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48058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行政审判工作与助力依法行政编写的分专题连续出版物,多年来深受全国各地法院行政审判法官、行政执法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普遍欢迎与好评,对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对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法专家学者理论研究具有较强的参考作用。
一句话推荐: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最新成果的重要展示平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沟通桥梁。
统一行政审判标准,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行政审判与沟通行政执法编写的分专题连续出版物,及时刊登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大法官与知名学者观点,执法与审判一线疑难热点专题研究,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重点课题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总结审判与执法经验,明确案件裁判标准,关注学术前沿动态。
第99集设有“权威观点”“专题研究”“理论与实践”“案例分析”“调查研究”“行政审判动态”“规范性文件”等栏目。
【权威观点】
全面落实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罚款处罚案件 郭修江
【专题研究】
重作判决解纷能力弱化的困境审视与解决路径
——以具体判决的适用为重心 陈 焱 徐 威
确认违法判决的实证检视与优化路径 龚 瑜
论确认违法判决中情势判决的适用 陈云龙
【理论与实践】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司法审查的规范与完善 崔吟楠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困境及其突破
——以572份行政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张庆庆 詹 亮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履责之诉中可诉行政行为的识别 黄影颖 李 慧
党政联合发文信息公开的司法裁判实证研究
——以91份行政裁判文书为例 赵宇航
政府会议纪要的司法规制
——以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为样本的分析 王和平 朱启骞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中“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的适用性审视 魏 清
【案例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民法中合同条款在行政协议案件中的运用 董 巍 秦 翠
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协议中的适用 林劲标 严崇哲
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司法审查 张祺炜
“首违不罚”的适用标准 耿 立
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认定 励小康
人民法院在裁判时机成熟时可直接作出认定工伤判决 花小敏 李 昂
不具有制裁性的停止办学通知的性质 张高英 蒋春晖
【调查研究】
市场监管行政案件裁判规则研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确权行政案件村委会法律地位问题研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课题组
【行政审判动态】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司法建议工作的报告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抵押权能否阻却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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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依法独立公正审理罚款处罚案件
郭修江
2024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罚款职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显著提升的目标。《指导意见》的发布,将会对行政机关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罚款职权,强化罚款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和惩戒作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行政罚款案件引发热议的背景下,《指导意见》的出台,也将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罚款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好行政罚款案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做到“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罚款职权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企业和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同时也是对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政治要求。
(一)人民法院审理罚款行政案件必须考虑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罚款是行政机关常用的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制裁手段,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连,关系到老百姓对行政机关是否严格依法行政的直观感受,关系到党的执政根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年来,为了加强社会管理,相关行政机关加大对食品安全、市场营销、文化娱乐、网络平台等领域行政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行政罚款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占比有所上升。人民法院审理罚款处罚案件,要站在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的高度,全面审查被诉行政罚款决定的合法性,切实维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对各类违法行为作出公正合理的罚款处罚,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人民法院审理罚款行政案件要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所谓“从政治上看”,就是法官审理罚款行政案件要提高政治站位,办好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经营生活的每一个罚款“小案”,让每一位当事人确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罚款行政案件与征收、拆迁等案件相比,通常都属于“小案”。但是,每一个“小案”,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一座山。法官不能就案办案,不能因为案小而敷衍。一旦考虑不周延、处理不恰当,就有可能使一个殷实幸福的家庭陷入贫困的泥潭,长期信访,甚至演变为我们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为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罚款案件,都要把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党和国家大局,“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小案”之中。所谓“从法治上办”,就是法官要严守法律的底线,严格依法审判,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寻求案件办理的最佳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官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放纵违法行政罚款行为,对于“小过重罚”、罚款处罚显失公正等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要坚决予以改判,还百姓以公正;不能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发现行政机关“大过轻罚”甚至以罚代刑等违法行政行为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还万民以正义。
二、坚持依法审判底线,全面审查罚款行为的合法性
《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罚款职权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原则。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罚款行政案件时,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部门法律、法规以及合法有效的规章规定,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事实、主观过错、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被诉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查罚款行为合法性,应当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注重违法事实客观性的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罚款案件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主要是审查被告作出罚款决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尤其是原告认为有争议的事实,被告是否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为此,人民法院在法庭调查阶段,要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要求被告行政机关就其认定的被处罚人违法事实进行举证。为简化庭审程序,集中力量审查有争议的事实,对于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经合议庭审查确认后,法庭不再进行举证、质证。法庭应当针对各方争议的与被诉罚款行为合法性直接相关联的争议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认证。对被告、原告、第三人而言,庭前准备阶段弄清对方的事实争议焦点,围绕事实分歧的焦点问题进行庭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十分必要。案件疑难复杂、分歧较大的,法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组织各方确定争议焦点,为聚焦争议焦点开展庭审活动做好充分准备。法庭审查的焦点问题,其实也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关注的重点,应围绕焦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二)注重法律适用正确性的审查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审查被诉罚款行为的合法性。正确适用法律是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正确定性的前提。定性准确,罚款行为才有可能合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罚款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解决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律规范的冲突适用、新旧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等突出问题。为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遇到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应当依照该文件的精神依法适用相关规范。否则,在未来的行政诉讼中有可能因为违反该文件确立的法律适用规则,而被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注重罚款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行政处罚程序规则主要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规定,同时也有一些国家部委和地方人大、政府制定出台有关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实施细则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更加具体细化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都是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时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审查被告作出罚款行为程序是否合法。需要注意的是,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违法的罚款决定,并非都应当被撤销。罚款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或者罚款行为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判决确认罚款行为违法,保留效力,不得判决撤销或者撤销重作。行政执法人员如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罚款行为程序违法的,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注重罚款结果合理性的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情形的,罚款行为违法。所谓“滥用职权”的罚款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主观上出于挟私报复等不当动机,违反立法目的、立法宗旨,或者考虑不相关因素、未考虑相关因素作出的有失公正的罚款行为;所谓“明显不当”的罚款行为,是指客观上表现出专断、反复无常,违反比例原则,或者强人所难作出的有失公正的罚款行为。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的处罚行为,在结果上都表现为罚款数额明显不公。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公,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为此,人民法院不仅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建议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认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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