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纯质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1373229
★《国富论》一经发表马上被翻译成多种文字,至今,许多国家制定政策时仍以该书的基本观点作为依据。
★《国富论》将经济学、哲学、历史、政治理论和实践计划结合在一起,巧妙采用丰富的生活实例来诠释经济学的现象和道理。
★《国富论》让现代经济学成为了一门独立的科学,并建立了整体理论框架,奠定了古典经济学的基础。
★作者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将市场比作“看不见的手”。“看不见的手”已经成为市场的代名词,《国富论》就是这样一本神奇的经典著作。
★《国富论》被誉为“现代经济学的开山作品”、“西方经济学的经典”、“经济学百科全书之一”、“影响世界历史的十大著作之一”等。
《国富论》中亚当•斯密解释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国家因何而富有?作者从劳动价值理论、分工理论,货币及价格的解释以及利润工资、地租、资本、税收、贸易等等的分析。将经济学、哲学、历史、政治理论和实践计划结合在一起,以大量的历史知识为基础,巧妙采用丰富的生活实例来诠释经济学的现象和道理。总结了近代初期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在批判吸收当时有关重要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包括分工理论、货币理论、价值理论、分配理论、资本积累理论、赋税理论等,就整个国民经济运作的过程做了比较系统、清晰的描述。
经典语录:
★人天生,并且永远,是自私的动物。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从来不向他人乞求怜悯,而是诉诸他们的自利之心;从来不向他人谈自己的需要,而是只谈对他们的好处。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交换倾向出于自利的动机,并且引发了分工。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劳动分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原因。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Science is the great antidote to the poison of enthusiasm and superstition.
科学是解狂热和迷信之毒的良药。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经济参与者受利己心所驱动,而市场上这只看不见的手指引这种利己心去促进总体的经济福利。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人类是会进行交易的一种动物。没有会去交换骨头的狗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一个国家的富有不在于货币的多少,而在于生活必需品的丰富。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所有这些贪婪和欲望,所有这些对财富、权力和名声的追求,其目的何在呢?归根结底,是为了得到他人的爱和认同。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劳动技能的影响要大于有用劳动占比的影响,文明社会里产品的数量更多可以表明这一点。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国富论]
序论及全书设计 /
第一篇论增进劳动生产力的因素,以及劳动生产物在各个阶层中自然分配的顺序
第一章论分工 /
第二章论分工的起源 /
第三章论市场范围对于分工的限制 /
第四章论货币的起源和效用 /
第五章论商品的真实价格与名义价格,或论其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
第六章论商品价格的组成 /
第七章论商品的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 /
第八章论工资 /
第九章论资本利润 /
第十章论劳动和利润随着劳动和资本的用途不同而不同 /
第十一章论地租 /
第二篇论资产的性质、积累及使用
序论 /
第一章论资产的分类 /
第二章论作为社会总资产的一部分的货币,并论维持国民资本的货币 /
第三章谈资本积累,谈生产性劳动和非生产性劳动 /
第四章论贷出取息的资产 /
第五章论资本的各种用途 /
第三篇论各国财富增长的不同途径
第一章论财富的自然增长 /
第二章论罗马帝国衰亡后欧洲旧状态下农业的衰落 /
第三章论罗马帝国衰亡后城市的兴起和发展 /
第四章城市商业对于农村改良的贡献 /
第四篇论政治经济学上之诸体系
序论 /
第一章商业主义或重商主义的原理 /
第二章论限制从外国进口国内能生产的货物 /
第三章论和某种国家通商,其贸易差额被假定为对本国不利,遂对各种货物的进口进行异常限制 /
第四章论退税 /
第五章论奖金 /
第六章论通商条约 /
第七章论殖民地 /
第八章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
第九章论重农主义,或把土地产物当成各国收入及财富唯一或主要来源的政治经济学体系 /
第五篇论君主或者国家的收入
第一章君主或国家的用度 /
第二章论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源泉 /
第三章谈公债 /
[国富论]
一个国家的国民常年的劳动,是为了给这个国家提供消费所需的所有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而这种必需品和便利品的组成,要么来源于这个国家的直接劳动生产,要么来源于这类生产物和其他国家的物品进行交换。
一个国家对于必需品和便利品的需求,取决于这个产物或用这个生产物所购得的产物对于消费者的人数所持有的比例,从而决定这个供应是好还是坏。
可是不管对于哪个国家,这个比例都被以下两项不同的指标所掌控:其一是这个国家总体的劳动技巧熟练程度和判断力;其二是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和不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之比。无论一个国家的土壤、气候、领土面积是怎样的,它每年的供应是否丰富,都由这两项指标来决定。
而在这两项指标中,供应的丰富与否好像更多取决于前一项指标。在野蛮时期的渔猎民族间,所有有工作能力的人,多多少少都会去从事一些有用的劳动,竭尽所能给他自身或他家族内或部落内的弱势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可是这样的国家是非常贫困的,以至常被迫或最起码是觉得被迫,有时竟直接对他们的婴儿、亲人或感染了痼疾的人动手,有时甚至会丢掉他们,或任由他们饿死,或被野兽吃掉。相反,在文明发达的国家,尽管有大批人根本不劳动,可是他们中的很多人所消费的劳动的生产物,通常比那些从事劳动的人多十倍甚至上百倍,可是因为整个社会生产了非常丰富的劳动生产品,以至这个社会中的所有人的供应都很充足,甚至最低贱、最困苦的劳动者,只是节约一点、勤劳一点,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和便利品都要比任何一个野蛮人多。
本书第一篇的主题就是:劳动生产力进步的原因,还有这个生产物是在这个社会所有阶层的人之间是依照什么样的次序进行分配的。
无论在哪个国家,它的国民的劳动技巧、熟练程度如何,判断力如何,如果都维持原状,那么它每年的供应丰富与否,就由每年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和不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之比来决定。之后你会发现,不管在哪个地方,从事有用劳动的人数的多少,取决于要让他们劳动需要使用多大的资本量,还有它被派上这种用场时,又会用什么特别的方法。因此第二篇就会对资产的性质进行探讨,对资本逐渐累积的方法进行探讨,对因为资本使用的方法不一样,被推动的劳动量也会有所区别进行探讨。
在劳动的技巧、熟练程度和判断力都已有很大进步的国家里,对于劳动通常的分配和指导,都会采取非常不一样的计划。这些计划并非同样会对一国生产物的增加有帮助。有些国家的政策,会对农村的产业特别予以支持;而其他一些国家的政策,却会对城市的产业特别支持。恐怕没有一个国家会公正地看待所有产业。自从罗马帝国垮台以后,欧洲的政策便会对工艺、制造业和商业,也就是对城市的产业更有利,而对农业,也就是农村的产业更不利。本书第三篇就要对这种政策产生的背景进行说明。
尽管也许一开始这种种计划的产生都是因为特殊阶级的个人利益和成见,而从来没有考虑过或预想过这种种计划会对社会的整体利益有什么样的影响。可是后来,这些计划却带来了截然不同的经济学说。到底是城市产业重要,还是农村产业重要,人们的认识产生了分歧。这些学说,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学者们的意见,而且也对各国王公的政治行动产生了影响。在本书的第四篇,我会竭尽所能对这种种学说进行充分的说明,并说明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它们所产生的主要影响。
本书前四篇的宗旨就在于对广大人民的收入的构成、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每年消费的财富的性质进行说明。第五篇也就是最后一篇会对君主或国家的收入进行讨论。在这篇,我会尽力说明这样几点:首先,君主或国家的必需经费是什么,其中哪些应该由全社会一般的赋税来承担,哪些只应该由社会上特殊的阶级或特殊的人员来承担;其次,由全社会来承担那些本应由全社会承担的费用的征集方法有哪些,这种种方法又分别有什么好与坏;最后,差不多近代所有政府都习惯于把这个收入的某些部分作为债务的保证或订约借债,这是为什么,而且对于现实财富、社会的土地和劳动的年生产物,这种债务又会产生什么影响
★在亚当•斯密那里,政治经济学已发展为某种整体,它所包括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亚当•斯密首次对政治经济学的基本问题做出了系统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把英国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卡尔•马克思
★从整体效果来看,《国富论》也许是迄今为止很重要的书,此书对人类幸福的贡献超过了所有名垂青史的政治家和立法者的贡献的总和。
——巴克勒《文明史》
[国富论]
论罗马帝国衰亡后欧洲旧状态下农业的衰落
日耳曼和塞西亚民族侵占了罗马帝国西部各省这场重大变革发生后,一场长达几个世纪的骚乱也开始了。城乡贸易在野蛮人对古代居民的掠夺和暴虐下,被迫中断。没有人居住在城市,也没有耕作者在乡村土地耕种,罗马帝国统治下的欧洲西部各省由富庶变得极为贫穷和荒蛮。在这场长久的骚乱中,这些地区的大多数土地被这些民族的头目和主要领导人霸占。大多数土地都变成了蛮荒之地,不宜耕地和未耕地都有了主人。所有的土地都被占据了,其中的大多数为少数大地主所独享。
刚开始的时候,独占未耕地的危害很大,但这种危害有可能只是短暂的。很快,这些土地就会通过继承或转让,被再次分割成小块。但长子继承法阻止了这些土地因继承而被分割成小块,限定继承法也阻止了这些土地因转让而被分割。
和动产一样,当土地被当成是生活和享受的手段的时候,自然继承法将像分割动产一样,将土地在一个家庭的子女中进行分割。由于父亲关心每一个子女的生活和享受,所以,罗马人中间形成了自然继承法。在土地继承中,罗马人像我们分配动产一样,不分男女长幼。但当人们觉得土地不仅是谋生的手段,还是权力象征的时候,便会觉得最好的继承土地的方式便是把它完整地传给一个人。那个年代动荡不安,每个大地主也是一个小诸侯。他的佃户即是他们的臣民,他便是法官;在一些方面,和平时期他是立法者,战争时期他便成了领导者。他可以随意对他的邻人或君主发起攻击。所以,地产的大小决定地产是否安全,土地居民是否有保障。对土地进行分割,就是毁灭土地,就是让它更易受到邻人的压迫和吞并。在这种情况下,长子继承法应运而生。这项法律是在地产继承的过程中渐渐产生的,并非立刻产生的。其产生的理由和君主国的继承相同,即使在刚立国的时候并非总是这样。为了保证君主国的权力和其安全性,一定要完整地把它传给其中一个子女。一定要制定一种无可争议的规则来确定受如此重大的恩泽的人,而个人的资质好坏无法成为这种规则的基础,应当订立一种不容争议的明确标准。性别和年龄是同一个家庭的子女中,最没有争议的区别。通常觉得男性比女性好;在相同的条件下,年长的人比年幼的人好。所以,直系继承的长子继承权便产生了。
很多时候,让法律产生并合理的环境会消失,这时候法律就需要周围环境的支持,让其继续有效。在现在的欧洲,一英亩地的所有者拥有权和十万英亩地的所有者的拥有权一样,是十分安全的。在所有制度中,长子继承权是最利于保持家族显赫的方法,所以它仍旧受到推崇,并且还会持续几个世纪。为了让一个人富有便牺牲其余的子女权利的方法,是会损害一个子女众多家庭的实际利益的。
长子继承法的自然结果便是限定继承制。限定继承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继承人的胡作非为或遭遇不测,导致一部分财产通过赠予、遗赠或转让,落入直系之外的人手中。罗马人并不懂得限定继承法。虽然有些法国的法律学家觉得,那些古代制度的条款在现代法制中仍然适用,但是,罗马人的代理相续法(Substitution),或遗嘱指定受馈赠人(FideiCommisses),和限定继承法没有任何相似的地方。
限定继承合理的前提是,大地产必须为诸侯领地。和某些君主国的根本法一样,它能防止一个人由于任性或挥霍,而给千万人带来灾难。现在欧洲的国家法律保护大小地产的安全,这种制度就显得荒唐怪诞了。最荒诞的假设导致了限定继承的建立,即人类的所有后代并不享有同等的权利,无法公平地获得这个地球和其上全部的财富;而现代人的财富也受到五百年前的老祖宗一个意愿的限制和支配。但是,在欧洲许多地区,尤其是在必须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才能算作出身高贵的国家中,限定继承权仍旧受到推崇。限定继承被当成是维持贵族享有尊贵地位所必需的制度;这一阶层已经夺取了多于同胞的一种不正当的利益,却又害怕别人嘲讽自己的困窘,所以觉得他们理所当然应得到另一种利益。但是,传闻英格兰的不成文法是不喜欢永久不能转让的产业,所以,虽然英格兰没有完全取消限定继承权,但相对其他欧洲君主国家,限定继承权还是受到许多限制的。目前的苏格兰,全国严格执行限定继承的土地还有五分之一以上(或是三分之一以上)。
这样,个别家族吞并了大面积的荒地,并保护这些土地,让其免受再次分散的厄运。但是,通常来说,大地主都并非改良家。在产生这种野蛮制度的动荡时代,大地主只顾着保卫自己的领土,或侵占邻人的领土,根本顾不上土地的耕种与改良。当法律和秩序建立起来,他享有闲暇的时候,他又经常没有心思和财力去进行耕种和改良。如果他的收入等于,甚至低于他的家庭和个人的支出(这是经常性的事情)的时候,他也缺乏这样做的资本。如果他是一个聪明的人,他会发觉用每年的积蓄去购买新地产要好过改良旧地产。和其他的商业计划一样,想要通过改良土地来获利,一定要斤斤计较,并时刻节俭。一个生于富裕家庭的人,即使具备节省的品性,想要做到这些也并非易事。因为富裕的人更注重的是生活装饰,而非那些小利润。从小开始,他便养成追求华丽的衣着、陈设、住宅和家具的习惯。当他有改良土地的想法的时候,他的心理也会受到小时候形成的这种习惯的影响。他可能装饰四五百英亩的土地于住宅周围,所花的钱是土地改良后的价值的十倍。他发现,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去改良其他土地,即便没有其他的癖好,他也将会破产,而他的改良工作只完成了还不到十分之一。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境内,从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依旧有一些大地产一直被同一家族掌控。看看这些地产的现状,对比一些附近小所有者的地产,无须过多的论证,你会发现,这种大地产是如此不利于改良。
如果这些大地主不会进行土地改良,那么在他们下面占有土地的人就更加不会进行土地改良了。在欧洲古代状态下,他们都属于能随意令其退佃的佃户。他们的地位和奴隶差不多,但是相对古希腊人和罗马人所了解的或我国西印度群岛殖民地所了解的那种奴隶,他们受奴役程度要轻得多。他们并非隶属他们的主人,而是直接隶属于土地。所以,他们和土地紧密相连,可以随着土地一起出售。在主人允许的情况下,他们可以结婚;而且日后,他们的婚姻不受主人的控制,主人不能把男人或其妻子分别卖给两个人。如果其中一个人被主人致残或杀害,主人就必须受到小额的罚款。但是,奴隶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他们的一切都属于主人,主人可以随意取走他们得到的任何东西。一般来说,由这种奴隶进行的耕种和改良,事实上,都是他们的主人所推动的。主人支付了这笔费用,种子、牲畜和农具都为主人所有。他们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增进主人的利益,只得到一些维持生活的基本资料。所以,在这样的场合,土地属于地主所有,在上面耕种的只是他们的奴隶。俄罗斯、波兰、匈牙利、波希米亚、拉莫维亚以及德意志的其他地区,现在仍旧存在这种奴隶制度。完全废除这种制度的,只有欧洲西部和西南部。
但是,如果对大地主进行大改良所抱的期望不大,那么,期望他们的奴隶去进行土地改良,那便是更加不可能的事情了。我坚信,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的经验都证明,虽然在表面上,奴隶做的工作只需要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但底子里他们却是最昂贵的。一个无法拥有财产的人,所关心的不过是大量的食物和最少的劳动量。除了足够维持自己的生活资料以外,没有任何利益去促使他多做自己的工作,除非使用暴力的方式。普林尼和科卢麦拉曾经提到,奴隶经营土地的时候,古代意大利的谷物种植退化严重,这极大地损害了主人的利益。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比起古代希腊的耕作也没有什么进步。在提到柏拉图描述的理想国的时候,他说,要有一片像巴比伦平原那样辽阔和优良的土地,才足以维持五千个懒惰人(假设是必需的防卫战士人数)和他们的妇女和仆人的基本生活。
人有好胜心,所以人很喜欢命令他人,当他必须低声下气劝说下人的时候,他一定会觉得这是一种耻辱。所以,当法律允许的时候,当工作的性质可以实现时,他一定不会使用自由人,而是选择使用奴隶。奴隶耕作的花费可以通过种植食糖和烟草来支付。看起来,现在的谷物生产似乎无法负担这种费用。在英国殖民地,大多数工作都是由自由人来完成的,而那里的主要产物是谷物。近期,宾夕法尼亚的贵格会教徒决定解放所有黑奴。我们相信,他们拥有的黑奴的数量并不会很多。如果他们的大多数财产是由黑奴组成的,他们是绝对不会通过这种决定的。相反,英国食糖殖民地的所有工作都是由奴隶完成的,我国的烟草殖民地也有大部分的工作是由奴隶去做的。英国在西印度的殖民地,种植食糖的利润都要比在欧洲或美洲的任何其他耕种事业所得的利润要高很多;上面提到,虽然种植烟草的利润低于种植食糖的利润,却比种植谷物的利润要高。两者都可以足以支付奴隶耕作的费用,和烟草相比,食糖支付的会更多一点。所以,相对烟草殖民地,我国食糖殖民地的黑人数量要比白人的数量多许多。
古代的奴隶之后,一种麦太耶制(Metayers)在法国逐渐兴起,拉丁语叫科罗尼•拔细里(Coloni Partiarii)。在英格兰,早就没有了这种农民的身影,我不知该怎样用英语称呼他们。在这种制度下,他们拥有地主提供的种子、牲畜和农具,总之耕种土地必需的所有资产都是由地主提供的。除了判定为维持资产所必需的产物之外,那部分余下的产物由地主和农民进行平分。当农民离开农场或被驱逐出去的时候,农民必须把这些资产归还给地主。
和奴隶占用的耕地一样,这种麦太耶制的费用也是由地主来支付的。但是,和奴隶不一样的是,麦太耶制下的农民属于自由人,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由于土地的一部分产物属于他,所以,很显然,他享有一种利益,想要得到更多的产物,他只能尽量提高产量。不同的是,除了生活费,奴隶一无所获,为了享受安逸,他只要让土地生产出能维持自己生活的那部分物产即可。或是麦太耶制有利于农民,国王对大地主心生妒忌,并渐渐支持奴隶去反抗地主,最后让这种奴役变得异常艰难,所以在欧洲大部分地区,奴隶制渐渐衰落了。但是,我们无法得知这种重大的变革是于何时何地发生的。在这场变革中,罗马教会宣称自己功绩很大。固然,在十二世纪,亚历山大三世就颁布了赦免奴隶的法令。但是,这道法令并非严格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种劝告。此后几个世纪,奴隶制度依旧普遍存在,直到地主的利益和国王的利益冲突严重,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它才逐渐被废除。一个被允许继续占用土地的刚释放的奴隶,由于自己没有资产,只能利用地主预付给他的资产去耕种土地,所以他一定是法国人口中的麦太耶。
但是,在麦太耶制下,这种耕种者也不可能用自己微薄的资产来进行土地改良,因为地主不用花费一分一毫,就可以取走一半的产品。教会对生产物征收十分之一的十一税阻碍了土地的改良,那么,取走农民一半的生产物,更会阻碍土地的改良。利用地主提供的资产让土地产物变得更多,这是有利于麦太耶的,但是把属于他自身的一部分资产与地主提供的资产混淆在一起,就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传闻,这种耕作者占用了法国六分之五的土地。法国的地主常有这样的怨言,由于运输的所有利润属于佃农,而耕作利润需要和地主进行平分,所以麦太耶想方设法把主人的牲畜用在运输而非耕作上。在苏格兰的一些地区,这种佃农仍旧存在。他们有一个名字,叫作“钢弓佃农”(steelbow tenants)。或许,大贵族吉尔伯特和布莱克斯通博士说,英格兰古代的佃农与其称为农民,不如说是地主的仆从。这种佃农,应该就属于这一种。
在麦太耶之后,渐渐出现了现在的真正的农民。他们用自己的资产耕种土地,只需要向地主缴纳部分地租即可。有时候,拥有一定年限租约的农民会发现,运用部分资产来改良土地可以让自己获利,因为他们希望可以在租约期满之前尽早回收资本,并取得较大的利润。但是有很长一段时间,这种农民的借地权也没有得到保障。在欧洲的很多地方,情况仍旧是这样。即使租约年限还在期限内,新买主也可以合法地解除租约;在英格兰,想要解除租约,只要通过一种虚构的普通胜诉的诉讼就可以实现。如果主人用暴力的手段非法驱逐他们,也没有完备的救济诉讼去帮助他们。这种诉讼无法让他们重新占用土地,只能给他们一些很小的补偿,而这并不能弥补他们真正的损失。即使在英格兰这个非常尊重农民的欧洲国家,也是直到亨利七世十四年左右,才采用收回地产诉讼法,让佃农除了可以得到补偿费外,还能再次占用土地,但也需要经过几次审判,他的请示权才会有反馈。这种诉讼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救济方法,所以当地主为占用土地而起诉的时候,他很少以地主的名义去提起诉讼,而是以佃农的名义,依据退佃令提起诉讼。所以,在英格兰,佃农和地主一样,拥有相同的保障。除此之外,在英国,年租金四十先令的终身租约,就被视为一种终身持有的不动产,承租人也有权利投票选举国会议员;由于很多农民都持有这种不动产,他们在政治上的地位也得到极大的提高,地主们也变得异常尊重这个阶层。我相信,在欧洲,英格兰是唯一可以允许佃农在未签租约的土地上建筑的地区,佃农信得过地主,觉得他们不会夺取这种重大的改良。相比英格兰各种夸大的全部商业规章,这种有利于农民的法律和习惯做的贡献会更大。
据我所知,保证最长租期,使其免受各种继承人侵害的法律,属于英国所特有。这项法律来自詹姆士二世的一项法律,于一四四九年引进苏格兰。但是限定继承制阻碍了这项法律的推动;限定继承人无法长期出租土地,出租年限通常不可以超过一年。在这方面,最近的一项国会条例放松了这种束缚,但是限制性的条件还有很多。除此之外,在苏格兰,所有承租人都没有权利去投票选举国会议员,所以,对比英格兰,苏格兰农民的地位会较低。
在欧洲的其他地区,虽然保证佃农的租期免受继承人和购买人的侵害并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保障条件是有期限的,例如,法国的规定是从出租之日起不可以超于九年。最近,法国将这个期限延长到二十七年,但这个期限仍旧不长,佃农并不会受此激励去进行重大的改良。在欧洲,土地所有者通常都是每个地方的立法者。所以,有关土地的全部立法都是围绕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去制定的。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他们觉得想要充分地享受土地的价值,就不应该长期出租土地。他们不曾想到,这种规定会极大地妨碍改良,损害的是他们的真实利益。
通常认为农民除了需要缴纳地租外,还需要为地主提供其他大量的服务,这只是由庄园或领地的需要和习惯来决定,很少有租约会写明这种劳役,也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这种几乎完全是随心所欲的劳役,给佃农带来了深重的痛苦。在苏格兰,这种没有明确规定的劳役被全部取消了,在短期内,该国农民的境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和私人劳役一样,农民负担的公共劳役也是武断随意的。我相信,虽然不同国家强迫的程度不一样,但是依旧存在修建和维修公路这一种劳役,并且不止这一种。当国王的部队、王室成员或任何一类官员过境的时候,农民必须依据粮食征购官的规定价格来提供马匹、车辆和粮食。我相信,在欧洲,英国是唯一完全取消了粮食征购的国家。在法国和德国,这种粮食征购依旧存在。
和劳役一样,农民应当缴纳的公共赋税也具有压迫性。古代的领主虽然不情愿为国王提供任何的金钱援助,却随意答应国王,让其可以向自己的佃农征税;他们不曾预料到,这极大地影响了自己的收入。泰理税(taille)仍旧存在于法国,可以作为这种古代供税的一个例子。按农民投入农场的资本来估算农民的利润,再依据估算征收这种泰理税。所以,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尽量少交税,农民会努力隐藏自己的财富,因而,他们用于改良土地的资本就会非常少。假设一个法国农民拥有一点资本,泰理税的存在,等于粉碎了农民把这小部分资本投入到土地改良上的愿望。除此之外,这种税还被当成纳税人蒙受的耻辱,让他的地位低于绅士等级,甚至低于市民等级,只要是租种了他人土地的人,就必须缴纳这种税,任何人都不想降低自己的身份去租种他人的土地,蒙受这种耻辱。所以,泰理税除了阻碍从土地上积累的资产再投入土地的改良,还让全部资产远离土地。过去,在英格兰常看到十分之一税和十五分之一税,对土地的影响来说,和泰理税的性质是相同的,不过已经在革命期间废止了。
在这重重的阻碍下,土地占有者不会进行任何的土地改良。法律赋予这一阶层的人的所有自由和安全保障,但他们在土地改良中的处境却非常不利。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关系,就像一个借钱做生意的人和一个用自己的钱做生意的人的关系一样。或许,两个人的资本都会增加,但是,如果两个人的行为都是小心翼翼的,由于农民的大部分利润要缴纳借款利息,所以农民的资本总要比地主的资本增加得慢一些。如果土地的持有者是农民,他们原本可以用这些产物来进一步改良土地的。除此之外,农民的地位也要低于地主的地位。在欧洲的许多地方,农民属于下等人,甚至不如境况略好的手艺人和工匠的地位高;在欧洲全部地区,他们的地位都低于大商人和工厂主的地位。所以,几乎没有富裕的人会放弃自己的地位,而去从事下层的事务。所以,即便是现在的欧洲,也很少有资本从其他行业转入农业,去进行土地改良。在英国流入农业的资金会高于其他国家,但即便在那里,一些地方投入耕作的大量资产都来自耕作,和其他行业相比,这一行业资产增加的速度是最慢的。但是,除了小土地持有者外,在每一个国家,富裕的大土地持有者都是重要的改良者。在英格兰,这样的人要比其他欧洲君主国要多很多。在荷兰和瑞士伯尔尼的共和政府统治下,传闻农民的地位并不比英格兰农民的地位低。
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管是由地主还是农民进行,欧洲的政策都是不利于土地的改良和耕种的。首先,禁止谷物出口,除非有特许证;其次,政府实施了禁止垄断、收购和囤积的荒诞法律,既限制了谷物,也限制了国内其他所有农产品的贸易。前面提到,谷物的禁止出口,加上鼓励外国谷物出口的做法,是怎样阻碍古代意大利的耕种事业的,而在欧洲,意大利是土地最优良的国家,是当时世界上最大帝国的中心。不难想象,对国内谷物的限制,加上禁止出口,这会对于那些土地贫瘠、环境并不优良的国家的耕种事业产生多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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