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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实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实务精要(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实务精要(一)

杜万华大法官专文推荐,民事诉讼法条文演变、相关法条对照、立解理由、条文说明、起草争点、实务问题、实例解析

作者:葛文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8年06月 

ISBN: 9787519723026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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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58.99

类别: 法律实务 SKU:5d848ed05f98491045417ba2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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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9723026

编辑推荐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实务精要(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写作方式深入浅出、清晰易懂,对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与步骤以及相关的实务精要进行阐释,一一清晰说明。对初学者而言,完整而实用,诉讼老手读了也不觉得其浅,反而可以利用作者提供的系统性思考方式,在办理案件时整理思路、检讨对策。(2)每一个法条解析皆有浅显易懂、生动有力的实例,可以与正文的讨论说明相互印证。(3)分析论证简要精练、举重若轻。要言不烦,兼顾客观、平衡与实用性,在有限的篇幅中把必要的知识观念透彻表达。

 

 

内容简介

  本书为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实务精要》 之一,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现行条文编排为序,仅涉及管辖、回避、当事人、证据、期间送达五章内容,全程展示各个条文的演变进程,针对国内实务与学说讨论的重要问题,加以整理分析,进行详细讨论并辅以国内外法院判决。考虑到使用者的查询便利,各条开头都设有详细条旨供读者参考,并筛选重要关键词便利查询。

 

作者简介

  葛文,1969年3月生,苏州大学法律硕士,法官,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研究室副主任。徐州市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徐州市”双百人才”,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江苏省法官学院兼职教师。2008~2017年,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五次荣立个人三等功。2010年江苏省法院调研工作先进个人,2008~2012年江苏省法院优秀案例通讯编辑。2014年7月~2015年5月,抽调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工作,从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表见代理适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目  录

一、管辖  
第一条 【重大涉外案件】
  第二条 【专利纠纷及海事、海商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专门管辖】
  第三条 【住所地】
  第四条 【公民经常居住地】
  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六条 【户籍被注销后的地域管辖】
  第七条 【户籍迁出尚未落户时的地域管辖】
  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事单位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二条 【当事人离开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三条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提起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四条 【国外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提起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五条 【不同时居住国内的中国公民提起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六条 【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提起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七条 【均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离婚后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
  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网络买卖合同的履行地】
  第二十一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涉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三条 【申请支付令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四条 【侵权行为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第二十六条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诉前保全造成损失提起诉讼的地域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专属管辖】

  第二十九条 【书面协议管辖】
  第三十条 【管辖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一条 【消费合同中以格式条款订立管辖协议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地域管辖】
  第三十三条 【合同转让时管辖协议对受让人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因同居或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时的约定管辖】 
  第三十五条 【应诉管辖的例外移送管辖】 
  第三十六条 【管辖权竞合】 
  第三十七条 【不因当事人住所地变动的管辖恒定】 
  第三十八条 【不因行政区域调整的管辖恒定】 
  第三十九条 【不因诉讼请求变动的管辖恒定】 
  第四十条 【指定管辖】 
  第四十一条 【指定管辖中强行裁判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确有必要的上交下案件】 
  附论 
二、回避    第四十三条
【自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 【行为偏颇的申请回避】 
  第四十五条 【再次参与审判禁止】 
  第四十六条 【依职权回避】 
  第四十七条 【回避权利的告知】 
  第四十八条 【审判人员的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院职员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第五十条
【代表人的确定】 
  第五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诉讼】 
  第五十二条 【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 【非法设立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 
  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第五十五条 【诉讼中继受】 
  第五十六条 【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的确定】 
  第五十七条 【因劳务致人损害的被告】 
  第五十八条 【被派遣人员因执行任务致人损害的被告】 
  第五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第六十条 【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 
  第六十一条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诉讼主体】 
  第六十二条 【无权代理的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 【企业法人合并或分离后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法人解散注销后当事人的确定】 
  第六十五条 【因出借行为的当事人】 
  第六十六条
【保证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的诉讼主体】 
  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当事人能力】 
  第六十九条 【死者人格权益的主体资格】 
  第七十条 【遗产继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 
  第七十一条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二条 【共有人属于共同诉讼人】 
  第七十三条 【追加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程序】 
  第七十五条 【“人数众多”的标准】 
  第七十六条 【选定当事人】 
  第七十七条 【选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数】 
  第七十九条 【代表人诉讼中的公告】 
  第八十条 【普通共同诉讼既判力的扩张】 
  第八十一条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监护人的确定】 
  第八十四条 【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第八十五条 【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 
  附论 
四、证据    第九十条
【举证证明责任的含义】 
  第九十一条 【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第九十二条 【诉讼上的自认】 
  第九十三条 【免证事实】 
  第九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第九十五条 【证据调查申请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 【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第九十七条 【调查收集证据的形式】 
  第九十八条 【诉讼证据保全】 
  第九十九条 【举证期限】 
  第一百条 【举证期限延长】 
  第一百零一条 【逾期举证的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零三条 【质证】 
  第一百零四条 【质证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审核证据的原则】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 
  第一百零七条 【调解和解中自认排除】 
  第一百零八条 【本证与反证证明标准】 
  第一百零九条 【提高证明标准的特殊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询问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明妨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妨害证明行为的制裁】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文书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的形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证人的保证书】 
  第一百二十条 【证人拒绝具结的后果】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和鉴定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专家辅助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专家辅助人的出庭】 
  第一百二十四条 【勘验】 
  附论 
五、期间和送达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期间的起算时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立案起算时间】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不变期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再审程序审理期限】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 
  第一百三十条 【收件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代为接受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的送达】 
  第一百三十四条 【委托送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电子送达的确认】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二审、审判监督、申请执行程序送达地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条 【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宣判视为送达】 
  附论 

 

免费在线读

  序

  –让当事人在法庭上感受公平之道 

  审判原本就是发现真实、交付正义的过程,就是对当事人的主张、异议、驳回、维持等予以回应,置身于法庭之中实现,而不是在法官办公室里形成。如何用公平、理智、正确、妥当的方法听讼或办理的学问,成为让当事人感受公平之道。这种公平之道关键在于恰当地对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以及说服当事人方法的运用。很遗憾,我国过去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证据法,不知说服当事人的方法即如何给予理由的运用。认为只要判决结果正确,程序违法无关紧要,证据如何取得也非重点,说服方法更是闻所未闻,而后者将成为当事人感受公平的关键。

  裁判者不是神,也无法回到事发当时成为目击者,所以仅能透过严谨的证据调查方法或相关的诉讼程序,让争议事实厘清的结果尽可能贴近真实。这是因为诉讼程序是人类文明所发展出来的,在经验上最有效率也最有可能贴近真实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透过程序法上的贯彻,让事实的认定贴近事件的真实,通过辩论的机会,使裁判有实践正义的最大可能。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满着客观实证倾向的主观理解空间,面对同一客观规范主观上不同的认知,此时裁判者的说服方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对争议的具体问题和事项给予符合法律规范的理由,让不同的说法经得起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的检视,而使裁判更能贴近社会法感,是实务所需要重视的。

  诉讼法是时代的产物,常应时代的兴替、社会的变革、文化的进步而逐渐充实发展。本书不谈深奥繁杂的理论,一方面,以实务中的问题角度,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背景、各种观点争论、解释的条文演变而如何经取舍定论,告知读者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如何在当下各种争论观点中形成的,哪些观点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纳吸收,哪些观点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抛弃,哪些观点未被《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采纳,避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实施中仍然有一些曾经争论过的观点或问题被再度提出,引发无实益的争论。另一方面,本书从实务中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出发、提出切实可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解决方案并给出相应的理由,为增加说服力,佐以域外最高法院判例,是一本实用书籍。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写作方式深入浅出、清晰易懂,对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与步骤以及相关的实务精要进行阐释,一一清晰说明。对初学者而言,完整而实用,诉讼老手读了也不觉得其浅,反而可以利用作者提供的系统性思考方式,在办理案件时整理思路、检讨对策。(2)每一个法条解析皆有浅显易懂、生动有力的实例,可以与正文的讨论说明相互印证。(3)分析论证简要精练、举重若轻。要言不烦,兼顾客观、平衡与实用性,在有限的篇幅中把必要的知识观念透彻表达。

  作者身为法官,虽工作极为忙碌,仍不忘时时惕厉自勉、自我充实、殊值敬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与实务精要(一)》简明易懂,有启发之功,实属难得之作、爰欣然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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