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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诉讼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作者:郑旭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8月 

ISBN: 9787300260815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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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0.99

类别: 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诉讼法/程序法 SKU:5d8170e9b5d8bfc22f3116f7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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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0260815丛书名: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

产品特色

内容简介
本次的教材修订,以我国2018年《国家监察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基本操作方法做出更新,知识更全面,体系更新颖。本书可供法律院校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供法律实务工作者及法学科研工作者研读。
作者简介
郑旭,男,1972年生,现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1993获得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学士学位,1996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受英国文化委员会(British Council)资助,获得英国华威大学优秀法律硕士学位(University of arwick, UK, LLM, with Distinction)。199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访问学者,2003年美国杜肯大学(University of Duquesne)访问学者。自1996年以来,在中国政法大学主要讲授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外国刑事诉讼法。
目  录
章概述1
第二章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10
第三章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9
第四章刑事诉讼的模式29
第五章真实查明与刑事诉讼44
第六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63
第七章宪法与刑事诉讼73
第八章刑事诉讼原则83
第九章管辖94
第十章回避105
第十一章辩护与代理114
第十二章强制措施和留置133
第十三章附带民事诉讼154
第十四章期间、送达163
第十五章证据175
第十六章立案196
第十七章侦查和调查207
第十八章提起公诉240
第十九章审程序255
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278
第二十一章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审判290
第二十二章复核和核准程序297
第二十三章审判监督程序307
第二十四章执行318
第二十五章特别程序337
第二十六章涉外刑事诉讼与司法协助346
在线试读
监察委员会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能
《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第124条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为了贯彻以上《宪法》规定,《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具体而言,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体现在《监察法》第11条: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其中,对职务犯罪进行调查,是与刑事诉讼紧密相关的职能。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二)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上下级关系
根据《宪法》第125条、《监察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宪法》第125条、第126条和《监察法》第9条、第10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三)监察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
《监察法》第8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监察法》第9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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