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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国家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含代表法)·实用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09月 

ISBN: 9787509366530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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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2.99

类别: 国家法/宪法 SKU:5c23b87d421aa985877ae15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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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6530

编辑推荐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三部法律:选举法、代表法和组织法于2015年8月29日统一打包修改,此次修改的基本精神是从法律上、制度上着力解决基层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发挥作用以及代表选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选举法此次还特别明确,公民参加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的与选举有关的任何形式的资助,违规者不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已列入者应当除名,已当选者则视为无效。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和2015年经过了六次修订,共十二章、五十九个条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事宜作了全面的规定。选举法对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至关重要,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选举方式我国选举法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二、关于选举权平等原则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三、关于选举程序直接选举以选区为基本单位。选区的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一个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确定。选民在所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举日20日前应公布选民名单,对公布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选民资格案件进行审理,并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为选民资格争议的后决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选举法另外还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少数民族的选举、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等问题作了规定。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章 总则
条【立法依据】
第二条【选举方式】
第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一人一票原则】
第五条【解放军选举办法】
第六条【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第七条【选举经费】
……
……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1983年3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在线试读

  条【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理解与适用

  本法所指的选举制度,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监督等,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产生以及领导人员的选举、任命。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选举由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条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59、77、97、102、104、113、115条

  第二条【选举方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理解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公民直接投票选出国家机构的成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间接选举是指由公民选举出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出当选人。条文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三

  第三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理解与适用

  公民取得选举权的条件只要求为本国公民、已经成年、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凡是年满18周岁成年的本国公民,只要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具有选举资格,享有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由于其患病失去了行为能力,丧失了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因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利后,暂不行使其选举权利。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基本上是统一的,即凡有选举权的选民就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4、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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