以“互联网 ”的产业发展背景拉开叙事之幕,以极具法律价值和社会反响的滴滴打车案、人人车案、ofo小黄车案为基本素材,穿插IPAD案和非诚勿扰案,从案件代理人的视角进行案件复盘和反思总结,提炼规则,给出规范适用的思路和制度发展的方向,最后以人工智能技术背景下的商标法律制度回应作结,首尾呼应,余音回响,意味深长。
特别开心看到这样一部成功之作能够出版,也非常荣幸能在其出版之际写上几句话。马翔先生在商标领域深耕多年,从经验和资历来说,他其实是我的老师。因缘际会,我们曾一起参加各种修法、释法研讨会,加之都是内蒙古同乡,也便多了一些彼此了解的机会。我知道,马翔先生是业界著名的知识产权律师,在国内外各大排行榜上多次斩获杰出律师、业界贤达、“十佳”等荣誉,也不乏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省部级奖项。但是,我觉得他更是一名精于思考和梳理的研究型律师,他主编的《商标授权确权》我经常翻阅,并在教学和研究中参考。在我看来,他是关注改革开放后中国商标法律制度发展并在一线工作的最早一批实践者,我国商标制度发展脉络中的大事、要事乃至推动制度发展的关键人物他都如数家珍,讲起来滔滔不绝,这也反映了他对中国商标事业发展的关心和热忱。因此,当马翔先生提起要出版这样一部作品并邀请我作序时,我欣然答应。数月后,当拿到作品的初稿时,我心中充满了惊喜和震撼,因为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作品都远远超出了我对它最初的期待,让我感觉到了一个30年追踪商标制度发展的商标人的沉甸甸的思考。祝贺马翔先生的大作付梓,也期待其更多的优秀成果问世。
心有希冀,目满繁星;追光而遇,沐光前行。愿和马翔先生一起拥抱这个时代,也愿这个时代善待热爱它的人们!
杜颖
滴滴打车案、人人车案和ofo小黄车案精彩纷呈,呈现给读者的想法,在我脑海里已经8年了。
促使我今年提笔有两个因素:第一,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我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也已30周年,需要回顾、总结。第二,人工智能异军突起,和“互联网 ”时代一样面临着商标保护的新挑战,汲取“三车案”的教训提前布局,可以避免重蹈覆辙,为人工智能产业顺利发展尽微薄之力。
从事商标授权确权、侵权代理等全面商标法律服务30年,除了专门、专心、专业外,我一直努力走在商标法律服务的最前沿,代理了中国第一例商标反向假冒案、第一例立体商标申请案、第一例服务商标驰名保护案、第一例商标正当使用过当行政处罚案,这些案件带给我荣耀和开拓精神,培养了我敏感的嗅觉和接受挑战的勇气。当看到媒体报道商标典型案件并且自认为能找到突破点打赢的时候,我一定在第一时间冲上去。
滴滴打车案便是如此。2014年,正当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公司”)如日中天的时候,突然被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妙影公司”)以第9类软件上的“嘀嘀”商标诉商标侵权并要求巨额赔偿,这对快速发展的小桔公司而言无疑是晴天霹雳,对其继续高额融资影响是巨大的。我看到此新闻后,凭直觉认为杭州妙影公司的诉请难以成立,便马上联系到了小桔公司分管法务的副总经理,我的方案打动了他,便带我去见了程维。当时小桔公司在中关村的一个写字楼办公,程总的办公室不足10平方米,进去的人多了都转不开身,最后程总授权我代理此案。
距该案起诉不到一个月,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睿驰公司”)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第35类“嘀嘀”商标和第38类“嘀嘀”商标诉小桔公司商标侵权,并提出更高额的赔偿要求。媒体热炒,小桔公司危在旦夕。我们沉着应对,诉讼策略是:海淀区人民法院小桔公司是主场,此案尽可能加快进度,确认小桔公司到底从事的是什么服务,等待海淀区人民法院有利的判决,再推进广州睿驰提起的诉讼,同时,小桔公司自己的商标尽快授权。
我们从各个角度深入调查并认真分析、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小桔公司把出租车空载信息和打车需求进行撮合,最终提供的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9类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并非第9类软件、第35类人事管理、第38类通信服务。虽然滴滴打车公司使用软件、有App、借助移动卫星通信等,但这些都是“互联网 ”服务的工具,就像传统汽车工业的钢板和橡胶。比如,滴滴打车公司用软件,但不卖软件,也对司机进行管理,但并非专门替他人提供管理服务。
在滴滴打车案之前,没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这是“互联网 ”服务商标侵权第一案。我们向法官的主张是:对“互联网 ”服务应进行整体、综合、实质判断,认定涉嫌侵权的服务到底是干什么的。而不是把“互联网 ”公司分拆成卖软件、从事人事管理、通信服务等几块。海淀法院最终采信了我们的抗辩理由,判决书中“综合”一词出现了两次,判决滴滴打车公司不侵权,广州睿驰公司败诉。广州睿驰公司上诉又撤诉,双方在此基础上调解结案,至此滴滴打车案完胜,两个商标权人“碰瓷”均彻底失败,读者看完定能读懂其中的奥妙。
滴滴打车案的贡献是确立了“互联网 ”商标侵权的判断原则,为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借鉴,保护了“互联网 ”的蓬勃发展。滴滴打车公司得以继续融资并购,最终一统网约车天下。在写下这些文字之时,看到一篇文章,滴滴打车公司共融资1500亿元,2023年收入1750亿元,管理着200万名司机。
滴滴打车案结束不久,知道我代理此案的朋友推荐处理“人人车”商标侵权指控。第9类、第35类和第42类“人人车”商标的抢注人为了得到更多利益,把“人人车”商标高价卖给北京人人车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车公司”)的竞争对手北京好车无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车无忧公司”)。好车无忧公司自以为手里有了“人人车”注册商标这个“尚方宝剑”就可以对人人车公司“一剑封喉”,稳坐二手车交易头把交椅。好车无忧公司受让“人人车”商标后马上以商标侵权为理由投诉到各大平台,平台纷纷下架了人人车App,然后又到多地工商局投诉,要求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等。好车无忧公司还模仿人人车平台,上线了自己的“人人车App”,劫持真正人人车公司的流量,人人车公司“命悬一线”。但是,好车无忧公司“撞到了石头上”!我们如法炮制,拿出整体、综合、实质判断的方法,率先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确认不侵权,起诉的理由是人人车公司从事的是二手车经纪服务,与优信二手车公司抢注的第9类、第35类、第42类“人人车”商标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不相同不类似,不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采信。同时,我们帮助人人车公司迅速受让在经纪服务上的“人人车”商标,并以此“人人车”注册商标诉优信二手车的“人人车”平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均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在二手车经纪服务上重新注册“人人车”商标并成功。通过我们的“三板斧”,人人车公司反败为胜,这是一场非常经典的“商战”,商标之战,以人人车公司实现大反转全面胜诉而告终,本书对此案的代理策略和精彩环节有全面介绍。
打赢了滴滴打车案和人人车案之后,ofo小黄车案的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主动找上门。有了之前两案的成功经验,我们欣然接受委托,轻松打赢了最后一“车”案。此案明星法官承办,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很多人旁听。遗憾的是, ofo小黄车破产后,法院的判决才出来。
“三车案”中败诉的公司,其真正目的并非维权,而是“碰瓷”。滴滴打车公司被诉前不久,美国苹果公司用钱买时间(打下去不一定败),向“碰瓷”公司支付了6000万美元的和解费。此案后,商标“碰瓷”成了有些公司发大财的美梦。滴滴打车公司多轮融资,不能有任何的风吹草动,是“碰瓷”的最佳目标。妙影公司诉小桔公司一案开庭时原告提出和解的条件是,要小桔公司10%的股份。如果成功,那一定是最大的商标“碰瓷”案。ofo小黄车案原告也提出了高额赔偿的诉求。滴滴打车案和ofo小黄车案的败诉,击破了这些公司的发财梦,也对商标“碰瓷”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我曾想将此书的书名叫作“对商标‘碰瓷’说:不!”
人人车案是典型的商标之战。当年人人车公司、好车无忧公司、瓜子二手车公司进行了残酷的广告大战,每家都投入了几十亿元的广告费。好车无忧公司花高价购买“人人车”注册商标试图打败人人车公司,被人人车公司反制。“三车案”的经验、教训都在此书中,值得互联网公司关注!
滴滴打车、人人车、ofo小黄车三家公司都是运用现代互联网通信等高科技手段提供复杂的服务,与传统服务不能同日而语,所以我们在判断“互联网 ”服务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坚持对复杂的服务进行整体、综合、实质的判断,客观地得出到底是什么服务,而不被一些假象所误导。
“三车案”之后的非诚勿扰案就是典型的被电视节目中的婚恋元素迷惑,进而认定《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侵犯婚介服务上的“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再审时我们运用“三车案”的原则和方式,阐述虽然有婚恋元素,但其终究是一档倡导正确婚恋观的娱乐节目,不是婚介所,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们的观点,再审判决江苏卫视胜诉。
“三车案”和非诚勿扰案都是服务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件。我们在代理“三车案”和非诚勿扰案时,除了提出整体、综合、实质判断的观点,还有一个重要观点,服务不易混淆,服务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应高于商品商标,这也是打赢此类案件的关键,借此书与大家分享。
早在1857年,法国就对商品商标进行立法保护,而服务商标的保护直到89年后才在美国开始。我国1982年颁布《商标法》,1993年才增加对服务商标的保护。究其原因,是服务与商品相比有其特别之处,服务有过程性、非标准性、非储存性,有服务提供者参与,服务的质量、工具、场所也是区别服务的重要因素。这些特点决定了相关公众注意力会很高,不易混淆误认,服务商标侵权判定考虑的因素比商品商标多,不易认定侵权。因而,服务商标的保护没有商品商标保护迫切,立法迟于商品商标。我经常举这个例子:下班去超市,在有限的空间内一眼能看到很多方便面品牌,只用几十秒甚至几秒的时间,就把心仪的方便面扔进购物车。而我们下班后去吃一碗面,却要考虑什么风味、地段、环境等等,到了餐馆找个合适的座位,点菜,还要和服务员确定口味是不辣还是微辣,等待一段时间面才能做好端上来,吃的过程中可能加盐、加醋……总之,吃一碗面要比买一包方便面复杂得多、用时长得多、区别因素多得多。近似程度一样的情况下,选择方便面时,基于价低、选购时间短而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大,而在餐饮服务上混淆的可能性就小。因此,服务商标的特殊性决定服务商标不易侵权,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应高于商品商标。这些观点希望读者在本书中能体会和感受到,也希望和读者共同探讨,一起推动服务商标的精准保护。
当我写此序的时候,滴滴打车案已经过去9年,虽然3年前我国专业知识产权论坛还专门组织讨论“互联网 ”时代商标如何保护的问题,但基本原则早已在那儿,更有现实意义的是:“人工智能 ”时代商标如何保护?才是我们应该思考的新的、迫切的课题。
“人工智能 ”相比“互联网 ”发展更迅猛、更具颠覆性、更复杂、风险更大、更需要保护。首先,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分析大数据来推荐商品或服务,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标的依赖减少,而更多依赖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推荐。尽管人工智能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商标的传统广告功能,但随着消费者对品牌故事和文化价值的关注增加,商标的广告功能仍有巨大发展空间。人工智能技术本身也可以成为强化品牌形象和传播品牌文化的工具,通过定制化的内容推送、虚拟体验等方式,消费者对商标品牌的理解会更加深刻、情感联结会更加紧密。商标授权确权和行政管理利用人工智能会更加精准和高效,侵权判断也会借助人工智能的帮助。“人工智能 ”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类别比“互联网 ”企业应该更宽泛,遇到商标侵权指控时更容易被肢解成无数“块”。但万变不离其宗,我们除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互联网 ”服务侵权判断整体、综合、实质的原则毫无疑问仍然是最先选择的方法。当然,“人工智能 ”的特殊性也是我们要着重考虑的方面,通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更优于“互联网 ”时代的原则和方法,保护人工智能的健康发展,造福于人类,这也是此书的现实意义所在。
马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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