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010136738
内容简介
农村*生活保障法律制度是保障农民生存权的底线救济机制,其核心是尊重、确认和保障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农民低保权)。本书将农村低保法律制度的构建视作农村低保权制度化的过程。遵循这一思路,本书运用权利法哲学理论,以农民低保权为原点构建权利体系,通过彰显低保对象的权利、设定政府的救助义务、设置科学规范的法律程序来研究如何实现权利制度化,最终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赵新龙编著的《中国农村*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以农民低保权为主线回答三组问题:“源出哪里”与“导向何处”,“是什么”与“为什么”,“何以保障”与“以何保障”,最终落脚到农村低保法律制度的构建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目 录
前言
第一章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历史流变
一、权利进化的历史逻辑: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的法哲学考察
二、国家责任的递嬗脉络:社会救助义务确证的历史解读
三、现代最低生活保障观的确立:基于生存权框架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涵与正当性
一、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概念
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律定位
三、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容
四、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正当性
第三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后乡土社会语境
一、社会分层结构下农民角色之检视
二、后乡土社会下制度环境之释读
三、后税费时代乡村政治行动的网络格局
四、农村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转型
第四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在逻辑
一、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涵界定
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制度动因
三、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转化机理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二、日本生活保护法律制度
三、瑞典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四、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五、域外经验的简要结论
第六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三种实践样态
一、有差别的权利制度化:从城乡低保对比的视角
二、非均衡的权利制度化:从地方立法的视角
三、不规范的权利制度化:从构成要素的视角
第七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法制路径
一、立法理念与法律原则
二、立法模式与制度导向
三、作为权利束的实体和程序
四、作为关键点的实体和程序
五、作为法律文本的实体和程序
参考文献
后记
第一章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历史流变
一、权利进化的历史逻辑:西方生存权保障机制的法哲学考察
二、国家责任的递嬗脉络:社会救助义务确证的历史解读
三、现代最低生活保障观的确立:基于生存权框架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涵与正当性
一、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概念
二、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法律定位
三、最低生活保障权的内容
四、最低生活保障权的正当性
第三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后乡土社会语境
一、社会分层结构下农民角色之检视
二、后乡土社会下制度环境之释读
三、后税费时代乡村政治行动的网络格局
四、农村扶贫政策的发展历程及其转型
第四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在逻辑
一、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内涵界定
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制度动因
三、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转化机理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二、日本生活保护法律制度
三、瑞典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四、中国香港、台湾地区社会救助法律制度
五、域外经验的简要结论
第六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三种实践样态
一、有差别的权利制度化:从城乡低保对比的视角
二、非均衡的权利制度化:从地方立法的视角
三、不规范的权利制度化:从构成要素的视角
第七章 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制度化的法制路径
一、立法理念与法律原则
二、立法模式与制度导向
三、作为权利束的实体和程序
四、作为关键点的实体和程序
五、作为法律文本的实体和程序
参考文献
后记
在线试读
人们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中的平等、自由和执法权,把它们交给社会,而甘愿与其他人联合起来保护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从而通过订立契约进人政治社会。但是,这三种权利是人天生的、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是政府存在的目的,并通过分权和法治框定政府权力的界限:“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无论一个国家的政体是什么,拥有统治权力的必须通过已经公布的、得到大家认可的法律,而不能用临时命令和未公布的决议来治理”,并在通过法律进行统治的基础上架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权制衡的分权模式来保护自然权利。
这一观点为之后的孟德斯鸠发扬光大,其“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的基础。卢梭则通过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等一套语源工具,推演出人民主权论,更进一步地认为,“政府结合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仅仅被实体法所认可的不平等,一旦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成比例地不相称——就触犯了自然法”,“在一小撮人尽享奢侈品的同时大量的饥民却缺乏生活必需品,这些显然都是违背自然法的”。当然,限于时代发展阶段和历史具体语境的不同,我们不能苛求这些伟大的思想家关注生存权的社会权形式。因为,他们的注意力都不在于此,普芬道夫甚至明确提出,“主权者没有赡养公民的义务”。
虽然在具体认知上存在差异,但启蒙思想家围绕生存权的消极面——生命、财产和自由——运用自然权利的理论工具,在法哲学思潮的涌动中掀起了壮丽的历史浪花。就本质而论,尽管围绕生存权的学说仍未能脱离道德权利的范畴,但却直接孕育和孵化了资产阶级人权规范的问世,而生……。
这一观点为之后的孟德斯鸠发扬光大,其“三权分立”的学说奠定了资产阶级政治法律的基础。卢梭则通过人性、自然状态、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等一套语源工具,推演出人民主权论,更进一步地认为,“政府结合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仅仅被实体法所认可的不平等,一旦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成比例地不相称——就触犯了自然法”,“在一小撮人尽享奢侈品的同时大量的饥民却缺乏生活必需品,这些显然都是违背自然法的”。当然,限于时代发展阶段和历史具体语境的不同,我们不能苛求这些伟大的思想家关注生存权的社会权形式。因为,他们的注意力都不在于此,普芬道夫甚至明确提出,“主权者没有赡养公民的义务”。
虽然在具体认知上存在差异,但启蒙思想家围绕生存权的消极面——生命、财产和自由——运用自然权利的理论工具,在法哲学思潮的涌动中掀起了壮丽的历史浪花。就本质而论,尽管围绕生存权的学说仍未能脱离道德权利的范畴,但却直接孕育和孵化了资产阶级人权规范的问世,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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