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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预防、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之后,消防安全更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11月 

ISBN: 978750936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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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法律法规 SKU:5c23f407421aa985877bc42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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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68800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消防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府的形象。特别是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之后,消防安全更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内容权威、排版简洁、价位低廉,便于读者查阅了解、学习研究。

 

内容简介

  消防法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内容包括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附则,共6章42条。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章总则

 

在线试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章总则

  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令第107号公布 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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