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8010337
它是反贪精英的智库宝典
它是政府官员的平安之策
它是企业贤达的成功之要
它是社会公众的探秘之源
审讯是侦查员与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是一场“白刃战”。特别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讯问就显得更加具有刺激性、挑战性。因为与位高权重、高智商、多伎俩的腐败分子面对面地较量,那既是对侦查员综合素质的全方位考量,又是侦查员与腐败分子意志力、智慧力的博弈!
多年的反贪工作使作者在反腐败领域取探索了“首次讯问快速切入主题的方法”;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心路历程”;论证了“侦查势与侦查力的构建”对侦查讯问的意义等一大批创新的侦查理论成果!因此荣获了“首届全国十佳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和“首届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的称号。
专题1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 1
1.讯问及其类别 / 1
2.侦查讯问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 / 4
专题2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方略及其意义 / 13
1.侦查讯问方略 / 14
2.实战案例 / 18
专题3 :侦查讯问前的准备 / 21
1.侦查讯问前准备的一般原则 / 22
2. 基础性准备:分析线索,秘密初查 / 23
3. 正式准备:熟悉案情,对症下药 / 25
附件:关于如何实现安全文明办案的思考 / 35
专题4 :讯问犯罪嫌疑人突破口的选择 / 40
1.突破口的含义 / 41
2.突破口的选择 / 42
专题5 :首次讯问快速切入主题的方法 / 64
1.何谓快速切入主题 / 64
2.快速切入主题十法 / 65
专题6 :讯问中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心路历程 / 80
1.证据充分说 / 82
2.判断有利说 / 83
3.丢卒保车说 / 85
4.讨好求全说 / 87
5.知错求安说 / 89
6.精神缓释说 / 90
7.争先从宽说 / 91
8.政策感召说 / 92
9.亲情所动说 / 93
10.潜影再现说 / 94
专题7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心理动摇的表现形式与对策 / 97
1.一反常态的沉默,掩饰不了空虚的动摇心理 / 98
2.答非所问、闪烁其词的话语,显现出矛盾的动摇心理 / 102
3.看似不相干的打探,道出权衡利弊,选择供与不供的动
摇心理 / 104
4.神情木然,心不在焉,隐藏着即将转化的动摇心理 / 108
5.对案例、法律政策的全神贯注,显出“抓政策稻草”的
动摇心理 / 110
6.暴跳如雷、神情激愤,足以窥见其底牌将露的动摇心理 / 112
7.异常的生理反应和不由自主的小动作,折射出即将崩溃
的动摇心理 / 115
8.惺惺作态的夸张“表演”,反显其渴求宽大的动摇心理 / 116
附件:谈谈审讯突破时机的创造与把握
— 一名优秀侦查员的实战感悟 / 119
II
专题8 :职务犯罪中攻守同盟的结构形式及讯问策略 / 122
1.攻守同盟的成因、类型及特点 / 123
2.突破攻守同盟的理论依据和思维路径 / 131
3.实践中探索的瓦解攻守同盟的方法 / 134
专题9 :侦查讯问中僵局形成的原因及其对策 / 143
1.形成僵局的原因 / 144
2.僵局的打破 / 146
专题10 :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预测、防范与应对 / 159
1.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分析 / 159
2.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预测与防范 / 162
3.犯罪嫌疑人翻供后的应对之策 / 170
专题11 :职务犯罪侦查意识的新建构 / 175
1.职务犯罪侦查意识的培养基础与生成路径 / 177
2.侦查人员应该具备的侦查意识 / 185
附件一:江夏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辨认、心理测试案例 / 225
附件二:浅议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认知跟进 / 227
专题12 :试论职务犯罪侦查谋略 / 231
1.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含义、特性和本质属性 / 231
2.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适用条件和认识论基础 / 238
3.职务犯罪侦查谋略的心理过程结构 / 242
专题13 :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势”与“侦查力”的构建 / 252
1.侦查势的概念和构成 / 253
2.侦查势与侦查力的相互关系辨析 / 263
3.侦查势的运用 / 268
专题14:论侦查关系与侦查力的构建 / 274
1.对侦查关系的认知 / 276
2.侦查关系各要素分析 / 283
3.如何构建和谐的侦查关系 / 288
4. 侦查关系对侦查力的作用路径 / 297
专题15:女侦查检察官在反贪污贿赂侦查中的优势及其运用 / 304
1.静—构成女侦查检察官侦查力的性格基础 / 306
2.弱—隐蔽女侦查检察官侦查力的表象基础 / 312
3.母爱—生成女性侦查检察官侦查力的秉性基础 / 317
后记 / 321
专题1 :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侦查讯问作为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一环,对整个职务
犯罪侦查具有重要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
败。由于职务犯罪主体的身份特殊,加之犯罪行为的高度隐
秘性、侦查与反侦查活动的强烈对抗性等,决定了职务犯罪
侦查讯问必须崇尚方略、研究方略、运用方略。
1. 讯问及其类别
讯问,是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时,为
了查明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法以言词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进行提问,以获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辩解的一种刑事诉讼
活动。
讯问是以法律为根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一种刑事诉讼
活动。讯问必须依法进行,讯问的主体、对象、内容、方式和目的
等等,都要受到法律的规制。讯问的主体是司法机关中具有办案资
格的特定的办案人员;讯问的对象是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讯
问的内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认与否认犯罪这一对矛盾而
展开;讯问的方式是办案人员以言词的形式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进行提问;讯问的目的是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
解,查清犯罪事实、收集甄别证据,分清罪责,以便对案件作出正
确处理。
2007年3月,杨耀杰向中国法学泰斗武汉大学马克昌教授介绍反
贪侦查技能研究方面的成果,受到马老的高度赞扬。
根据所处的刑事诉讼阶段的不同,讯问可以分为侦查阶段的
讯问、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和法庭审理中的讯问。讯问活动在
不同的诉讼阶段因各自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而有不同的意义和作
用。在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揭露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案件真相,其侧重点在于收集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
嫌疑人主要不是为了收集证据,而是审查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侧重点在于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所收集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
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否达到了提起公诉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
意见等,讯问活动同时带有侦查监督的性质。在审判阶段,讯问被
告人是为了对证据加以展示和质证,使法官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
意见,做到“兼听则明”,从而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正确判决。
根据犯罪案件性质的不同,讯问又可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的讯
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讯问以及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犯罪
按照其性质一般可分为普通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职务犯
罪。其中职务犯罪是指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为特征的犯
罪,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
犯罪等[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完整、
主权独立、政权稳定、制度巩固等国家利益和安全的犯罪,如背叛
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行为;普通刑事犯罪是指除上述
两类犯罪之外,以破坏社会秩序为主要特征的犯罪,如杀人、放
火、强奸、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与犯罪的分类相适应,对犯罪
[1]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利用其管理的便
利条件所实施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负有国家管理职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或亵渎职责,以破坏国家管理职能为特征的犯罪。本书所指的职务犯罪特
为狭义的职务犯罪。
案件的讯问也可分为普通刑事案件的讯问、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的讯问和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在侦查阶段,它们分别由公安机
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实施。
根据讯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
机关、审判机关等不同主体的讯问。由于案件的性质、作案与发案
方式等的不同,不同的讯问主体所采取的方式、谋略也有很大的差
别。比如,国安机关的讯问,往往涉密性强;审判机关的讯问则处
在公众场合,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充分的证据作支撑,它与侦查机
关的最初讯问,特别是第一次讯问,其难度有天渊之别。这是不言
而喻的!
不同类别的讯问,由于案件性质以及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
讯问的主体、对象以及目的、要求等也不尽相同,因而具有不同
的特点。
本书所要研究的不是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讯问的一般特征,而是
刑事犯罪案件中的一个特定类别即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的特殊规律;
不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各诉讼阶段讯问的一般特征,而是仅仅研
究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的讯问的特殊规律。
2. 侦查讯问和职务犯罪侦查讯问
所谓侦查讯问,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为了揭
露案件真相,证实犯罪和查明犯罪人,依法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
疑人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提问,以获取真实供
述或辩解的一项侦查行为。侦查讯问行为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性: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一是目的性。讯问始终要围绕获取证据展开,既要听取犯罪嫌
疑人有罪的供述,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辩解,并且要结合其
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以利于最终查明案件真相。
二是对抗性。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由于目的上的根本冲突
和相互对立,使得侦查讯问活动中始终存在着侦查与反侦查、控制
与反控制、讯问与反讯问的激烈博弈,并且这种博弈始终处于互动
之中,贯穿于侦查讯问的全过程,使侦查讯问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对
抗性特征。
三是辨析性。侦查讯问活动必然是对抗的,但成功的侦查讯
问则必然是源于合作。只不过对抗是永恒的,而合作是暂时的,合
作永远跳不出对抗这个平台。讯问中寻找“合作点”的过程,就使
得讯问表现出鲜明的辨析性。辨析的真谛在于侦查讯问人员通过与
犯罪嫌疑人交谈,求得有利于双方交流的状态,使犯罪嫌疑人信
服,心甘情愿地敞开心扉,交代自己的问题。理解和把握侦查讯
问的辨析性,对于搞好侦查讯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讯问实践中,
侦查人员并不是将对方驳得哑口无言,就一定有利于其交代自己的
问题,相反这样往往容易导致出现僵局。因此,侦查人员要通过辨
析,采取不同的策略,努力消除或削弱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
的心理隔阂,建立起心理联系,使对方心服口服。讯问的过程实质
是对抗双方就认罪与不认罪达成共识的过程。那么,怎样使被讯问
的人形成“只有认罪才是正确的选择,才是当前唯一正确的道路”
这种认识呢?这就需要侦查员在讯问过程中,通过相关信息的展示
与交流,使被讯问的人与侦查员达成共识与统一。这就要通过辨析
去实现。
四是谋略性。讯问活动的强对抗性与目的性特征要求侦查人员
在整个讯问活动过程中必须具有极高的谋略性。讯问活动是法律行
为更是一种侦查行为,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之间的直接对抗,这种
对抗不仅仅是体能、技术上的较量,更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
间的智慧较量。谋略与成功的讯问关系犹如孪生姐妹,侦查讯问的
全过程都贯穿着谋略。谋略的意义在于:隐藏讯问意图,提升讯问
效能。谋略在讯问中既有宏观层面的谋划,又有微观层面的掌控,
还有技能实施中的方法与路径选择,等等。例如,近年来,检察机
关侦查部门每年都会在全国、全省或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或者几次
反贪污贿赂或反渎职侵权专项行动,根据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的发
案情况、群众反映的强烈程度、上级的部署或要求,制订方案,有
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系统抓、抓系统”,取得了良好的效
果。这种“系统抓、抓系统”的专项行动,在何时发动、在哪个系
统发动、行动的范围多大、持续多长时间、分几个步骤、行动的指
导思想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标、收到什么效果,等等,都有一个
宏观层面的谋划。每一个侦查讯问人员对这种宏观方面的谋划都应
该了然于心,这样在侦查讯问过程中才能够把握方向、提高效率。
而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每一个案件所采取的方法、接触犯罪嫌疑
人时机的选择、侦查员的选派、侦查讯问过程中方法、技巧、技术
的运用等,则属于微观层面的掌控。在讯问过程中,负责讯问的侦
查员要向侦查指挥员或者侦查团队的其他成员传递一个新的需立即
查证真伪的信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选择什么时机以及具体
由谁去完成,都有一个谋略贯穿其中的问题,否则简单操作,则会
直接影响讯问的效果。在讯问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某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个犯罪嫌疑人一开始对检察机关已经初查的事实避而不谈,但是随
着时间的推移,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的增大,加上他并不知晓
检察机关已经掌握了哪些涉嫌犯罪事实,出于某种考虑(如为了求
得宽大处理,或者出于试探的目的等等),于是他供述了一个事前
侦查员并未了解的犯罪事实,这时,侦查员就有多种处置方式了:
A. 侦查员马上喜形于色,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大加赞赏;B. 侦查
员怀疑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把话说完的情况
下,就对犯罪嫌疑人说:“你不要避重就轻,你的问题很严重,我
们迟早会调查清楚的..”; C. 侦查员不动声色,对犯罪嫌疑人
开始“交代问题”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让他“接着说”,并在
犯罪嫌疑人交代完基本情节后,寻找机会(如出去斟茶水等)很自
然地离开审讯室向领导或侦查团队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并了解外围
侦查的最新进展。我们说,上述三种处置方式,第三种是较为妥当
的,而前两种处置都存在一定问题。第一种情形,是很多侦查员在
实战中都容易犯的错误,因为犯罪嫌疑人较长时间不开口,而一旦
开口,并且涉及实质性问题,侦查人员难免会很兴奋。但实际上,
犯罪嫌疑人此时开口,很有可能并不是要真正交代自己的问题,他
很可能是在试探侦查人员是否真的掌握了他的问题,他的交代极有
可能是自己编造的谎言,而此时侦查员对其态度加以肯定,就等于
告诉犯罪嫌疑人我方并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即便犯罪嫌疑人的交代
属实,侦查员的喜形于色也容易让犯罪嫌疑人觉察到我方并未掌握
其犯罪事实的情况。第二种情形,在犯罪嫌疑人还没有把话说完的
情况下,就对犯罪嫌疑人的交代下结论,显然为时过早,而且一句
“你的问题很严重,我们迟早会调查清楚的”,也等于明白无误地
告诉犯罪嫌疑人我们现在还没有调查清楚,这是讯问中的大忌!第
三种情形侦查员不动声色,对犯罪嫌疑人开始“交代问题”既不肯
定也不否定,给后面的应对留有余地。在犯罪嫌疑人交代完基本情
节后,寻找机会(如出去斟茶水等)很自然地离开审讯室向领导或
侦查团队其他成员通报情况,并了解外围侦查的最新进展,为下一
步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奠定了基础。以上可以看出,侦查讯问处处
皆学问,谋略是何等重要!
五是系统性。侦查讯问的系统性,首先体现在讯问是整个侦查
活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次表现在讯问过程中的整个侦查力量的
互动与支撑;还表现在讯问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案过程的细节与全貌
的全面揭露!总之,讯问不是孤立的,它是整个侦查活动的有机组
成部分,同各种外围调查工作、技术侦查手段的运用和有关强制措
施的实施一起构成了侦查活动这个“系统”。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是专门针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讯
问,是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检察官为了揭露和证实犯
罪,依法以言词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
的问题进行提问,以获取真实供述或辩解的一项侦查行为。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特征:从讯问方式上看,只能是问答式,
即只能是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回答,而不是相反;从讯问过
程的把握上看,侦查检察官处在主导性地位,什么时候讯问、讯问
什么内容、讯问的进展,等等,都由侦查检察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把握;从讯问形式上看,既是一门侦查技术又具有艺术效果!牢
记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特征,可以在讯问中取得事半功倍的讯问效
果。讯问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一项特殊权力(从《刑事诉讼法》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第118条中“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
定可以看出)。侦查机关应掌握讯问主动权和讯问进程。漫谈聊天
那就不叫“讯问”了。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之间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具有普通刑事案件侦查讯问的
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讯问不同的特
点。职务犯罪侦查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讯问的主体不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
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由检察机关负责,因此,两类案件的侦
查讯问主体相应也就不同,前者的讯问主体为公安机关,后者的讯
问主体为检察机关。
(2)嫌疑对象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贪
污贿赂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
(3)侦查模式不同
杀人、盗窃等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由于案件自行暴露而使犯
罪事实比较明确,但犯罪人却隐而不明,故其侦查模式一般是“由
事到人”的侦查过程,即侦查的主要任务是从已经明确存在的犯罪
事实、危害结果去一步一步查明犯罪人。而职务犯罪侦查的案件一
般一开始就仅有怀疑对象,并没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其是否真
的构成犯罪,还是个未知数。侦查的任务是,根据所掌握的涉案线
索,研究怀疑对象的职务行为,广泛地搜集证据,查出犯罪事实,
确定犯罪嫌疑人,故侦查模式一般是“由人到事”的侦查过程。[1]
(4)作案的手段及发案的方式不同
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作案手段具有暴露式、即时性的特点,
一般有具体的被害人,会留下较明显的、能被人的感官感知的犯罪
现场、犯罪痕迹或犯罪结果,犯罪一般会因被害人报案、控告或被
人发现而暴露。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具有隐蔽式、潜在式等特
点,人们即便有感觉但往往也并不知道内情。这种犯罪由于犯罪行
为与权力相结合,作案手段狡猾隐蔽,加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潜伏
期较长,难以被及时发现,因而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一般不会自行
暴露,发案具有延时性,属于“隐性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
人由于受上述多方面的限制,往往难以提供更多更具体的情况,有
的甚至只能提供诸如“某某家中暴富,财产收支明显不符”、“某
件事情不正常”等疑点,至于是否有犯罪事实、有什么样的犯罪事
实则不大明确,也难明真情。
[1]这是就多数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的,事实上,有些职务犯罪案件由于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其侦查模式为由事到人,如玩忽职守类犯罪,其案发一般是因为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等重大
事件,侦查的目的主要是要查明这些重大事件背后是否存在渎职行为,以及是谁存在渎职等
等,因此侦查路径一般采用由事到人的模式;另有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为“人事结
合型”。如滥用职权类犯罪,这类案件在暴露时一般既有相对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又有相对
具体的事件,侦查的关键是要查证犯罪嫌疑人的滥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
果联系,故侦查时一般采用“以由事到人为主,由人到事为辅”的侦查方法,即“人事结合
型”模式。
专题1: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概念和特征
(5)嫌疑对象的素质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多处于社会底层,文化层次较低。
相对于一般犯罪主体而言,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一般较
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有较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一般比较熟悉法
律,有些甚至是懂得侦查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有的在作案前
精心策划、充分准备;有的作案时手段狡诈隐蔽,不留破绽;还
有的作案后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如转移赃款赃物、伪造毁灭证
据,采用“洗钱”手段将赃款“合法化”,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
盟,利用职权威胁阻挠知情人检举揭发,贿赂讨好有关领导或司法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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