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22800
内容简介
《中国少年司法》为广大少年司法工作者提供了一个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及时了解党和国家一个时期内对少年司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基本政策和工作要求,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党组对少年司法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明确少年司法工作发展的方向。它为广大少年司法研究工作者开辟了一块崭新的园地。
《中国少年司法》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编辑,收录了近期有关少年司法方面的政策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理论与实务研究、改革与探索等文章,不仅反映近期有关少年司法的动向与成果,而且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中国少年司法》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编辑,收录了近期有关少年司法方面的政策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理论与实务研究、改革与探索等文章,不仅反映近期有关少年司法的动向与成果,而且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工作具有指导性作用。
目 录
专题精选】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
努力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导
努力推动新时代少年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
【改革探索】
关于少年法庭改革方向及路径的研究报告
一以北京法院少年法庭路径选择为样本
家事调查官制度实践探索的“海曙模式
涉少家事诉讼程序改革方向及路径初探
——以涉少家事纠纷属性认知为视角
少年司法视域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微
——以台湾地区认罪协商程序为镜鉴
异地籍未成年犯平等适用缓刑制度探析与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探讨
【理论研究】
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发展方向及其若干重点问题
子女强制认领的制度反思与理论重构
——以裁判案例网上十个典型民事裁判为基础的调研
困境与出路: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权益保障
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研究
基于”社会腱“理论的当代大学生罪错行为影响因素探析
未成年人特殊处遇规则研究
——浅论观护制度在未成年人审判过程中的适用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监护能力的司法评估
【案例评析】
李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李某某、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域外考察与借鉴】
韩国恢复性少年司法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统计分析】
2017年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情况
免费在线读
《中国少年司法(2018年第1辑 总第35辑)》:
(一)以社会关系二元论为视角审视家事关系之本质
从社会学维度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简单划分为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③。初级关系是指在初级群体(如家庭)中形成的一种个人的、情感的、不容置换的关系。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亲密无间及强烈的群体认同感;追求获得长期的成员资格,关系内容复杂,包括全面的人格要素;个别成员的背叛,会遭到非正式的严厉制裁;维系群体关系的手段主要是习惯、风俗、伦理道德以及群体意识等;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小。次级关系是指成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集合在一起,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结成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如公司、企业等)。此类关系中,成员间缺乏感情深度,包含的只是人格要素的某些方面;一般追求的是短暂的利益交易,为特定的(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履行或结果相互结合;主要以法律、法规和章程等控制群体关系;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大。从上述社会关系“二元论”视角审视民事主体间的关系,不难发现,涉少家事关系是典型的初级关系,而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普通财产关系则属于次级关系范畴。在涉少家事关系中,成员关系主要基于血缘、身份产生;成员间感情深入、互动亲密;关系内容涉及个体健康、隐私、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群体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是蕴含情感、伦理、财产等多方面的欲求;社会风俗、伦理道德及社会群体意识对关系调整起到较大作用。基于上述特点,此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其纠纷的样态、特征也与普通民事财产纠纷有显著区别。
(二)涉少家事纠纷之复合性、延展性及多层次性
普通民事财产纠纷主要在平等市场主体间产生,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身份关系,纠纷内容一般指涉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活动中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通常涉及参与主体的个人利益,不关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较而言,涉少家事纠纷在产生原因、所涉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的影响范围上,则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延展性及多层次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于身份关系产生
涉少家事纠纷一般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亲缘关系为基础,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离婚纠纷中所涉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基于配偶关系产生;抚养纠纷中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
2.兼具伦理性、情感性、财产性色彩
涉少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包含着伦理道德与情感教化。家庭中的血缘关系先天形成了不同的“伦”,为了维护“伦”的秩序,即引申出相应的“理”。存在血缘或亲情关系的人之间,往往交往密切,相互之间夹杂着情感与关怀,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日积月累的日常生活中积累着情感和爱意。涉少家事纠纷表面上可能表现为财产分割、抚养费给付等财产请求权纷争,深层次则可能是关于夫妻间、亲子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正如日本学者高野耕一所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复杂,不能轻易探明,其过程也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
……
(一)以社会关系二元论为视角审视家事关系之本质
从社会学维度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可以简单划分为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③。初级关系是指在初级群体(如家庭)中形成的一种个人的、情感的、不容置换的关系。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亲密无间及强烈的群体认同感;追求获得长期的成员资格,关系内容复杂,包括全面的人格要素;个别成员的背叛,会遭到非正式的严厉制裁;维系群体关系的手段主要是习惯、风俗、伦理道德以及群体意识等;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小。次级关系是指成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标集合在一起,通过明确的规章制度结成正规关系的社会群体(如公司、企业等)。此类关系中,成员间缺乏感情深度,包含的只是人格要素的某些方面;一般追求的是短暂的利益交易,为特定的(尤其是经济方面的)履行或结果相互结合;主要以法律、法规和章程等控制群体关系;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大。从上述社会关系“二元论”视角审视民事主体间的关系,不难发现,涉少家事关系是典型的初级关系,而一般民事主体间的普通财产关系则属于次级关系范畴。在涉少家事关系中,成员关系主要基于血缘、身份产生;成员间感情深入、互动亲密;关系内容涉及个体健康、隐私、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群体存在的目的不是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是蕴含情感、伦理、财产等多方面的欲求;社会风俗、伦理道德及社会群体意识对关系调整起到较大作用。基于上述特点,此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其纠纷的样态、特征也与普通民事财产纠纷有显著区别。
(二)涉少家事纠纷之复合性、延展性及多层次性
普通民事财产纠纷主要在平等市场主体间产生,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存在身份关系,纠纷内容一般指涉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活动中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通常涉及参与主体的个人利益,不关涉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相较而言,涉少家事纠纷在产生原因、所涉内容以及处理结果的影响范围上,则具有较强的复合性、延展性及多层次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基于身份关系产生
涉少家事纠纷一般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收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等,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亲缘关系为基础,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相应的权利义务。例如,离婚纠纷中所涉的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基于配偶关系产生;抚养纠纷中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请求权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产生。
2.兼具伦理性、情感性、财产性色彩
涉少家事纠纷的基础是身份关系,包含着伦理道德与情感教化。家庭中的血缘关系先天形成了不同的“伦”,为了维护“伦”的秩序,即引申出相应的“理”。存在血缘或亲情关系的人之间,往往交往密切,相互之间夹杂着情感与关怀,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日积月累的日常生活中积累着情感和爱意。涉少家事纠纷表面上可能表现为财产分割、抚养费给付等财产请求权纷争,深层次则可能是关于夫妻间、亲子间、亲族间情感上、心理上的纠葛。正如日本学者高野耕一所言,“引起家事纠纷的原因复杂,不能轻易探明,其过程也时时刻刻在流动,对它的变化无法预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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