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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畅销榜法律 畅销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注解与配套(第四版)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ISBN: 9787509384343
年中特卖用“SALE15”折扣卷全场书籍85折!可与三本88折,六本78折的优惠叠加计算!全球包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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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R €17.99

类别: 理论法学, 法律 畅销榜 SKU:5ecc38c65f98491444efdeb4 库存: 有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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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开 本: 32开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平装-胶订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509384343

编辑推荐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第四版共有51种,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

 

内容简介

  1、权威文本——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应用”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作者简介

  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6月,是中国*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隶属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目  录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和依据】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1村民委员会与国家政权机关有什么区别

  2村民委员会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什么不同

  3什么是村公共事务?什么是村公益事业

  4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村民会议与村委会的关系

  5村委会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6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

  如何定性

  第四条【基层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

  7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一人兼任吗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8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有哪些

  9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办理的行政事务主要有哪些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的组成】

  10村委会人数是不是固定的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1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职能是什么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经济职能】

  12村委会的经济职能是什么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的社会职能】

  第十条【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要求】

  13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支部成员出现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情况能构成犯罪吗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和任期】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

  14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第十三条【村民选举资格】

  15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16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7什么是一人一票

  18村委会选举期间外出打工的村民如何参与选举

  第十四条【村民名单】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9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如何产生

  第十六条【罢免程序】

  20村民罢免意见高度一致,还需要履行罢免程序吗

  第十七条【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制裁】

  21如何确定选举、选票是否有效

  22村委会选举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23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选举罪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的情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补选】

  24出缺有哪几种情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25村委会换届后需要移交哪些内容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村民会议的组成和召集】

  26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是否可以参加村民会议

  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的召开】

  27召开村民会议需要什么条件

  第二十三条【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28村民会议对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方式有哪些

  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产生】

  29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会议的关系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30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遵循的原则

  31如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二十八条【村民小组会议】

  32如何对村民不满意的村民*进行更换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方法】

  33村委会印章管理有法可依吗

  第三十条【村务公开的事项】

  34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应重点抓好哪些方面

  35财务公开内容是什么

  第三十一条【村务公开不实的处理】

  36违反村务公开的有哪些具体情形

  第三十二条【村务监督机构】

  37如何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村务档案】

  第三十五条【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实现村民自治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协助政府工作及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与驻在单位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地方人大的保证职责】

  第四十条【实施办法的制定】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配 套 法 规

  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9年8月27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16年2月6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8月7日)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月9日)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

  (2016年10月30日)

  民主管理与追责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2013年5月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2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8月9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关于执行《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999年2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9年8月27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4月18日)

  集体财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6日)

  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

  (2003年12月4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

  (2011年11月21日)

  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1年6月21日)

  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

  (2005年7月11日)

  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2006年1月21日)

  关于做好农村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2016年9月17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2017年4月13日)

在线试读

  第十六条【罢免程序】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注解

  2010年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对本条关于罢免的有效性和通过罢免的法定票数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使其与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法定要求相一致。根据修改后的相关规定,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都需要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罢免程序,降低了村民行使罢免权的门槛。一是扩大了提出罢免的主体范围,除原来规定的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罢免要求之外,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相对于1/5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来说,更容易实现。二是取消了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的规定,避免出现因村民委员会自己罢免自己,而不积极组织表决罢免的投票,导致罢免难以启动的现象。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通过罢免的法定条件,将原来规定的“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修改为“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与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的条件保持一致,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也适当放宽了罢免的条件。

  应用

  20村民罢免意见高度一致,还需要履行罢免程序吗

  本条规定了罢免村委会成员的必经程序。村民作为自治主体,在行使自己罢免权的同时,也要树立现代法治意识。程序因其严密性、规范性和对过程信息的详细存留,能程度地再现事件原貌,得到矛盾双方的认可,即使当事人心存疑虑,也有据可查,易于化解。因此,即使村民的罢免意见高度一致,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为了图省事图方便而忽略程序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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