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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畅销榜法律 畅销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照应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照应用版)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ISBN: 9787509382691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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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3.99

类别: 民法, 法律 畅销榜 SKU:5ecbd8e45f984914739f9d50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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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128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2691

编辑推荐

  民法总则已于3月15日审议通过,这部貌似高大上的法言法语的一部重典《民法总则》,其实覆盖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所有细微之处,调整我们平日方方面面的行为与关系,如温柔母亲雨天撑起的保护伞,是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宣言书。

  为了更好的学习新法,特整理完整版对照表,供大家学习使用。

 

 

内容简介

  重要亮点:1.增加了保护胎儿继承权等利益的规定(是与其他继承人平等的继承权,不是啥酌情的抚养费);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八周岁”。

  2.增加特别法人的规定,村委会、居委会首次界定为特别法人。

  3.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纳入新型民事权利客体。

  4.回应热点,对见义勇为做出明确规定,救助人无须承担责任。

  5.延长权利保护期限,将现行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尤其讨债追钱又多了一年。

  6.建立成年人监护协商制度。

  7.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规的国家标准版本;2、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中外文对照文本;3、中外法学著作;4、研究生、大学本科、专科法学教科书;5、法律工具书;6、解释、宣传、介绍法律、法规的普及性读物。7、法律、法规中文及中外文对照文本的电子出版物。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文对照

在线试读

  民法通则及其他法律规定民法总则

  章 基 本 原 则

  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章 基
本 规 定

  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公民(自然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章 自 然 人

  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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