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轻型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是国际标准书号ISBN: 25067313
1.人人都离不开法律。老百姓法科入门人手必备!“依法治国”主题必读图书!
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又必须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如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我们如何做才能不犯法?我们遇到的那些不平事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 从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社会,《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深入剖析人人都在关注的166个真实经典案例。用法律讲生活,解开让你心塞困惑。
2.具体法律难题字典式查询。
堕胎行为算不算犯罪?收容未成年人做活是否违法?孩子犯了错,父母一定要担责?老年人触犯了法律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别人赠予你的东西所有权是否属于你?“法人”究竟承担了哪些法律责任?新办的健身卡,还没去两次呢,健身房就关门了,怎么办?孩子在网络上遭遇同学的辱骂,不想去上学,怎么办?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怎么办“?……网尽你生活中的各种疑难,为你的法律困惑指点迷津。
3.一部贯穿于终身的法律智慧宝典;一套日常生活难题的解决指南;读起来轻松、用起来方便。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投资理财、企业经营、人身权益等涵盖生活方方面面,案例鲜活真实的,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指路书。
4.《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法律入门必读书,根据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全新编写!
由于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两个法律文件并行存在,如果遇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
5.从法盲到自己的法律顾问,只有“一步之遥”!
这是一个法律的世界,谁都无法置身其外。资深律师针对千万人关注的热点TOP100问题开讲,让你知法、懂法、有分寸,不吃亏、不上当,让生活变得更舒心。
第一章 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儿的权利 胎儿是不是人 胎儿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人 胎儿权利知多少 第二章 年龄的红线:法律关于不同年龄人群的规定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第四章 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老无所养”怎么办 第五章 无需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与纠纷 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哪种赠与合同适合你 赠与能撤销吗 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第六章 创业不易,法定代表人难当:“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中国式合伙:联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关键 个人合伙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第八章 商业秘密:谁动了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保密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第九章 当人遇上动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读 “伤不起”的动物 动物伤人谁担责 第十章 职场性骚扰:明骚暗贱不得不防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 第十一章 读懂新消法:让消费更有尊严 消费者享有7日“反悔权” 守卫自己的隐私权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精神损害赔偿来了 广告不能随便代言 法律为“霸王条款”划出高压线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你经常忽视的一种法律关系 从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引发的纠纷说起 表见代理 转委托 第十三章 连带责任: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就在你身边 第十四章 公证:一纸文书解决你身边的大小事 哪些事项可以公证 哪些事项无法公证 公证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 受了伤尽快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刑事伤情鉴定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六章 精神损害赔偿: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你的精神受到损害了吗 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七章 时效和期限:维权时注意“过期不候” 民事诉讼有时限,维权切莫超时效 行政法中的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 第十八章 诉讼成本大起底:打官司牵涉的基本费用 诉讼费用 律师费 附录:本书引用的法律文件汇总
part 1 生活与消费
1. 酒后出事,同席者承担多大责任?
2. 预付款消费,老板卷钱跑了怎么办?
3. 在网上被人辱骂该怎么办?
4. 样品误当新品卖,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5. 遇到警察查证件,没带身份证怎么办?
6. 未婚同居违法吗?
7. 车借给朋友出了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8. 行人闯红灯被撞,机动车驾驶员如何承担责任?
9. 买卖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10. 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吗?
11. 遭遇“过度医疗”怎么办?
12. 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采用电子签名?
13.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14. 工作期间碰到“性骚扰”怎么办?
15. 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
16. 怎样才能确保代书遗嘱有效?
17. 签合同时签名、盖章和摁手印,哪个效力高?
18. 身份证丢失后应该怎么办?
Part 2 夫与妻
19. 一方不能生育,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
20. 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能起诉离婚吗?
21. 夫妻尚未离婚,能否向对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22. “小三”有权分得遗产吗?
23. 遭遇家暴时,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4. 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吗?
25. 如何与服刑人员办理离婚?
26. 如何把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27. 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28. 一方出轨后,离婚时就要净身出户吗?
29.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0. 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31. 夫妻假离婚买房有什么法律风险?
Part 3 父母与子女
32. 离婚后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33. 离婚之后父母对子女是否还有监护权?
34. 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无抚养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赡养义务?
35. 养女和亲子之间能否结婚?
36. 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37. 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38. 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应该怎么办?
39.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吗?
40.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41. 成年子女上大学期间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42. 夫妻离婚后,可以随意变更子女姓氏吗?
P art 4 资产与理财
43. 谈恋爱时赠送的礼物能要回吗?
44. 送出去的彩礼能收回来吗?
45. 房子70年产权到期后该怎么办?
46. 亲人去世后,如何取出他在银行的存款?
47. 借款人跑了,如何讨债?
48. 网上转账不小心转错人了,怎么办?
49. QQ号、微信号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50. 如何约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才合法?
51. 民间借贷中的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52. 民间借贷中允许“利滚利”吗?
53. “订金”和“定金”,哪个可以退?
54. “借条”和“欠条”是不是一回事?
55. 给亲戚朋友做担保,有什么风险?
56. 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否打赢官司?
57. 车险买过之后可以退吗?
58. 买房买到“凶宅”怎么办?
59. 购买学区房,卖房人不迁走户口怎么办?
60. 房子涨价卖方违约,买方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Part 5 企业经营与管理
61.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62. 老板将公司资金转到个人账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63. 公司违规召开股东会做出的决议是否一定无效?
64. “驰名商标”能否用于广告宣传?
65. 合同传真件与原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吗?
66.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用人单位就没风险了吗?
67. 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68. 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有什么用?
69. 试用期内公司可以辞退怀孕女员工吗?
70. 是否属于加班,谁说了算?
71. 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不予续签
Part 6 诉讼与仲裁
72. 老赖的唯一住房不会被执行吗?
73. 个人能否为他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74. 打官司时,QQ、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75. 哪些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在判决前先予执行?
76. 打官司的诉讼费和律师费,能否由败诉一方承担?
77. 法院调解可以不出具调解书吗?
78. 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起诉吗?
79. 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还能否向法院起诉?
80. 什么是近亲属?近亲属在诉讼中有什么作用?
81. 离婚案件能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82. 在诉讼过程中,如何提起反诉?
P art 7 犯罪与刑罚
83. 恶意拖欠工资,老板要被判刑?
84. 偷多少钱会被判刑?
85. 明明是盗窃,怎么就成了抢劫?
86. 借钱不还算不算诈骗,可不可以报警?
87. 骑自行车撞死人,也算交通肇事要坐牢吗?
88. 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坐牢吗?
89. 挨打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吗?
90. 信用卡套现违法吗?
91. 父母出卖亲生子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92. 以举报对方违法为条件索要合法欠款,属于违法犯罪吗?
93. 虐待、伤害动物违法吗?
94. 虚假诉讼也是犯罪吗?
95. 酒驾和醉驾有什么区别?
96. 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97. 派出所的权力有多大?
98. 老年人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99. 招摇撞骗和诈骗有什么区别?
100. 什么是寻衅滋事?
“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重磅消息一出,瞬间在我的朋友圈炸开了锅。编纂一部真正属于我们自己的民法典,是几代人的夙愿。这个愿望经过了几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实现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这则消息让“法律”一词再一次上了热搜榜。这也让我们再一次意识到,法律与生活息息相关,我们需要读懂它。
处于社会群体中的任何一个人都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和麻烦,比如:新办的健身卡,还没去两次呢,健身房就关门了,怎么办?亲人去世了,他在银行中的存款取不出来,怎么办?把车借给朋友开,结果出了事故,怎么办?孩子在网络上遭遇同学的辱骂,不想去上学,怎么办?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合同,怎么办……
面对这些令人头痛的问题,我们中国人的习惯思维一般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候即使“吃亏”了,也是能忍则忍,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因何在?很多人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基本上无须触碰,于是便自动地将自己排除在法律系统之外。殊不知,法律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无不受到法律的规制。还有一些人一听到“法律”这个词就肃然起敬,认为“法律”是碰不得的。其实,法律既是匕首,又是盾牌,它既能约束人们的行为,又能保护人们不受侵害。
作为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的专职法律工作者,我代理过无数起法律案件,对人们面对法律纠纷时的盲从与无奈深有体会。面对大大小小的法律问题,不仅是普通老百姓,就连受过高等教育的很多人都会感到力不从心,不知如何去解决。法律知识的缺失不仅会让人们的生活陷入泥沼之中,更会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日常生活中,我经常会帮助身边的朋友和一些生活困难的底层群众处理一些法律问题。其中,很多问题都是非常简单的,只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就能够解决。
我知道,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还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高墙。即便遇到了法律问题,人们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律师代理解决,而不是主动选择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如何让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和法律条文接近人们的生活,如何让人们愿意去了解法律,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是我在编写这本书时主要思考的问题。
为了能让广大读者看得懂、学得到、用得上,遇到法律问题时能不求人,我根据自己多年的从业经验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生活与消费、夫与妻、父母与子女、资产与理财、企业经营与管理、诉讼与仲裁、犯罪与刑罚,对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详细的剖析与解答。
同时,为了增强本书的易读性,我特意将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放在了本书的最前面,然后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分析、解答这些法律问题,而将与之相应的、具体的、明晰的法律条文放在了最后,希望这种“开门见山”的编写模式能够被更多人所接受。也希望这本法律常识问答书能够帮助读者掌握一些法律常识,以免无意间触犯法律,更重要的是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从容应对。本书是根据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全新编写而成。由于《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待民法典各编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后才予废止,所以本书中仍然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对《民法通则》相关内容进行解释的有关法律文件。由于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两个法律文件并行存在,如果遇到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基于此,在本书中既有引用民法总则,也有引用民法通则仍然有效的规定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法律文件。
父母虽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根据法律的 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父母并没有权力随意 处置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是应当征得子女的同意。
此外,对孩子的家庭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据北京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仅2008年1月至 2012年6月,媒体就报道至少429件儿童遭受家庭暴力 案件,这些案件中儿童都受到严重伤害造成非死即残 的严重后果。“南京母亲饿死女童”、“贵州父亲虐 待亲生女儿5年”……一幕幕血淋淋的场面触目惊心 。虽然这样的毒母和毒父分别因故意杀人罪和虐待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更多的情况往往达不到虐待或 者故意伤害的程度,亲戚、邻居的规劝往往没有作用 ,街道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的调解也往往是无疾而终 ,由于没有办法对施加伤害的父母进行更加的制裁, 造成有些父母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殴打、虐待孩子 。比如有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携带子女进行乞讨,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 人乞讨的”,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可是如此轻微的处罚根本 不足以触动这些不良父母的神经,公安机关也只能陷 入“抓了放,放了再抓”的恶性循环,而孩子受到的 心理伤害却是一生挥之不去的。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已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 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可以 说这种“终止父母权利”的规定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 了,但是在我们国家虽然有规定却操作性很差,实际 上很少发生父母被撤销监护权的情况。
在我们的生活中,亲戚朋友往往认为“家丑不可 外扬”,外人会说“别人家里的事情少管!”不禁有 人慨叹:“人命天注定!”孩子的命运只能寄希望于他能够出生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上天赐予能够有责任 心,懂得爱护他的父母了。
为此,近年来有人呼吁我们国家应当建立国家干 预监护权制度,对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 坚决依法撤销其监护权。2013年北京市在朝阳、丰台 、密云3个区县就开展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 在进行劝诫、制止,经教育不改的,村(居)委会可 支持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向法院起诉撤销其监护 权,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其间,未成年人将由未成 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临时监护,被撤销监护权的监 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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