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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普及读物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七五普法)

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婚姻家庭纠纷卷(七五普法)

一本书涵盖恋爱同居纠纷、无效婚姻纠纷、生育、抚养、探望收养子女纠纷、扶养赡养纠纷、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过错赔偿、遗产继承纠纷等婚姻家庭常见热点案例,全国普法宣传教育推荐用书

作者:张永峰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年09月 

ISBN: 9787509373248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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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28.99

类别: 法律普及读物 SKU:5c23b3b8421aa985877aca3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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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73248

编辑推荐

  老百姓*贴心的法律顾问,陪伴一生的法律书

  学法的*教材,维权的*武器

  深入剖析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热点案例,解决身边的法律难题,讲解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内容简介

  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上千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尊法学法用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是读者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

  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以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同事还能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书详细讲解了恋爱同居纠纷、无效婚姻纠纷、生育子女纠纷、抚养收养子女纠纷、扶养赡养纠纷、离婚纠纷、共同财产纠纷、遗产纠纷等方面的案例。

作者简介

  张永峰,男,1950年生,安徽省淮北市人,中共党员,高级讲师。曾出版《校园侵权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人身损害赔偿审判案例全类型精解》《公民法律百科全书(案例应用版)》。

目  录

  一、恋爱同居篇

  昔日恋爱赠轿车 结婚不成应返还 001

  财物已经赠女友 分手不可再索回 002

  新娘出嫁后出走 父母应返还彩礼 003

  父母给钱买婚房 结婚不成应归还 004

  以夫妻名义同居 分手房产对半分 005

  情侣房屋虽共购 分手不能平均分 006

  愿给情人写借条 同居分手判有效 008

  分手合约已签订 被判依约应履行 009

  女友出资买楼款 超时起诉被驳回 010

  二、无效婚姻篇

  为结婚涂改年龄 违法婚姻为无效 011

  结婚隐瞒是近亲 诉至法院判无效 012

  结婚时隐瞒病史 离婚时被判无效 013

  身患重病未治愈 婚姻被判属无效 014

  登记后查出乙肝 被宣告婚姻无效 015

  与精神病人结婚 法院判婚姻无效 016

  三、生育子女篇

  丈夫拒绝生子女 妻子诉求要离婚 017

  侵犯女友生育权 被判赔偿十万元 018

  代孕生子抚养权 被判归代孕妇女 019

  离婚孕妇堕了胎 夫索赔偿被驳回 020

  与人婚外生的女 享有婚生同等权 021

  四、抚养子女篇

  前妻违约生下子 前夫应付抚养费 023

  离婚争夺抚养权 孩子意愿应尊重 024

  拒收子女抚养费 法院判决属侵权 025

  抚养子女有困难 可以变更抚养权 026

  孩子虽然改了名 父亲义务不能变 027

  抛妻别子无音讯 离婚判付抚养费 028

  夫妻虽然未离婚 也需支付抚养费 030

  少女要增抚养费 诉讼请求获支持 031

  约定供女上大学 拒付学费法不容 032

  成年儿女要学费 父母有钱应负担 033

  父亲中止子学业 判决停止其侵害 034

  残儿索要抚养费 老父被判按月给 035

  夫妻婚内收养女 离异应付抚养费 036

  父母帮助养孙子 儿子应付抚养费 037

  女儿车祸丧了命 外公争当监护人 038

  母亲健在有能力 不能另定监护人 039

  母不尽监护义务 监护资格被撤销 040

  父母伤害亲生女 监护权利被撤销 041

  大学毕业不工作 在家啃老被驱逐 043

  五、探望子女篇

  约定不能见孩子 母亲仍有探望权 045

  母患精神分裂症 终获儿子探望权 046

  母亲扰乱子学习 被判中止探望权 047

  隔代老人探望孙 诉讼请求获支持 048

  六、收养子女篇

  收养女儿未登记 生母要回获支持 050

  收养儿子未登记 失去遗产继承权 051

  收养关系已成立 不再赡养生父母 052

  三十年前收养女 收养关系已成立 053

  违法收养判无效 合理索赔获支持 054

  养子劣行不悔改 收养关系被解除 056

  养女不让养母嫁 收养关系被解除 057

  收养关系虽解除 经济帮助应履行 058

  七、扶养赡养篇

  夫不尽伴侣义务 妻无奈告上法庭 060

  夫妻互养是义务 再婚夫妻也一样 061

  赡养老人是义务 儿子女儿都有责 062

  经济状况不相同 赡养责任应有别 063

  赡养老人均有责 分包赡养判无效 064

  分得房产拒赡养 父母赠房被撤销 065

  父母虽然离了婚 子女义务仍要尽 066

  丈夫虽被父母杀 女儿也应养母亲 067

  父子约定不养老 违反法律属无效 068

  母带子女成新家 生父继父都赡养 069

  继母嫁父未抚养 父死继子不赡养 070

  父亲晚年找老伴 儿拒赡养法不容 071

  继父生母虽离婚 赡养义务仍应担 072

  儿子耕种是义务 土地收益归父母 073

  儿子长期不探母 被判每月探两次 074

  父亲死亡兄养弟 兄长年老弟养兄 075

  赡养老人有顺序 子女在前孙在后 076

  与老同住不尽孝 法院判其搬出屋 077

  八、离婚纠纷篇

  明知婚前妻有病 诉求离婚被驳回 079

  妻子患上精神病 丈夫离婚法不容 080

  妻子流产仅三月 夫诉离婚被驳回 081

  丈夫服役在部队 妻诉离婚被驳回 082

  夫妻分居虽五年 并非感情已破裂 083

  只因婆媳不和谐 劝子离婚法不允 084

  离婚不愿养病女 父母被判不准离 085

  妻患疾病半瘫痪 夫诉离婚补七万 086

  离婚子女抚养权 哺乳期内母优先 087

  为动迁款假离婚 赔了妻子又赔房 088

  九、共同财产篇

  妻子积蓄私房钱 离婚应该平均分 090

  个人实缴养老金 离婚夫妻平均分 091

  丈夫住房公积金 妻可要求平均分 092

  夫买体彩中大奖 妻子有权分一半 093

  婚外房产送小三 仍属婚内夫妻有 094

  夫妻离婚分房产 小产权房也能分 095

  一方首付共还贷 离婚卖房分房款 096

  复婚之后再离婚 共同财产重新分 097

  十、个人财产篇

  女儿积存压岁钱 离婚父母无权分 099

  为子购买保险金 夫妻离婚不能分 100

  工伤所获赔偿款 依法被判归个人 102

  买断工龄补偿款 夫妻离婚不能分 103

  婚前房产补偿款 用其购房不共有 104

  卖婚前房买新房 离婚返还装修款 105

  十一、债务纠纷篇

  离婚债务有约定 不能对抗债权人 108

  妻子生前借的款 死后丈夫应偿还 109

  夫妻离婚不分居 产生债务需共担 110

  丈夫伤人欠债务 离婚应由丈夫还 111

  夫借债赌博违法 非夫妻共同债务 112

  十二、过错赔偿篇

  离婚时隐瞒财产 分割时被判少分 114

  夫花心与人同居 妻诉离婚获赔偿 115

  丈夫外遇不承认 电子数据可作证 116

  雇人诱惑妻出轨 丈夫得二成财产 117

  丈夫多次殴打妻 离婚判赔抚慰金 118

  离婚时不提赔偿 离婚后无权再提 119

  十三、赠与纠纷篇

  婚前赠房未过户 赠与承诺可撤销 121

  赠与手续未办理 所签协议可撤回 122

  夫将房产加妻名 离婚撤赠被驳回 123

  答应房产归女方 反悔索要不支持 125

  反悔赠女十万元 母亲起诉被驳回 126

  受赠之后不养老 所剩余款应返还 127

  老人房产赠儿子 诉求撤销被驳回 128

  十四、亲子鉴定篇

  鉴定女儿是亲生 妻子获赔五千元 130

  亲子鉴定见真相 生父判赔抚养费 131

  鉴定儿子非亲生 第三者赔偿六万 132

  女儿是否是父生 申请鉴定奶无权 133

  十五、分割赔偿篇

  结婚未办结婚证 死亡赔偿不予分 135

  婚姻关系属无效 丈夫没有分割权 136

  丈夫身亡获赔偿 父母子女均有份 137

  子女死亡赔偿金 离婚父母均有份 138

  过继儿子矿难亡 亲生父母获赔偿 139

  女儿外孙车祸亡 岳父可分赔偿款 140

  十六、房产纠纷篇

  卖房未经妻同意 擅自买卖判无效 142

  卖房已经四年多 妻诉收回不支持 143

  父亲去世母售房 子女反对获支持 144

  十七、遗嘱纠纷篇

  公证自书两遗嘱 公证遗嘱判有效 146

  自书代书两遗嘱 自书遗嘱判有效 147

  订立遗嘱形式多 打印遗嘱也有效 148

  教授遗嘱用诗写 义子解诗获胜诉 149

  父留字条视遗嘱 儿诉继承被驳回 150

  限妻再嫁系违法 遗嘱内容属无效 151

  提前行使继承权 儿夺房产被驳回 153

  十八、遗产继承篇

  离婚判决未生效 夫死妻有继承权 155

  姐弟六人争遗产 赡养功大分得多 156

  对前妻父母尽孝 女婿依法获遗产 157

  前妻比儿先遇害 前夫继承儿遗产 158

  父母遗产姐妹分 上门女婿也有份 160

  妻的情夫害丈夫 妻子仍有继承权 161

  生不赡养死不葬 女儿失去继承权 163

  父亲不尽抚养义务 不予继承儿子遗产 164

  农村风俗不能违法 女儿出嫁仍可继承 165

  老人房产赠保姆 遗嘱有效儿败诉 166

  单位住房未房改 子女没有继承权 167

  先辈埋藏珍宝物 后辈依法可继承 168

  农村征地补偿款 依法不能算遗产 169

  父亲肇事致身亡 儿继遗产应赔偿 170

  十九、刑事犯罪篇

  求爱被拒生邪念 网上诽谤判两年 172

  恋爱不成拘女友 造成重伤被判刑 173

  相约自杀女友亡 男友被判三年刑 174

  未婚生子抛下楼 构成故意杀人罪 175

  一女四嫁为图财 贪财母亲受刑罚 176

  少女频频做新娘 骗取钱财进牢房 177

  网络征婚扮富帅 骗了八名单身女 178

  婚姻证件系伪造 构成重婚被判刑 179

  花钱为儿买妻子 父子共同入监狱 180

  抱人婴儿想收养 构成拐卖儿童罪 181

  教育方式不得当 施加暴力致子亡 181

  老汉投毒惩逆子 法院审后判无罪 183

  遗弃亲生残疾女 父亲被判六个月 184

  儿媳虐待老婆婆 蛮横无理被判刑 185

  虐待老母不悔改 儿子被判半年刑 185

  老母家中被饿死 儿子分别被判刑 187

  只因琐事打老母 道德不允法不容 188

  拒不支付赡养费 不孝之子被判刑 189

  丈夫成了植物人 妻子遗弃被拘役 190

  妻子患有精神病 丈夫捆绑致其亡 191

  妻买农药自杀亡 夫不阻拦判六年 192

  感情受挫开燃气 即便自杀也犯罪 193

  丈夫酒后凌晨归 妻让情人装小偷 194

  妻子在家行不轨 丈夫捉奸打伤人 195

  骗领亡夫养老金 构成诈骗被判刑 196

  为骗巨额保险金 电死妻弟又杀妻 197

  岳父酒后生争执 女婿劝架致其亡 199

  儿子助母安乐死 依法被判三年刑 200

  法院判决不履行 公公婆婆被判刑 200

  忍受家暴四十年 杀死丈夫判缓刑 202

  父母打工在外地 儿子在家杀堂弟 204

  儿子强奸又杀人 母亲大义报公安 205

  二十、法律小常识

  什么是监护人 208

  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 209

  什么是第三人 210

  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财产 210

  夫妻离婚,财产咋分 211

  如何申办遗嘱公证 212

  打官司要学会收集证据 213

  哪些事实无须举证 213

  打赔偿官司应提供哪些证据 214

  人身损害赔偿官司应如何举证 215

  哪些赔偿可以拿不止一份 216

  伤情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216

  轻微伤、轻伤、重伤在诉讼中的区别 217

  刑法中的周岁从生日第二天起算 218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10 218

  危急时刻怎样拨打120 219

  打赢官司别忘了申请执行 219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 220

  关于诉讼时效方面的有关规定 221

  附: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节选) 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节选) 233

  婚姻登记条例(节选) 235

  母婴保健法(节选) 23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236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 237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238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 239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 2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节选) 2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243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245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节选)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 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节选) 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52

前  言

  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中国”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为全面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更快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让法律的春风吹遍机关单位、乡村、社区、家庭、学校、企业、军营和监所,形成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应广大读者的迫切要求,作者怀着报效祖国、服务人民和奉献社会的满腔热忱,以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中国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案例资源,更好地为全国人民服务,精心编写了这套《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本套丛书有三个特点:

  一、案例丰富,内容实用。本套丛书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三个方面。具体分为人身损害赔偿、未成年人保护、医疗事故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纠纷、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等八个部分,八个分册,精选常见生活案例近1300例,基本囊括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了全国人民的需求。其涉及法律知识范围之广在全国尚属首例,不仅开创了我国公民学法用法的新路子,也在全面运用案例学法用法方面填补了一项空白,对公民普法、用法和干部学法、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借鉴意义。该书同时是社区居委和乡村村委干部宣传法律、教育群众和调解民事纠纷的好帮手,也是广大司法工作者和政法院校师生的良师益友,的确是我们学习运用法律知识一部不可多得的工具参考书,具有一定的珍藏价值。

  二、通俗易懂,发人深省。本书将一个个内容生动、扣人心弦、发人深省的事实案件和抽象的法律规定融为一体,以案说法,是非分明,易懂易记,不仅可使广大公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学到更多、更有用的法律知识,尽快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同时还能引以为戒,对预防事故发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国民经济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目录索引,查阅方便。读者只要翻开全书的目录索引,全书的篇目内容便尽收眼底,任您选阅。然后联系实际即可查找目录和案例中的具体内容,就能找到您要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答案。

  由于作者编写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出现失误,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再版增订。

  本书的编写得到了安徽省司法厅、淮北市司法局、濉溪县司法局和中国法制出版社的重视与支持。曾任濉溪县委书记、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离休老干部刘耀华同志为本书题了词,作者的亲朋好友也为本书的编写和出版给予了积极的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我们真诚的谢意!

  我们的国家是法治国家,希望通过我们努力编写出版的这部《百姓生活常见案例大讲堂丛书》,能让每个读者都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而享受法制的阳光,为推进中国特色的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在线试读

  昔日恋爱赠轿车 结婚不成应返还

  经典案例

  2005年,原告刘某(男)和被告王某确立了恋爱关系,很快谈及结婚事宜,当时被告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并选中一辆奇瑞QQ小轿车,刘某当即支付了购车款。2006年11月,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刘某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4万余元,王某认为车是刘某赠送的不应予以退还。

  法槌定音

  2007年2月15日,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未结婚而请求归还财物的案件。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一同去购买汽车,所买之车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实际付款人为原告,原告用大额钱款支付购车款并将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现双方未结婚,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退还其购车款理由正当,被告应当返还。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的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并谈及结婚事宜,被告王某提出想拥有一辆私人小轿车,原告刘某支付了购车款,所买车辆登记在被告王某名下,其行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的原被告双方既然没有按约定结婚,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故被告应当返还。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5条、第190条

  财物已经赠女友 分手不可再索回

  经典案例

  原告吴某称:恋爱期间其女友赵某曾向其借用摄像机等财物。后赵某提出分手,但一直未归还财物。赵某辩称摄像机等是原告主动赠送,并非是她借用,如称是借用,吴某应出示借据。

  法槌定音

  2005年11月法院审理认为,男女恋爱期间一方主动购物给另一方,是期望博得对方好感,这种行为是赠送行为。从生活常理判断,被告主张的真实程度远远高于原告,加之原告举不出有力证据,因此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的吴某在同女友赵某恋爱期间,为了博得对方好感,主动购物送给女友,女友接受了财物。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属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吴某不能再索回赠与赵某的财物。至于吴某称女友向其借摄像机等财物,吴某没有证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5条、第44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新娘出嫁后出走 父母应返还彩礼

  经典案例

  2005年10月,熊某(男)与夏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按照当地习俗,熊某给夏某母亲凌某彩礼1.46万元。恋爱期间,原告又送给夏某4件金饰品。2006年2月9日,原告熊某与被告夏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仅三日后,被告夏某便不辞而别。为此,原告多次向夏某父母交涉归还彩礼及其他财物,但均被拒绝。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接受彩礼的新娘父母应当返还彩礼。而夏某所接受的4件金饰品,以及原告为款待、宴请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分别属于原告自愿赠送及正常花销,不存在返还问题。为此法院依法判决夏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1.46万元。

  法律解析

  本案的原告熊某与夏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便按照当地习俗,送了彩礼并举办了婚礼。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婚姻法》第8条关于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婚姻法》第3条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故法院判决夏某及其父母返还所收彩礼。这也符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规定。至于在恋爱期间,原告自愿送给夏某的其他财物,属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同时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被告不需返还。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85条、第44条,《婚姻法》第3条、第8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民法通则》第92条

  父母给钱买婚房 结婚不成应归还

  经典案例

  小张和小李于2011年10月恋爱,相约一年后结婚,作为准公婆的小张父母汇款40万元给小李买房。此后,小张和小李虽买了房子并已入住,但因感情不和分道扬镳。小张父母无法接受40万元“打水漂”的结局,终在协商要回房产未果的情况下,将小李告上法院。在这场情感纠纷中,小张称,他在2011年和小李建立恋爱关系,小李提出买房后才嫁给他。小张于是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购买一套总价57万元的房产,小张父亲为此给小张1万元让其支付定金。

  2011年11月3日,小张父母把40万元汇入小李的账户。2011年11月7日,小张和小李以小李的名义将房子买下,小李当日支付了27万元,余下的30万元办理银行按揭。后来,两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但小李称不久她惊悉小张生活不检点,两人分手。小张于2012年5月8日被小李赶出新房。小张和父母认为,之所以出资买房,是因为小李要嫁到他们家,而现在婚约已解除,小李应该返还买房的41万元。

  对此,小李称小张家人给小张的1万元并未用于支付房款,他们也未提供1万元定金的收款收据,所以小张要这1万元没有依据。而小张父母汇入小李账户的40万元被小张取走700元,该700元不应由她承担返还责任。

  法槌定音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父母以儿子和小李结婚为条件汇给小李40万元,小张承认取走700元,应认定小张父母给付小李39.93万元。这笔钱形式上是赠与,但该赠与是以和小张结婚为条件,故该赠与行为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2012年5月,法院判决小李返还小张父母39.93万元。

  法律解析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小李未与小张结婚,意味着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合同不符合所附条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小李应返还小张父母39.93万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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