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0123211
序 言/1
摘 要/1
Abstract/5
绪 论/1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2
二 相关主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9
三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24四主要创新点/26
第1章 大数据的物理描述与法律表达/28
节 完整的物理描述:大数据的内涵与外延/30
一 大数据的内涵:基本概念与特征/30
二 大数据的外延:与其他知识产品的辨析/44
第二节 基本的价值判断:大数据的法律定性/55
一 数据、信息与大数据信息的界分/55
二 大数据具有法律层面的价值/60
三 大数据是法律视角下的财产/79
四 大数据应被纳入民事法律体系/85
五 大数据与《民法总则》的关联/89
第三节 变动中的利益格局:大数据引发的价值调整/94
一 新的利益主体:更广泛的“信息活动”参与者/94
二 新的利益诉求:更深入的信息利用与更广泛的知识共享/101
三 激化的利益冲突:信息独占与共享的矛盾/106
第四节 现实的法律选择:制度构建视角下的大数据/110
一 法律制度构建的对象:大数据信息/110
二 法律制度构建的目的:保障数据信息的充分利用和共享/112
三 法律制度构建的路径:以知识产权法为优选/115
本章小结/121
第2章 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多维度关联/123
节 社会创新维度:大数据对社会创新的影响/123
一 大数据降低了社会创新门槛/124
二 大数据带来了新的创新模式/126
三 大数据拓展了创新主体的范围/129
第二节 市场竞争维度:大数据对市场经营活动的影响/131
一 大数据改变了市场竞争环境/131
二 大数据蕴含了潜在的竞争风险/136
第三节 对现有制度影响的维度:大数据语境下的知识产权/144
一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理念的挑战/144
二 大数据对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影响/147
三 大数据引发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150
第四节 制度发展与完善的维度:知识产权视角下的大数据/154
一 新客体的构想:大数据是单独的知识产权客体/155
二 新客体的证成(一):大数据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一般条件/156
三 新客体的证成(二):大数据不属于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159
四 新客体的证成(三):大数据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融合/168
本章小结/175
第3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177
节 现有理论难以支撑对大数据的制度供给/179
一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权利主体方面的不适应/180
二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权利客体方面的妥协/185
三 现有理论在大数据相关利益分配方面的失灵/188
第二节 大数据对理论发展的需求/191
一 新理念的背景:竞争利益与知识被不合理独占带来的威胁/192
二 新理念的提出: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193
三 新理念的论证: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现实依据/196
四 新理念的运行: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实现逻辑/200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理念与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207
一 “信息有限支配”与“信息深度共享”的协调/207
二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安全”的协调/208
三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秩序”的协调/211
四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平等”的协调/213
五 “信息有限支配、深度共享”与“个人表达自由”的协调/214
第四节 大数据“信息深度共享”的必要限制/217
一 为保障公共权力的行使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7
二 为保护人身利益不受侵害而对“信息深度共享”的限制/219
本章小结/227
第4章 大数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构建/229
节 适宜的立法模式/230
一 应采用“大数据信息”单独立法模式/230
二 立法的层级不宜过高/235
三 立法应兼顾对特定行为的控制/237
第二节 制度构建的价值导向与目标/244
一 制度构建应以“公共利益”的现实与发展为基础/244
二 制度构建应以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为导向/246
三 制度构建应以社会整体“竞争利益”的维护为直接目标/252
第三节 大数据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255
一 适格的权利主体与客体/255
二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产生与确认/267
三 大数据相关权利的基本内容/269
四 大数据相关义务的主要方面/272
五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限制/278
六 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外部规制/280
七 大数据法律保护对现有制度的借鉴/283
本章小结285
结 语/287
参考文献/290
后 记/311
序 言
在现代社会“信息化”浪潮之下,以数据、信息等新产品或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获得了飞速发展,并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这当中,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发挥的作用尤为重要。然而,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研究对于“大数据”以及更为抽象的“数据、信息”的理解仍存分歧,新形态的竞争活动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与规制。对此,本书以对大数据的理性认识为基础,研究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以及大数据技术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和潜在风险,并提出法律应对的策略,具有突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下,“信息”的价值和法律定位仍然十分模糊。虽然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更上位的财产权制度中,都或多或少地包含了有关“信息产品”或“虚拟财产”的内容,但是,法律对数据、信息进行系统性规定的尝试总是无法摆脱具体信息内容或应用领域、方式的限制,也为相关制度的构建带来了极高的难度。与此同时,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对于“大数据”这一新型知识产品的认识略显粗浅且尚未达成共识——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大数据相关技术及应用在缺乏必要法律保障与监管的情形下“野蛮生长”,使其引发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进而威胁技术进步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在更抽象“信息”的层面,则体现为特定主体通过对数据、信息的不合理独占获取不合理的利益,这极有可能会从根本上影响整个社会的创新、竞争利益乃至文明进步。
对此,本书的撰写,以立足于对相关技术内涵与发展的把握为前提,注重对相关技术背景下的法律问题的归纳和提炼。与此同时,注重观察、总结技术应用对社会的影响,在对有关对象、社会现象以及发展趋势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也从理性的角度审视和思考大数据技术以及相关应用对于社会可能带来的正、负影响。而理论构建方面,作者则在对大数据相关理论进行梳理、比对的基础上,指出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应遵循大数据“信息有限支配与深度共享”的理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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