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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律 Legal法律普及读物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劳动者职场维权全指引

来自百姓的维权专家、贴近百姓的实际生活、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献给百姓的实用工具。

作者:尹学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9年12月 

ISBN: 9787521606232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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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30.99

类别: 法律 新书热卖榜, 法律普及读物 SKU:5ecb99e55f984914739f9c73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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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16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21606232

编辑推荐

  来自百姓的维权专家  贴近百姓的实际生活

  解决百姓的实际问题  献给百姓的实用工具

 

内容简介

  本书为作者多年在劳动维权方面的经历的总结性法律实务书,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对常见劳动争议给出了相关各方对各类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实践性很强。

作者简介

  尹学林

  普通工人,辽宁大连人,毕业于北京军地专修学院法律专业。2009年3月获得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现任大连金普新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大连金普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尹学林工作站站长,法律援助志愿者,专研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人身损害、企业改制、工伤赔偿、并购重组、非诉讼法律事务等领域的工作。

  执业十几年来,免费承办多起法律援助案件,为广大劳动者讨回工资和赔偿3200余万元,并深入基层,积极开展普法工作,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曾应中华全国总工会邀请,出席纪念《劳动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并发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网等20余家知名媒体曾对其事迹进行过广泛报道。

目  录

第一篇 劳动合同基本知识

1. 劳动法律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有何区别? 002

2.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何时起建立? 005

3.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007

4.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11

5.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13

6. 劳动者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015

7. 为什么不得解除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18

8. 为什么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20

9. 为什么不得解除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24

10. 为什么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026

11. 为什么不得解除连续工作满15年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29

12. 为什么不得解除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031

 

第二篇 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支付

1.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安排工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36

2.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38

3.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40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43

5.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46

6. 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49

7.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52

8. 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54

9. 用人单位解除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57

10. 因用人单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60

11. 因用人单位经营困难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62

12. 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065

 

第三篇 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1.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 070

2.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因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 072

3.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077

4.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工资? 080

5.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工资? 083

6.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职工的工资? 086

7.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088

8.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 092

9.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病假工资? 094

10.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提成工资? 097

11.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工资? 100

12. 用人单位怎样支付职工的年终奖金? 102

 

第四篇 疑难问题专题解答

1. 大学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否一样? 108

2. 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10

3.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实行“同工同酬”? 113

4. 职工的“辞职申请”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否相同? 117

5.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能否收取“抵押金”? 120

6. 用人单位能否“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22

7. 用人单位实行“末位淘汰”是否合法? 125

8.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是否有效? 127

9.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否直接起诉到法院? 130

1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要出具“书面证明”? 133

11. 用人单位“买断工龄”合法吗? 136

12.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未及时“转移档案”怎么办? 138

 

第五篇 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

1. 未毕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44

2.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受《劳动法》调整吗? 148

3. 《劳动法》对“女职工”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152

4. 对“未成年工”都有哪些保护性的法律规定? 155

5. “临时工”能否与合同制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157

6. “残疾职工”就业都有哪些法律保障? 160

7. “劳务派遣工”能与用工单位职工同工同酬吗? 163

8. 超过60周岁未享受养老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167

9. “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171

10. 出租汽车公司与“汽车驾驶员”之间也是劳动关系吗? 175

11. 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 179

12. 事业单位与聘用制职工是否受《劳动法》调整? 182

 

番外篇 笔者义务代理的法律援助真实案例

1. 用人单位无权因工作整合单方直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86

2. 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资应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 189

3. 职工处于医疗期,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191

4. 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194

5. 国家机关不得强行解除工勤人员的劳动合同 198

6. 国家机关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

7. 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 203

8. 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职工发生的医疗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206

9. 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而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 209

10. 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职工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获得经济补偿 211

11. 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受伤也能认定为工伤 213

12.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待遇,用人单位继续用工,双方仍是劳动关系 215

 

后记 220

前  言

  199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基本用工制度,适用于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以及不同形式的用人单位,同时也将劳动者的范围从企业中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企业中的所有人员,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均为劳动者。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公布施行。这是一部重要法律,对我国劳动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促使已有的劳动保障制度产生巨大的变革,也给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带来了深层次的触动,社会意义极其重大而深远。

  那么,既然已颁布了《劳动法》,为何又要出台《劳动合同法》呢?这是因为《劳动法》在13年的运行中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劳动合同短期化、将劳动关系长期化、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从而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避法定义务、滥用试用期、随意设立违约金、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更有许多用人单位直接以“临时工”的名义违法用工,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在总结我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经验基础上,根据我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的,对于解决目前我国在合同制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劳动合同法》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使更多处于劳动法律之外的劳动者受到了劳动法律的保护。在用人单位范围的界定上,《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属于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再不可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违约金不再能随意设定,试用期不再是廉价期,辞退员工不再轻而易举,劳务派遣将不能再为企业提供规避风险的可能,规章制度不可再由企业单方决定,拖欠劳动报酬将面临50倍至100倍的处罚,招工时不可再收取押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不续签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鉴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仍然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由于用人单位过于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加剧劳资双方关系的不平衡,规定平等自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现状,而《劳动合同法》实际上在兼顾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最后采取的是单保护的表述,体现了偏重保护劳动者的价值取向,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尹学林

2019年5月于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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