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9256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自1993年公布并实施24年后,于2017年11月4日进行了首次修订,也是全面修订。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经营者”的定义,新法删除了“营利性”要求,扩大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
“引人误认”作为它的核心的判断标准;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细化,今后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完善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删除了“营利性”要求,扩大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条款;理顺了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保持法律规定的协调一致;完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与行政处罚并行的法律责任体系。
本书收录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重点法条设置【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本书还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实用核心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六条 混淆行为
理解与适用
[混淆行为的类型]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主要指行为人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有一定影响”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要结合商业标识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产品的广告宣传和实际销售、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
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地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本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条所称的装潢,包括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对使用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相混淆。认定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商品名称;(3)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4)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行为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具体认定时需注意:(1)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企业名称”。(2)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的名称,在市场上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名称”。(3)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译名等,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姓名”。
此外,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使用”。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的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本条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行为也认定为是经营者的混淆行为。从而,山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网站、网页也将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这对于规范网络环境,保护互联网企业有着重要作用。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此为本条规定的兜底认定条款,以满足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
[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结合本法第17条的规定。
2.行政责任。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视情况依法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3.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主要有: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6条假冒专利罪;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385条受贿罪;第387条单位受贿罪;第389条行贿罪;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第392条介绍贿赂罪;第393条单位行贿罪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条文参见
本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0、11、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14、27、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5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典型案例指引
1.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0批指导性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判断具有地域性特点的商品通用名称,应当注意从以下方面综合分析:(1)该名称在某一地区或领域约定俗成,长期普遍使用并为相关公众认可;(2)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工艺经某一地区或领域群众长期共同劳动实践而形成;(3)该名称所指代的商品生产原料在某一地区或领域普遍生产。
2.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0批指导性案例)
案件适用要点:(1)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在国际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国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仍应以其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为必要。故认定该知名商品,应当结合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并适当考虑该商品在国外已知名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盛装或者保护商品的容器等包装,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装潢。
(3)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