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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ISBN: 9787509384374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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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8.99

类别: 民法 SKU:5d84c8825f9849104541ff6a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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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374

编辑推荐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内容简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zui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  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依法赔偿】

  1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家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2如何正确理解“国家机关”的含义

  3 如何正确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

  4如何正确理解“损害”事实发生

  5如何理解修订后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第二章行 政 赔 偿

  节赔 偿 范 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6本条中的违法拘留的含义是什么

  7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8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9如何理解本条中的“唆使、放纵”的含义

  10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殴打公民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应请求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

  11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开枪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受害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12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3如何理解本条中规定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14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5违法扣押的财产因自然原因损坏的,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16如何理解本条修订后的“征收、征用”

  17 行政机关不考虑车上财产安全而执行暂扣车辆决定的,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18 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19如何确定已死亡的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20法人终止后,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的情形有哪些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1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情况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22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第三节赔 偿 程 序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23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24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十条【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5如何正确认定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一条【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26赔偿义务机关可否以协议书或者调解书形式结案处理赔偿案件

  27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可否口头简单通知赔偿请求人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8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起算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

  29行政追偿人和被追偿人都有哪些

  第三章刑 事 赔 偿

  节赔 偿 范 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30刑事拘留赔偿的认定

  31 逮捕赔偿的认定

  32刑事审判赔偿的认定

  33公民被判数罪,经再审改判为一罪,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34本条第4项中的“造成”如何理解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35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36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37对于人民法院违法查封且未尽保管义务造成的损害,能否请求国家赔偿

  第十九条【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38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还有哪些

  39依照刑法第17、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哪些

  40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哪些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刑事赔偿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41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事项达成协议,是否应制作赔偿决定书并交代诉权

  42本条第4款中规定的重审无罪赔偿包括哪些情形

  第三节赔 偿 程 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43 刑事赔偿程序可分为哪几个阶段

  第二十三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44复议机关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否受理

  第二十四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45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复议有哪些区别

  46提起刑事赔偿复议的情形有哪几种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

  47申请人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交哪些主要证据

  第二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48书面审查主要针对哪些内容

  49质证一般应按照何种顺序进行

  50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应当中止审理或终结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51如何理解申请延长审限的案件类别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52赔偿决定作出后是否需过一段时间再生效

  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

  5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的“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刑事赔偿的追偿】

  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

  54国家赔偿为什么以金钱赔偿为主

  55采用返还财产方式进行国家赔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56什么情况下采用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57如何理解“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58如何准确理解致伤的国家赔偿标准

  59 如何准确理解致残的国家赔偿标准

  60 如何准确理解致死的国家赔偿标准

  61受害人因看守所民警实施体罚而引发心脏病去世的,应当怎样赔偿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62精神损害赔偿的要点有哪些

  6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64直接损失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65因人民法院执行对象错误造成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怎样赔偿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

  66哪些费用属于国家赔偿费用

  67 赔偿请求人如何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68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如何处理

  第五章其 他 规 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69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当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70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第四十条【对等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

  71国家赔偿为什么不征税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综合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

  (2014年6月30日)

  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年12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28日)

  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4月25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4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2012年1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2012年1月13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1年3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2013年7月26日)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

  (2013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4月20日)

  行 政 赔 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2014年4月7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12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7年4月29日)

  刑 事 赔 偿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2007年9月26日)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998年8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

  (2010年11月22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28日)

  司 法 赔 偿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9月7日)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2011年1月17日)

  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1996年2月13日)

  实 用 附 录

  人民法院公布国家赔偿十大典型案例

在线试读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规定。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又称行政赔偿责任的限制或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普通公民,当其以普通公民的身份从事活动时,目的是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其行为不受职业规范约束,由此引发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区分个人行为与职权行为的关键在于判断该行为中是否有“职权”的作用因素,一般认为,凡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或因行使职权为侵权提供机会的行为都是职权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所谓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相对人自己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况之所以不能获得国家赔偿,是因为这种损害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实际判断时主要考虑致害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损害后果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受害人双方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应该综合考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大小,由国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从学理上理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等情形。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因战争、天灾等引起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法律”应当作狭义的理解,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法规、规章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用

  18 区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区分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通常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时间要素。公务员在上班和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而在下班和非执行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则通常视为个人行为。(2)名义要素。公务员的行为是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非以其所属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3)公益要素。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涉及公共利益的,同公共事务有关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事务无关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4)职责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5)命令要素。公务员按照法律或者行政首长的命令、指示以及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无命令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通常视为个人行为。(6)公务标志要素。公务员佩带或出示能表明其身份的公务标志的行为,通常视为公务行为,反之则属于个人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该工作人员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配套

  《行政诉讼法》第13条;《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第7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第8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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