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7118497
聚焦中国备受关注的大案,关注中国刑事法制的进程。
本书对2014年受关注的十起案件进行回顾与评点。这些案件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较为棘手、较为困难的部分,而这些案件存在的背景又与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众心理等诸多因素相关。对这些案件的处理,也彰显了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进步,对于了解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状况有所助益。
本书作者运用多学科研究的方式,对这些案件的过程、背景以及法理方面进行了深入而全面的分析,对其法制意义和社会意义进行了积极的阐述。
民主路上的磕碰与反思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1
春城晚殇
——“3•1”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20
正义呼唤“罚当其罪”
——山东招远“全能神”血案/38
以正义的方式实现正义的结果
——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58
十八年生死两茫茫
——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再审无罪案/80
非典型性错案
——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101
悲剧背后的反思
——林森浩投毒案/123
互联网“净化”行动进行时
——“快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144
“敲诈勒索政府罪”:18年上访再陷囹圄
——景春申请国家赔偿“敲诈勒索”案/167
反腐无禁区:中国反腐向制度化迈进
——2014年腐败案件述评/184
迈向法治的中国刑事法制
(代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国家和社会治理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并以法治思维重新诠释国家权力的来源和运作机制,为全面提升法治水平提供了基础性保障。创业维艰,中国刑事法制走向理想状态的法治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时至今日,刑事法制运作过程中破坏法治的事情还时有发生,违反法治理念和信条的做法仍被不断炮制,然而,我们相信,如今自上而下形成的对法治的共识,已经成为一股势不可挡且不可逆转的力量,并将缔造一个符合中华文化特质的法治文明。
回顾2014年发生的受关注刑事案件,可以用“五反”来概括:反腐、反恐、反邪教、反黑和反错案。其中,前“四反”的对象,直接涉及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与安全,是当前国家和社会治理当中较为棘手、较为困难的部分,而这四类犯罪案件存在的背景又与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众心理等诸多因素相关,简单地说,这四类犯罪问题的形成及发生并非孤立的,它们可能同时也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乃至政治问题。对这四类案件进行研究,可以置于多维的分析框架内进行,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展开交叉研究,进而从不同维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再进行综合,形成一揽子的治理措施。在这样的跨学科研究中,运用刑事法学和犯罪学知识进行分析研究,无疑构成两个重要的维度,或者说,两个重要维度的组成部分。
……
1、建设法治,肯定不是建设那种“包青天”式的“法治”,而是要实现“法的治理”。公民是法治的主体而非客体,因而公民对法治的信仰是法治能否实现的基石,从这个角度说,我们梦寐以求的法治是“公民的法治”,而公众参与司法是通向这个梦想的一个台阶。刑事法制作为一国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能体现法治的部分。刑事法制的“产品”,能否让公众信服,其本身能否为公众所信赖,始终是刑事法制全面走向法治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思路当中,必然要大量包含公民参与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看,刑事法制中应充分体现“公民法治”的精神要素,进而使法治与人心相融合、法治与权力相融合。
2、何为互联网精神?美国未来学家托勒夫认为,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互联网信息技术应具有多样化、综合化、异步化、化和分散化的特征;而美国的数字化启蒙大师尼葛庞蒂则认为,互联网摆脱了集权化的生活观念,使其既可以为个人服务,也可以为群体服务;电子前沿基金会创始人之一米奇•卡波尔认为,信息高速公路将来会演变成为一种有效的开放性资源,具有自由、开放和多元化的精神。信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其本身理应存在着体现其特质的方式,所以,互联网精神在当今应体现为开放、平等、协作、分享。开放,使得互联网没有空间、时间、地域的限制;平等,使得互联网用户不再因为现实中的“有色”标签而自卑,每个人在互联网世界里都是一个没有差别的角色,都能在互联网世界中找到属于自己的一个空间位置;协作,使得我们懂得只有共同的维护,才能编织好这张大网;分享,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学会了分享,也会促进互联网的一次跨越性飞跃。
互联网精神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多方参与,积极地诠释他们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良知。这其中公权力和私权力的相互协作很重要。虽然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互动过程,但是公权力不能全部掌控着互联网发展的脉络,以规范来扼杀互联网的创新发展,同时也不能以发展为重,从而放任互联网的违法行为。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像是一条准绳,衡量着每一个事实。因此,遵守法律,人人有责。任何人不能将个人的意志超乎于法律之上,网络运营者更是如此,更不能为了贪图利益,而将广大民众的利益置之度外。网络运营者应该有信法、守法的觉悟,钻法律的空子是不可取的。作为网络运营的守法人,应信仰法治、维护法治,只有这样才能捍卫网络世界的纯净,摒除低俗文化的侵扰,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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