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开 本: 大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62034933
内容简介
二十世纪是中华文化经受空前巨大、深刻、剧烈变革的伟大世纪。在百年巨变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内的新的中华文明,如“火凤凰”一般获得新生。大体上讲,二十世纪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世纪。这一个世纪的历程,不仅仅是移植新法、开启民智、会通中西的法制变革的历程,更是整个中华文明走出传统的困局、与世界接轨并获得新生的历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败、得失利弊,值此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亟待认真而深刻的反省。这一反省,不仅有助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深入,亦有助于推进新世纪中国民主与法治社会的形成。这一反省,是一项跨世纪的伟大工程。作为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础,我们应全面系统地检视、总结二十世纪中华法学全部学术成就,并试图作初步点评。为此,我们特郑重推出“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
目 录
总序
居正法政思想与民国法制及中国司法近代化(代序)
凡例
编排说明
部分 学术论文或其他专题文章
大家快起来行使民权(约1929)
法律与人生(1937)
民族复兴与法律(1937)
法治与建国(1940)
法治前途之展望(1942)
法治与法律教育(1944)
战时法律研究之重要(1944)
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1946)
一、引言
二、殷周及其前期法律萌芽情形的检讨
三、法律思想蓬勃的一个时期
四、儒家学说对于历代法律的影响
五、重建中国法系的趣向
六、结论
法治前进观(1947)
无法状态(1947)
法律哲学导论(1948)
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观念与自由,和平,正义
法律哲学意义之商讨(1948)
新货币政策中法律各点之说明(1935)
死刑存废论(1936)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童婴的规定(1943)
宪政实施筹备刍议(1943)
宪法上之权与能(1944)
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1944)
三十四年展望:法律的权威(1945)
司法党化问题(1935)
司法院在国宪上之地位(1936)
抗战与司法(1938)
告全国司法界同仁书(1940)
收回法权之切要(1942)
平等互惠新约签订之感想(1943)
中华民国法学会第三届年会献言(1945)
司法节献词(1946)
第二部分 纲领、演讲、致辞、报告
《民生主义土地改革纲领》(1926)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一)(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二)(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三)(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四)(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五)(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六)(1933)
法院厉行法律审之步骤(1935)
全国司法会议开会辞(1935)
全国司法会议闭会辞(1935)
司法改造之三时期与近司法之兴革(1936)
关于宪法草案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问题(1937)
对国大代表之选举希望严肃(1937)
法治精神与抗战建国(1939)
在司法院勉励属员讲话(1940)
司法院委雇人员训练班毕业训词(约1944)
中国宪法上的几个问题(1944)
东温泉复旦中学演词(1944)
朝阳大学三十三周年校庆致词(1945)
在朝阳学院的演讲(1945)
法官应有的修养(1946)
在法学会湖北分会欢迎会上的讲话(1946)
对武汉司法界人员训词(19146)
奉行宪法与纪念云南起义(1946)
正阳法学院二周年校庆讲话(1947)
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第二届年会致词(1947)
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致词(1947)
竞选谈话(1948)
第三部分 司法工作总结汇报
一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前瞻(1935)
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1937)
十年来之司法建设(1937)
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1937)
一年来司法之设施(1939)
三年来司法概述(1940)
抗战四年来之司法(1941)
司法院卅三年度工作报告(1945)
第四部分 信函、序言、题词、悼文
覆陈树人为伍冠侠受欺土棍请夏重民代聘律师一节可照办函(1920)
为修正浙省全代会选举法覆中央执行委员会函(1926)
夏勤《法学通论》序(1927)
就纠正西南设立分院事咨覆西南政务委员会文(1932)
致邹鲁电稿(1932)
《三年来之法院》序(1934)
《全国司法会议汇编》序(1935)
《中华法学杂志》复刊词(1938)
致谢冠生函(三件)(1939)
第六届法官训练班同学录序(约1939)
悼本院首席参事本会前任理事潘植生先生(1944)
悼大东书局总经理兼本会编辑委员沈骏声先生(1944)
朝阳学院三十二周年纪念特刊发刊词(1945)
朝阳大学校训题词(1945)
中华民国宪法颂并序(1947)
朝阳学院法律系二十五班学生毕业同学录序(1947)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周刊复刊词(1947)
居正法政思想与民国法制及中国司法近代化(代序)
凡例
编排说明
部分 学术论文或其他专题文章
大家快起来行使民权(约1929)
法律与人生(1937)
民族复兴与法律(1937)
法治与建国(1940)
法治前途之展望(1942)
法治与法律教育(1944)
战时法律研究之重要(1944)
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1946)
一、引言
二、殷周及其前期法律萌芽情形的检讨
三、法律思想蓬勃的一个时期
四、儒家学说对于历代法律的影响
五、重建中国法系的趣向
六、结论
法治前进观(1947)
无法状态(1947)
法律哲学导论(1948)
章 概说
第二章 法律哲学之概念及其思辨
第三章 生存观念与自由,和平,正义
法律哲学意义之商讨(1948)
新货币政策中法律各点之说明(1935)
死刑存废论(1936)
我国法律中关于保护童婴的规定(1943)
宪政实施筹备刍议(1943)
宪法上之权与能(1944)
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1944)
三十四年展望:法律的权威(1945)
司法党化问题(1935)
司法院在国宪上之地位(1936)
抗战与司法(1938)
告全国司法界同仁书(1940)
收回法权之切要(1942)
平等互惠新约签订之感想(1943)
中华民国法学会第三届年会献言(1945)
司法节献词(1946)
第二部分 纲领、演讲、致辞、报告
《民生主义土地改革纲领》(1926)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一)(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二)(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三)(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四)(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五)(1933)
总理纪念周讲演录(六)(1933)
法院厉行法律审之步骤(1935)
全国司法会议开会辞(1935)
全国司法会议闭会辞(1935)
司法改造之三时期与近司法之兴革(1936)
关于宪法草案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问题(1937)
对国大代表之选举希望严肃(1937)
法治精神与抗战建国(1939)
在司法院勉励属员讲话(1940)
司法院委雇人员训练班毕业训词(约1944)
中国宪法上的几个问题(1944)
东温泉复旦中学演词(1944)
朝阳大学三十三周年校庆致词(1945)
在朝阳学院的演讲(1945)
法官应有的修养(1946)
在法学会湖北分会欢迎会上的讲话(1946)
对武汉司法界人员训词(19146)
奉行宪法与纪念云南起义(1946)
正阳法学院二周年校庆讲话(1947)
中华民国法学会上海分会第二届年会致词(1947)
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致词(1947)
竞选谈话(1948)
第三部分 司法工作总结汇报
一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前瞻(1935)
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1937)
十年来之司法建设(1937)
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1937)
一年来司法之设施(1939)
三年来司法概述(1940)
抗战四年来之司法(1941)
司法院卅三年度工作报告(1945)
第四部分 信函、序言、题词、悼文
覆陈树人为伍冠侠受欺土棍请夏重民代聘律师一节可照办函(1920)
为修正浙省全代会选举法覆中央执行委员会函(1926)
夏勤《法学通论》序(1927)
就纠正西南设立分院事咨覆西南政务委员会文(1932)
致邹鲁电稿(1932)
《三年来之法院》序(1934)
《全国司法会议汇编》序(1935)
《中华法学杂志》复刊词(1938)
致谢冠生函(三件)(1939)
第六届法官训练班同学录序(约1939)
悼本院首席参事本会前任理事潘植生先生(1944)
悼大东书局总经理兼本会编辑委员沈骏声先生(1944)
朝阳学院三十二周年纪念特刊发刊词(1945)
朝阳大学校训题词(1945)
中华民国宪法颂并序(1947)
朝阳学院法律系二十五班学生毕业同学录序(1947)
朝阳学院《法律评论》周刊复刊词(1947)
在线试读
部分 学术论文或其他专题文章
大家快起来行使民权
国家的政权,就是人民的政权,政权要人民来直接行使。《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九条载:“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吏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又第二十四条载:“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吏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这四种政权都是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故直称之日民权。然这四种民权,尤以选举一权关重要,以其能代表人民的本意。
我们都知道民主政治是指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的一种政治,它的特点就在于一切政治设施本于民意。就国父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的目的来说,其本诸人民公意,由选举而产生民主政治之优点如下:
一、政府官吏向人民负责,国家权力和人民自由的界限,一本于法律的规定。
二、在民主政治下,政府负责者有一定的期限,政治上的争议,采取和平的方式,人民可以选举人员组织政府。
……
大家快起来行使民权
国家的政权,就是人民的政权,政权要人民来直接行使。《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第九条载:“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吏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吏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又第二十四条载:“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吏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这四种政权都是由人民直接行使的,故直称之日民权。然这四种民权,尤以选举一权关重要,以其能代表人民的本意。
我们都知道民主政治是指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的一种政治,它的特点就在于一切政治设施本于民意。就国父中山先生的民权主义的目的来说,其本诸人民公意,由选举而产生民主政治之优点如下:
一、政府官吏向人民负责,国家权力和人民自由的界限,一本于法律的规定。
二、在民主政治下,政府负责者有一定的期限,政治上的争议,采取和平的方式,人民可以选举人员组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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