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6204146
本书聚焦于“地方法制”,内容相当集中;又相当丰富,涉及“地方法制”的方方面面,包括过去、现在以及将来的各种情况。“名家论坛”三篇文章和“地方法制的理论和历史”部分的三篇文章,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深刻性,尤其值得深入阅读。
本书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分别为名家论坛、地方法制的理论与历史、法治评估专题、区域法治专题、地方法制的实践研究、交叉学科研究。收录了高全喜教授的《地方法制的历史及其现代意义》、葛洪义教授的《关于中央与地方间分层设置法院系统的构想》、江国华教授的《地方治理结构转型与中国纵向政权组织法治体系重构》等学界著名学者的文章。既有对我国古代地方治理理论及其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探析,也有对当代我国地方制度的深入研究。
名家论坛
地方法制的历史及其现代意义/高全喜
地方治理结构转型与中国纵向政权组织法治体系重构/江国华
关于中央与地方间分层设置法院系统的构想/葛洪义
地方法制的理论与历史
《论语》治理思想及其地方法治意蕴/李旭东
南宋如何治理地方:袁采《世范》的选材主旨与伦理导向/沈玮玮
地方法制研究理念的自觉与传播/谢郁
法治评估专题
上海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现状评估报告/彭辉
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评估中的公众参与指标初探/冯健鹏
中国特色的法治政府绩效评价:沿革、标准与实践/邱佛梅
区域法治专题
区域行政立法的意义
——以区域经济发展为背景/王轩
区域一体化背景下地方政府利益协调机制构造
——以区域交通运输一体化为例/陈学辉
地方法制的实践研究
论自贸区建设背景下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的深化/杨雄文郭哲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构建
——以土地经营权物权塑造为视角/赵忠奎
公共卫生治理的法律架构
——以浙江公共卫生治理经验为基础/吕成龙
交叉学科研究
温州教育事业改革:市场化的范围界定/褚蓥
编者后记
◎
地方法制的历史及其现代意义
高全喜
前不久,欣闻老友葛洪义教授创办《地方法制评论》辑刊,在此谨表祝贺!我因从北京南迁上海,事情极是繁多,所欠文债,亦为不少。但是,面对老友索稿,仍然感到义不容辞,故欣然允诺。至于行文匆匆中的错漏,或在所难免,则尚望老友以及读者们谅解。
葛教授创办《地方法制评论》辑刊,对于法政学界来讲,自然是一件可喜可贺之事,对于我个人来说,更是心有戚戚焉。为什么这么讲呢?2016年9月,我正式离京赴沪,离开了耕耘多年的北京学术界,南下上海,来重寻宪政之道,并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立了专门的“宪法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在研究中心的成立会上,我将会议的主题确定为“海上宪道”,蒙季卫东教授的雅意,指出此概念亦可以反过来说,即亦可将其视作是“道宪上海”的意思。无论是“海上宪道”,还是“道宪上海”,其中的蕴意,都是就南方的地方法制在近代中国历史方面的特殊意义而发。所以,甫来上海,即能听到老友创办《地方法制评论》辑刊的消息,我不能不为之而振奋。对于法政理念的基本判断,葛教授的思路与我,真可谓是若合符节。借此机缘,我匆匆撰就的此篇小文,一方面算是对于老友索稿的交代,另一方面也希望借由此文、借由老友的《地方法制评论》辑刊,向同道学者,传递另一种法政理念,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而是以地方社会为中心的法政理念。
不过,在讨论地方法制与地方社会前,我想先谈谈立宪史,因为只有在近代立宪史的历史渊源中,才能真正浮现地方法制与地方社会的特殊法政意义。中国百年来的立宪史,是我近年来反复思考的主题,而且已经渐渐地攒积了一些文字,如关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马关条约》、“八二”宪法等方面的学术论文,以及著作《立宪时刻:论〈清帝逊位诏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另外,借由一次课程的录制,我还对整个中国百年立宪史展开了初步的整体性叙述,由该课程而衍生的文字版——《中国宪制史(1840—1949)》,亦即将流布于书坊,敬请方家指正。
近代中国,被认为是一个宪法的实验室,它尝试了各种各样的宪法模式,如清末的君主专制式宪法《钦定宪法大纲》、君主立宪式宪法《十九信条》、民主共和式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威权体制式宪法《中华民国宪法》、地方分权式宪法《曹锟宪法》等。总之,在你方唱罢我登场的乱哄哄的闹剧中,宪法终褪去了它的神圣光环,成为历史闹剧的一个组成部分,国人也失去了对于宪法的信仰。我们知道,在晚清时期,吾国与吾民对宪法的信念是何等之坚定,时人仿佛相信,今日立宪,明日便可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梁任公那鬼斧神工般的文字——《立宪法议》,至今仍然激荡着所有法政学者的心灵。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在近代中国,宪法的权威终不可避免地沦丧,一部又一部不同模式的宪法,终却都归于同样的结局——失败?是什么将近代中国推向了“制宪—废宪”的循环往复之中?在我看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地方法制尚未健全,地方社会尚未建立。或者说,制宪权的行使,没有真正的地方性基础。关于制宪权的问题,容后再议,我们先来谈谈地方社会在宪制中的意义。
在欧陆理性主义的描述中,以及近代中国的憧憬中,政治学意义中的一个概念——政治权威,或者说权力,即英文中的power,成为了政治共同体为核心的构成要件。政治共同体被人为地撕裂为两极,一极是国家,一极是社会、民间、个人。但是,这种叙述,以及这种叙述背后的历史哲学、政治哲学的逻辑,却是很有问题的,是值得警惕、反思的。因为,它们并不符合人类历史的真实进程,也不符合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我在早期的一本政治哲学著作中指出过,不同于欧陆的理性主义(rationalism)维度的启蒙思想,苏格兰的启蒙思想推崇的不是“理性”,而是“情感”与“德性”,它反映为一种经验主义(empiricism)的政治哲学、历史哲学,如它的代表人休谟(Hume)即认为政治共同体不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制造”出来的,而是由个人、家庭、社会渐渐地“聚合”出来的。显然,休谟的论述才是历史的真实景象。无论西方,还是东方,所有的政治共同体,莫不遵循着这样的规律。
因此,我们可以认定,国家的基础是社会,而非相反,而且即使在国家构建以后,国家也不是共同体的代名词,它仍然只是共同体的一部分。正如社会是共同体的一部分一样,它们相互交织,但又相互独立,都不可取代对方,垄断共同体的一切。那么,作为国家基础的社会,它至少有两个为基本的出发点:一个是基于血缘的共同体——家庭(族)的社会,一个是基于地方群体的熟人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建立,可以说,就是这两个小小的原始基点不断扩张的结果。关于此点,我想大概不必过多论述,因为无论是哈耶克(Hayek)的扩展秩序(the extended order)原理,还是黑格尔(Hegel)的家庭、社会、国家的三环递进论述,都是基于此种历史逻辑。而且,我们不妨抛开所有的这些理论架构,来回望西方真实的历史,也会发现是这样。中国的家族社会,可以说真是源远流长,已经成为中国历史传统的核心部分,这自然不必赘述。凡是中国人,对此皆有深刻的体认。直到今天,现代中国似乎也处处都充斥着家的影子,如中国的房地产之所以能够如此火热,除了其他一些经济学方面的原因外,对“家”的归属感,我想大抵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在西方历史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类似的景观,如罗马法中的“家父”“长子”等概念。但是,不同于中国家族社会的是,在西方的中世纪(即所谓的封建时期),出现了一个从家族社会、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新社会连带方式的转型。因此,中世纪的市镇制度、封建法、地方自治法等都具有全新的社会结构性意义,它与古典时期的城邦社会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在中世纪的中后期,虽然家庭仍然存在,但是它渐渐地失去了中心的意义;社会的中心变成了城市、集镇。特别是在环地中海区域,形成了一整套商业体系,它与欧洲内陆的农业腹地相互结合,成为了现代社会的前奏性存在。我们可以看到,即使在今天,城市、集镇在英美国家仍然居于一种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实,在很早的时候,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就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注意到了地方社会对于英美式现代民主的重要意义。英美地方社会的宪章、法律,也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根基。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