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10907494
第一章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第一节外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
二、联合财产制
三、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
五、妆奁制
第二节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一、共同财产制
二、个人财产制
三、约定财产制
第二章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节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二、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三、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
四、夫妻共同财产清单
五、补偿请求权
第二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节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行使
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占有权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使用权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权
四、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家事代理权
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收益权
六、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
第三章夫妻个人财产
第一节夫妻个人财产概述
一、夫妻个人财产的概念及特征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立法意义
三、夫妻个人财产与特有财产的区别
第二节夫妻个人财产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相关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另一方的财产
第三节夫妻个人财产权利行使
一、夫或妻对个人财产的占有权
二、夫或妻对个人财产的使用权
三、夫或妻对个人财产的管理权
四、夫或妻对个人财产的收益权
五、夫或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
第四章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节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三、夫妻共同债务与家庭共同债务的区别
第二节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第三节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性质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原则
三、清偿共同债务后的求偿
第五章夫妻个人债务
第一节夫妻个人债务概述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二、关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的性质问题
第二节夫妻个人债务范围
第三节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性质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承担原则
第六章夫妻离婚的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
第一节夫妻离婚的经济补偿
一、夫妻离婚的经济补偿的立法意义
二、我国夫妻离婚的经济补偿与外国的区别
三、经济补偿的性质和适用条件
四、实现经济补偿的形式
五、经济补偿的数额
第二节离婚的经济帮助
一、经济帮助的性质
二、经济帮助的意义
三、经济帮助的条件
四、关于住房帮助问题
五、经济帮助的数额确定
第七章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节离婚损害赔偿概述
一、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第二节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第三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及责任主体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四节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评算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
五、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第八章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
第一节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第二节夫妻离婚的财产分割方法
一、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考虑因素
二、投资经营性财产的分割
三、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分割
四、一人公司与夫妻公司财产的分割
五、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
第三节几种特殊情况的财产分割
一、事实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中的财产分割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在离婚时的处理
四、关于房屋财产分割
五、离婚时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处理
六、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处理
七、关于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第九章夫妻财产纠纷的司法操作
第一节夫妻财产纠纷的诉讼当事人
一、夫妻财产纠纷中的原告
二、夫妻财产纠纷中的被告
三、夫妻财产纠纷中的第三人
第二节夫妻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夫妻财产纠纷的举证责任概述
二、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三、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四、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第三节夫妻财产纠纷的提出时间
一、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二、夫妻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三、夫妻财产纠纷的除斥期间
第四节夫妻财产纠纷的缺席判决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两种缺席判决模式分析
三、我国缺席判决之规定及其缺陷
四、夫妻财产纠纷中的缺席判决
第十章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
第一节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
第二节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
后记
妻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因估价及合意,于夫妻财产契约生效时,当然移转于夫。妻代替对于其财产之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取得对于夫之估定价额之请求权,尔后成为金钱的请求权,不得请求为实物之给付。其数额依带人时所估定之价额,此价额为一定不变。所移转财产之增价,由夫承受。根据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妻带入的财产所有权移转于夫,夫以所有人的资格管理、处分该财产。关于责任,依《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若积极财产移归于夫,妻之债权人不得使夫就妻之债务负责。此时第一应该就妻的特有财产为请求。此财产不足清偿时,对于其时原为妻的原有财产而现尚在夫的财产中,也不得为请求,但得请求宣告改为分别财产制或依《瑞士民法典》第175条规定扣押妻的补偿请求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
评论
还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