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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国家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2018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2018年版)

便捷的可摊开使用的法律工具书,实惠的一次购买即免费增补再版修订内容,迅捷的“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发送新立法信息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1月 

ISBN: 9787509390375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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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61.99

类别: 国家法/宪法 SKU:5c239375421aa985877a2b5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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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90375

产品特色
编辑推荐

  便捷的可平摊使用的法律工具书

  实惠的一次购买即免费增补再版修订内容

  迅捷的“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发送新立法信息

 

内容简介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的立法进入了“修法时代”。在这一时期,为了使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持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会频繁出现对法律各层级文件的适时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这一清理过程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这对于读者如何了解新法律修改信息、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了使用上的不便。基于这一考虑,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
2018年版)》,一方面重在向读者展示我国立法的成果与现状,另一方面旨在帮助读者在法律文件修改频率较高的时代准确适用法律。

  本次再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 2018年版)》作出如下改进:

  一是,根据近年来国家立法的变化,更新了相应的法律文件,如《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等。

  二是,更新了部分已被修订的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删除了一些废止及失效的文件,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已被废Il:,因此,本版对于《*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发[2004]1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不再收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 2018年版)》独具以下三重价值:

  1.采用可摊开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不方便使用的弊端。

  2.为避免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为读者免费增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
2018年版)》下次修订时的电子版内容。

  3.通过订阅“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及时了解新立法信息,并可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容。

目  录

  一、综合(1)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整理(76)

  1规划利用(76)

  2土地储备(140)

  3土地调查(150)

  4土地开发整理(158)

  5土地复垦(163)

  6闲置土地处置(177)

  三、土地权属(181)

  1土地确权(181)

  2土地登记(195)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收回(292)

  1土地使用权出让(292)

  2土地使用权转让(360)

  3土地使用权划拨(369)

  4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376)

  5土地使用权收回(377)

  五、建设用地管理(401)

  1用地预审(401)

  2用地管理(404)

  3用地审查报批(447)

  六、农村土地管理(469)

  1农村土地承包(469)

  2农用地(519)

  (1)综合(519)

  (2)耕地保护(529)

  (3)基本农田保护(543)

  (4)其他农用地(548)

  (5)宅基地(562)

  七、土地征收(579)

  八、土地监察与违法案件处理(617)

  九、土地税收与财政(648)

前  言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中国的立法进入了“修法时代”。在这一时期,为了使法律体系进一步保持内部的科学、和谐、统一,会频繁出现对法律各层级文件的适时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且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这一清理过程在未来几年仍将持续。这对于读者如何了解法律修改信息、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带来了使用上的不便。基于这一考虑,我们精心编辑出版了本书,一方面重在向读者展示我国立法的成果与现状,另一方面旨在帮助读者在法律文件修改频率较高的时代准确适用法律。

  本书独具以下三重价值:

  1文本权威,内容全面。本书涵盖土地领域常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示范文本及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书中收录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标准文本,方便读者及时掌握法律规定。

  2查找方便,附录实用。全书法律文件按照紧密程度排列,方便读者对某一类问题的集中查找;重点法律附加条旨,指引读者快速找到目标条文;附录相关典型案例、文书范本,其中案例具有指引“同案同判”的作用。同时,本书采用可平摊使用的独特开本,避免因书籍太厚难以摊开使用的弊端。

  3免费增补,动态更新。为保持本书与新法的同步更新,不让读者因部分法律的修改而反复购买同类图书,我们为读者专门设置了以下服务:(1)扫描书后“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即可免费增补本书下次修订时的电子版内容;(2)通过添加“法律法规全书系列”公众号,及时了解立法信息,并可就图书相关疑问动态解答。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典型案例 2018年版)》: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与出让】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宏观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量控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支付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提供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八条【土地用途的变更】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具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终止】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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