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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766347
章 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和适用
节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现状
第二节 研究宪法在特区的效力和适用的重要理论前提
第三节 1982年宪法第3l条的制宪意图及其特殊法理意蕴
第四节 以新的视角看我国宪法在特区的效力和适用问题
第二章 香港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性质、意义及其实践
节 授权的法理诠释
第二节 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法理依据
第三节 基本法作为授权法的体现
第四节 作为授权法的基本法与相关理论实践问题
第三章 香港原有法律采用为特区法律及普通法在特区的适用和发展
节 香港原有法律的含义和内容构成
第二节 香港原有法律采用为特区法律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节 香港回归后的香港普通法在特区的适用和发展
第四节 香港普通法在特区适用和发展的司法争议及其应对
本章结语
第四章 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弱化、症结与对策
节 重新审视香港行政主导体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 立法原意:“行政主导”没有得以彻底贯彻的治理逻辑
第三节 文本分析:“行政主导”缺乏充分的制度资源支持
第四节 效果考察:“行政主导”体制下行政权力的式微
第五节 原因分析:行政权力与政党的制度分割
本章结语
第五章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及其实践
节 基本法解释机制及其实践的研究价值与研究重点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文义、逻辑和法理解构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法源规范和基本特征探析
第四节 对基本法解释机制实际运行中产生的其他争议性问题的研析
第五节 完善基本法解释机制的建议和对策
第六章 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性质、内涵及其实践
节 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基本法依据与判例法基础
第二节 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性质、内涵及其实践
第三节 划定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权力边界
第七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发展
节 香港政制发展的简要历程和主要争议
第二节 香港政制发展的原则、宪制基础和主导权
第三节 香港双普选的“普选”定义
第四节 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对未来普选态势的若干影响
第五节 普选目标下的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构建
第六节 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的“民主程序”研究
第七节 回归基本法及人大决定的轨道乃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不二法门
第八节 以计分制设计行政长官普选时的投票方式:一个有助于解决香港特举困境的可选思路
第九节 立法会议员选举中功能界别制度研究
本章结语 双普选实现后可能面,临的政治冲突隐患及其对策
第八章 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实施问题
节 “国家安全”与公民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平衡
第二节 第23条立法的环境分析
第三节 第23条立法的法律争论
第四节 重启第23条立法的建议与对策
第九章 香港“政党”(政治性团体和组织)的法律规制
节 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现实需求和规范依据
第二节 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价值准则
第三节 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香港特区政党立法的模式选择
第十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经济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节 香港经济制度的由来
第二节 香港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香港经济的问题与机遇
第十一章 香港特区的社会文化制度及其实践问题
节 基本法框架下香港社会文化制度的地位和特点
第二节 香港社会文化制度的构成及其实践问题
第十二章 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区际司法协助
节 区际司法协助概述
第二节 构建内地与香港区际司法协助机制应遵循的原则、模式选择及现状
第三节 内地与香港地区司法协助的实践及其评析
第四节 完善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几点建议
第五节 完善内地与香港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的建议
本章结语
第十三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的权力及其实践
节 文献综述及评析
第二节 对香港特区缔结和参加国际条约的权力的建议
第十四章 国际人权公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
节 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与香港
第二节 回归后国际人权公约适用香港的法理依据
第三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香港的适用
第十五章 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监督机制
节 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之重要性
第二节 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的制度构成
第三节 香港基本法实施的监督机制的若干认识问题探析
代结语 香港基本法实践问题研究的反思与前瞻
参考文献
后记及致谢
本书作者简介及写作分工
邹平学,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港澳与内地合作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学科带头人,创新型城市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粤港创新圈与产业创新平台首席专家。
张定淮,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政治学博士生导师,深圳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副所长,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邓世豹,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傅华伶,男,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朱国斌,男,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教授,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姚秀兰,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李薇薇,女,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硕士,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王千华,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叶海波,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宪政与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张淑钿,女,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中山大学港澳珠江三角洲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
涂春光,男,深圳大学行政管理学硕士,深圳市建滔科技有限公司CEO
潘亚鹏,男,深圳大学宪法行政法学硕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孙成,男,深圳大学宪法行政法学硕士,清华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谢天,男,深圳大学宪法行政法学硕士,深圳前海管理局经营发展处副主任科员
李熙丞,男,深圳大学国际法学硕士
覃俏,男,深圳大学国际法学硕士,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写作分工:
本书研究论证框架由邹平学拟定,绪论由邹平学撰写。书稿的修改、补充及统稿工作由邹平学承担。
章节、第二节由邹平学撰写,第三节由邹平学和潘亚鹏合作撰写。
第二章由邓世豹撰写。
第三章由张淑钿撰写。
第四章由张定淮、涂春光合作撰写。
第五章由邹平学撰写。
第六章由朱国斌撰写。
第七章节由邹平学、姚秀兰合作撰写,第二节由姚秀兰撰写,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由邹平学撰写,第八节由邹平学与孙成合作撰写,第九节由邹平学与谢天合作撰写,本章结语由邹平学撰写。
第八章节由傅华伶撰写,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由叶海波撰写。
第九章由叶海波撰写。
第十章由谢天撰写。
第十一章由孙成撰写。
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由王千华、李熙丞、覃俏合作撰写。
第十四章由李薇薇撰写。
第十五章、代结语由邹平学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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