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纸 张: 胶版纸包 装: 精装是否套装: 否国际标准书号ISBN: 9787301364208
1.一本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债总体系书,直面并回应“债法总论的未来在何处”。
2.日本新债法的百科全书。
3.潮见佳男教授债法研究思想的精华,理解其整个学术体系的“瞭望塔”。
《新债法总论》是在日本经过2017年债法修改之后,面向研究者与实务人士的具有高度专业性的债总体系书。本书作者长年致力于债法理论与合同责任理论的研究,并全程参与日本债法修改的立法审议工作。
本书篇幅巨大,深入浅出地介绍了新法下的解释理论,也与旧法下的理论与实践相联系——不仅反映了日本债法修改前夕的判例与学说状况,还翔实整理了债法各项制度的立法修改过程。本书也汇聚了作者在债权法方面的长期研究成果,构筑起以债权人利益(合同利益)为中心的债权总论体系。
本书上卷分为“合同与债权”“债权的内容”“债务不履行与救济”与“债权的保全”四个部分。下卷分为“债权的消灭”“债权关系的主体变动”与“多数当事人的债权关系”三个部分。其中,将合同总论作为债权总论起始内容的编排,体现了作者重视债权内容与债权发生原因相关联的理论态度。
第一编 合同与债权关系
第一部分 合同总论
第一章 合同自由原则
第一节 私意自治原则
第二节 合同自由原则的两个侧面
一、总论
二、国家不介入与合同自由原则
三、国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积极保护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之一):要约与承诺
第一节 基于合意的合同成立
一、诺成主义与诺成合同
二、例外:要式合同与要物合同
第二节 要约与承诺
一、基于意思表示合致的合同成立
二、要约与承诺的意义:受合同拘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
四、(对要约内容)加以变更的承诺
第三节 合同的成立时期
一、发信主义与到达主义
二、新法的观点:采用到达主义
第四节 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
一、绪论
二、要约的拘束力(撤回可能性)
三、要约的效力(承诺适格)
四、承诺迟到的情形:作为新要约处理的可能性
五、未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
第五节 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受限与要约、承诺的效力
一、要约人死亡、丧失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受限与要约的效力
二、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意思能力或者行为能力受限与承诺的效力
第三章 合同成立(之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第一节 关于格式条款的一般理论
一、格式条款的意义
二、格式条款的拘束力
第二节 关于“定型化格式条款”的特则
一、序论:从“格式条款”规范到“定型化格式条款”规范
二、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定义
三、被认定为定型化格式条款的效果
四、依据定型化格式条款补充合同内容
五、定型化格式条款内容披露义务
六、定型化格式条款的变更
第四章 合同的成立(之三):悬赏广告
第一节 悬赏广告的含义
第二节 悬赏广告人的报酬支付义务
第三节 确定指定行为完成期限的悬赏广告
一、悬赏广告的撤回
二、悬赏广告的失效
第四节 未确定指定行为完成期限的悬赏广告
一、悬赏广告的撤回
二、悬赏广告的失效
第五节 采用不同于原先广告的方法撤回悬赏广告的情形
第五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合同的解释
第二节 合意含义的确定
一、绪论
二、(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相一致的情形
三、(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效果意思相矛盾的情形
四、依照习惯确定表示行为的含义:《民法》第92条的法意
五、不明确条款解释规则:“有疑义不利于表意人”规则
六、禁止突袭规则
第三节 合意的欠缺与合同的补充
一、合意的欠缺
二、合同的个别补充
三、合同的一般性补充(之一):适用任意性法规
四、合同的一般性补充(之二):依据习惯补充
五、合同的一般性补充(之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适用“条理”)
第六章 合同内容的确定
第一节 绪论:合同解释的重要性
第二节 合意对于合同内容的意义
一、合同规范形成过程中的自律与他律
二、规范内容的自律形成与他律形成
三、作为“制度性行为”的合同:自律与他律的融合
四、客观规范(社会规范与内在规范)被纳入合同规范:关系性合同理论
第七章 原始不能
第一节 原始不能的含义
第二节 旧法下的争议:原始不能教条及批判理论
一、原始不能教条
二、信赖利益赔偿理论
三、对原始不能教条的批判
四、比较法
第三节 新法的规定
一、对原始不能教条的否定
二、构成新法基础的思想:依据合同的风险分配
三、合同有效情形的法律处理
四、合同无效情形的法律处理
第八章 合同拘束力与情事变更法理
第一节 自我决定与自己责任:合同自由与合同拘束力
一、私意自治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二、合同拘束力:基于自我决定的自己责任
第二节 情事变更法理
第三节 情事变更问题的具体情形
一、绪论
二、等价关系的破坏(等价性障碍)
三、合同目的实现不能
第四节 情事变更法理的展开
一、比较法上的情事变更法理
二、日本法上情事变更法理的展开
第五节 情事变更法理的规范目的
一、履行请求权的阻却
二、从合同拘束力中解放:不利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
三、合同的变更
第六节 情事变更法理与“合同拘束力”的关系
第七节 适用情事变更法理的要件
一、作为情事变更法理调整对象的风险
二、旧法下的判例法理
三、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的纲要草案初稿
四、情事变更法理的要件:总括
第八节 情事变更法理的效果
一、绪论
二、结果关联规范与过程关联规范
第二部分 合同交涉过程中的当事人义务
第一章 合同成立前言行引发的责任:合同交涉阶段的注意义务违反
第一节 总论:“缔约过失”理论
第二节 合同交涉过程中注意义务的正当化依据
第三节 合同交涉过程中注意义务违反的法律性质
一、缔约过失理论
二、缔约过失理论的问题
三、作为侵权责任处理
第四节 合同交涉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注意义务的内容
第二章 个别问题
第一节 同交涉的不当终止
一、以交涉终止为由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应予赔偿的损害内容
三、关于中间合意论
四、基于行政政策变更和期待权侵害的侵权责任
第二节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当性原则、说明义务、信息提供义务、建议义务
一、自我决定原则与信息收集责任(信息收集风险的自我负担)
二、投资交易中的适当性原则
三、信息提供义务
四、指导建议义务
五、信息提供义务、指导建议义务的违反及其效果
第三部分 债权关系中的债权与债务
第一章 债权关系的意义
第一节 债权关系
第二节 债权关系的发生原因
第二章 债权
第一节 绪论:权利意思说与权利利益说
第二节 权利意思说角度的说明
第三节 权利利益说角度的说明
第三章 债务
第一节 债务的意义
第二节 结果债务与手段债务
第三节 从债务中产生的义务
一、给付义务:实现给付结果的义务
二、履行时的诚实行动义务
三、为达成债权目的、合同目的而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四、完全性利益保护义务
五、保护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节 合同终止后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注意义务”(所谓合同的后续效果)
一、问题出现的具体情境
二、笔者的观点:合同的后续效果
第二编 债权的内容
第一部分 总论
第二部分 特定物债权
第一章 特定物债权的意义
第一节 特定物债权的意义
第二节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第二章 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交付义务与保存义务
第一节 交付义务(占有移转义务)
一、交付符合合同内容之标的物的义务
二、关于赠与的特则
第二节 保存义务
一、保存义务的内容
二、违反保存义务的效果
第三节 交付义务与保存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 《民法》第400条的调整范围
一、受领迟延、履行迟延与《民法》第400条
二、作为一般规则的《民法》第400条
三、作为任意性法规的《民法》第400条
第五节 补论:买卖合同关系中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与出卖人交付义务的违反
第三章 其他问题
第一节 特定物所有权的移转时期
第二节 交付的标的物灭失等原因导致的风险移转
一、风险移转的含义:出卖人从给付风险中解放+对价风险由买受人负担
二、风险向买受人移转的两种情形
三、受领被交付的标的物导致的风险移转
四、出卖人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标的物,而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情形
第三部分 种类债权
第一章 种类债权的意义
第一节 种类债权
第二节 限制种类债权
第三节 应予交付种类物的标准:中等品质
第二章 种类债权的特定
第一节 给付对象的选定行为
第二节 被选定的单个物品不符合合同与债务不履行
第三章 特定的效果
第一节 依据特定物债权法理处理(基本原则)
第二节 所有权的移转
第三节 保存义务
第四节 变更权
一、变更权的意义
二、变更权的界限
第五节 种类债权的特定与风险移转的关系
一、特定后、交付前的灭失、损伤
二、特定后、交付后的灭失、损伤
三、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被特定的单个物品的情形
四、标的物特定后发生的不符合合同
第四章 特定的方法
第一节 因当事人双方合意而特定
第二节 因债务人完成必要行为而特定
一、绪论
二、赴偿债务的情形
三、往取债务的情形
四、送达债务的情形
第三节 因指定权人的指定而特定
第四部分 金钱债权
第一章 金钱债权的意义与分类
第一节 金钱债权的意义
第二节 金钱债权的分类
一、金额债权
二、相对金种债权
三、绝对金种债权
四、特定金钱债权
五、外国金钱债权
第二章 外国金钱债权与代用权
第一节 以外国通货清偿
第二节 债务人的代用权
一、以日本通货清偿:债务人的代用权
二、作为日本通货换算基准的汇率:判例法理
第三节 债权人的代用权
一、认可债权人代用权的理由
二、换算为日本通货的基准时
第四节 通货高权
一、通货高权的含义
二、通货高权的界限与新法的立场
第五部分 利息债权
第一章 利息债权与利息的意义
第一节 利息债权
第二节 约定利息债权、约定利息
第三节 法定利息债权、法定利息
第四节 利息
第五节 利率
一、约定利率、法定利率的意义
二、法定利率的决定规则
三、法定利率的适用情境
第六节 复利
一、复利的意义
二、复利合同
三、《民法》第405条的含义:计入本金的权利
第七节 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基本利息债权与支分利息债权
第二章 约定利息与《利息限制法》
第一节 利息相关立法的变迁
一、1954年(昭和29年)《利息限制法》
二、《利息限制法》第1条第2款(当时)与判例造法
三、《贷款业规制法》《出资法》的规制
四、《贷款业规制法》第43条的问题:灰色地带利率问题与《利息限制法》法理的回归
五、现在的《利息限制法》制度
第二节 《利息限制法》的概要
一、适用范围
二、利率上限
三、视为利息
四、违反《利息限制法》的后果
五、利息的预扣
六、损害赔偿额的预定与《利息限制法》
七、营业性金钱消费借贷的特则
八、对同一贷与人负有其他借款义务时的超额利息支付
第六部分 选择债权
第一章 选择债权的意义
第一节 选择债权的意义
第二节 规定多项给付之间选择的法律规则、选择债权的性质
第三节 与其他债权的异同
一、与种类债权的异同
二、与任意债权的异同
第二章 因选择而特定
第一节 作为形成权的选择权
第二节 选择权人
第三节 选择权的行使方法
第四节 选择之意思表示的撤回
第五节 选择权的移转
第六节 对给付不能情形的处理
一、因“有选择权之人的过失”导致的给付不能:给付对象集中在残存给付之上
二、非因“有选择权之人的过失”导致的给付不能:不发生给付对象的集中
第七节 选择效果的溯及效力
第三编债务不履行与救济
第一部分 履行请求权与关联制度
第一章 履行请求权
第一节 履行请求权的法律性质
一、传统立场——作为债权原初的内容、第一次给付内容之履行请求权
二、批判理论——作为债务不履行的效果之履行请求权
三、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放弃设置履行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四、履行请求权的优先性——合同债权的情形
第二节 履行期与履行请求权
一、履行期
二、关于履行请求与履行期的举证责任
第二章履行请求权的界限——履行不能
第一节 总论
一、合同的内在界限
二、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三、关于履行不能的主张、举证责任
四、关于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可归责性以及履行请求权的实现障碍
第二节 评价履行不能构成的视角
一、民法的框架——“依照合同或其他债务的发生原因以及交易上之社会通常观念为不能”
二、狭义的——原本意义上的——“不能”
三、“不能”概念的扩张——对履行的期待不能
四、基于法令禁止的履行不能(法律不能)
第三节 基于效率性、替代交易义务的履行请求权界限论
一、基于效率性排除履行请求权的可能性
二、依照替代交易义务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
三、笔者的观点
第四节 履行不能与代偿请求权
一、代偿请求权的意义
二、代偿请求权的要件
第三章 履行请求权的实现障碍
第一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总论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意义
第二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要件
一、反对债务已届履行期
二、债权人对自己所负反对债务未提供履行而请求债务人履行
第三节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主张、举证责任
第四节 针对履行请求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后的效果
一、交换给付判决
二、交换给付判决与执行阶段中的处理
第五节 关于存在效果说与行使效果说的讨论
一、问题的所在
二、学说状况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对履行请求的抗辩的问题情形
四、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问题的其他情形——履行迟延与抵销的场合
第六节 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契机
二、邻接的各种制度
三、不安抗辩权的制度目的
四、不安抗辩权的要件
五、不安抗辩权的效果
六、以合同危殆为由的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
第四章 补正请求权
第一节 补正请求权的意义
一、补正请求权的意义
二、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中的讨论
三、履行请求权与补正请求权的关系
第二节 民法中补正请求权的框架
一、问题的拆解
二、买方的补正请求权与卖方的补正权
三、补正方法的选择权
四、补正请求权的界限
五、补正请求权的发生障碍——履行不符合合同内容系因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所致
六、补正请求权的行使与期限
第五章 强制履行——经强制执行实现履行请求权
第一节 总论
一、债权的强制力
二、强制履行的限度——与尊重债务人的人格、意思之间的协调
第二节 强制执行的方法
一、强制执行的前提
二、直接强制
三、代替执行
四、间接强制
第六章 强制力欠缺之债权
第一节 自然债务与不完全债务
一、自然债务与不完全债务的意义
二、日本关于自然债务与不完全债务的讨论
第二节 “欠缺强制力之债权”的实例
一、不构成“欠缺强制力之债权”的例子
二、构成“欠缺强制力之债权”的例子
………
序言
2009年(平成21年)11月24日,受法务大臣咨询设立的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启动首次审议;2015年(平成27年)2月24日,法制审议会总会向法务大臣提交了《关于民法(债权关系)修改纲要》的答复,此次,《关于民法部分修改的法律案》被提交至国会(审议),终获表决通过。回顾这段历程——在20世纪末,以迎接民法百年为契机,为推进债权法现代化而在各领域展开的修法讨论,作为置身于此潮流中二十余载的参与者,真是百感交集。与此同时,民法(债权关系)修改实现后,作为一名曾经参与修改法草案制定的研究者,我深感有责任向学界和实务界阐明新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这种使命感此刻愈发强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与其说是创设一部便于市民理解的法典,不如说是构建适应社会现代化需求的专业化法典,因此,(除面向普通市民和初学者的解说书和通俗学习参考书外),当前更为亟需的,是面向法律专业人士(研究者、实务专家)的理论书和体系书,因为他们正奋战在依据新法处理法律问题的前线上。
本书正是基于这一视角,对《债法总论Ⅰ(第2版)》与《债法总论Ⅱ(第3版)》的内容进行全面修订,在注重与旧法框架下相关理论的关联性的同时,深入阐释新法框架下的解释论(从这个意义上说,本书丝毫没有考虑保留“教科书”的性质)。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并非平铺直叙地对新法进行解说,而是始终贯彻作者自身的学术观点。此外,伴随新法框架下学说与判例的发展,本书内容也将相应地进行修改与调整,这一点自不待言。笔者在34岁那年推出本书之际,曾在日文版初版序言中向自己提出(数个)问题,历经二十四载,至今仍未给出满意答案,实在惭愧之至。
本书原稿的最初版本,几乎与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审议同步完成。具体而言,是在2015年元旦(当时我刚被确定为下一任京都大学法学研究科科长人选)至同年3月31日正式就任法学研究科科长期间完成写作并初步成稿的。此后,在平成27年度至平成28年度(2015年4月—2016年3月)那段研究时间被完全挤占的日子里,我因连续两年在法学院教授相同课程(民法第三部及民法演习),而得以借备课之机对书稿内容进行了两轮修订,这可谓是民法修改延迟基于2015年3月24日《关于民法(债权关系)修改纲要》形成的《关于民法(债权关系)修改的法律草案》于同年3月31日获内阁决议通过,并提交同年的通常国会审议。不过,其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修改法案处于未付审议的状态。直至2016年11月,审议再次重启;2017年4月14日,修改法案获众议院通过;同年5月26日,获参议院通过,并正式成为法律。——译者注所带来的讽刺性结果。
无论如何,在此我要感谢参与民法(债权法)修改研讨委员会(2004—2009年)、法制审议会民法(债权关系)部会(2009—2015年)以及各类研究会、研讨会期间,给予我指导的众多学者与实务专家们,尽管任何感谢之辞都显得苍白无力;同时也要感谢京都大学法学部的本科生与研究生们,在讲授和研讨过程中,给予我诸多灵感和启发。此外,我还要向悉心审阅《民法(债权关系)修改法案概要》(金融财政事务研究会,2015年)原稿的三位教授——下村信江(近畿大学教授)、渡边力(关西学院大学教授)、冷水登纪代(甲南大学教授)——致以诚挚谢意,三位教授提供的宝贵意见对于本书写作同样意义重大,在此铭感谨记。
本书得以付梓,承蒙信山社渡边左近先生与柴田尚到先生的鼎力相助,在此也表示由衷感谢。
潮见佳男
2017年5月
《债法总论》(1994年刊行)序言
在债权的履行过程——即对债权的价值支配可能性予以实现的过程中,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的行为相互交错。值此情形,合同规范扮演着怎样的角色,债权体系又如何被形塑?带着这一问题不断推进研究的过程中,“债法总论正处在岔路口上”是一直未曾离开心头的切身感受。近年来,平井宜雄教授与北川善太郎教授两位的债法总论著作相继问世,尽管稍解心头之惑,但仍有诸多无法令人满意之处:首先,跟合同等其他债务发生原因切断关联的债法总论究竟有多大的意义;其次,债法总论在体系编排上未对债权内容实现的动态过程予以足够重视(退一步讲,即便是以诉权体系为前提、有意识编排顺序的体系书也寥寥无几);再次,明明债法总论内容的前半部分跟商品交换法相近,后半部分跟金融法趋同,却一边以债法总论之名统领所有内容,另一边又仅以某些特定的合同类型或债权种类为对象展开叙述。以上的种种疑问与怀疑挥之不去,这使我必须选择直面并回应“债法总论的未来在何处”的问题。
基于此种危机意识,本书志在重新确认债法总论作为一种学理体系的意义,以为债法总论未来该向何处去探索出一条重生之道。居于本书底层的立场和信念如下:其一,本书认为,“理解债权体系的基本视角在于,①通过履行过程实现给付结果,②以此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进而实现债权自身的价值支配可能性)”;其二,本书相信,“债法总论作为一门学问,意义在于对债权相关事实赋予法律意义,并从体系的角度建立规范评价的推理过程,也为推论提供相应的基础,而且除此之外不再有更多意义”(此种信念可以说既是谦抑的,也是悲观的)。以此为基础,本书意欲以“为解决社会现实问题而进行的体系化思考”为债法总论的目标,实现债法总论的重构。不过,本书的整理最终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笔者的宏愿,甚感没有把握。而且,由于将债法总论的意义作上述限定,债法总论变为高度抽象的内容也将是无可否认的事实,毋宁说成了自然的结果。
此外,本书的底稿来自著笔者两年前在大阪大学法学部授课时所用的辅助教材《债权总论讲义案Ⅰ、Ⅱ》。此次除修订了原稿中误载、误解之处以外,还修改了部分观点,对近两年有理论进展的领域加以增补,一并按照笔者自身的构想,对全书进行了重新编排。与此相关的是,本书所预想的读者,首先仍是在大阪大学法学部聆听笔者的授课、愿意进一步自主思考的学生。就学术水准而言,除本书中极少数的部分外,笔者深知本书的水准尚不及过去出版的诸多体系书,因而深恐书名构成虚假宣传。另外,因研究水平不足以致未能充分校验之处,以及内容上未尽完善之处,亦恳请各位读者海涵。
本书跟讲义案一样,承蒙信山社渡边左近先生的鼎力相助。从讲义案到本书形成的过程中,尤其得到了大阪大学法学部的毕业生富上智子、川上良两位的协助,谨此致谢。同时,也想借此机会,向平日里出席各种研究会、于公于私予以指教的各位表示谢意。
最后,本人之所以能一直对债权体系、合同规范的研究保持关注,并以本书的形式尝试构建债法总论的体系,有赖于京都大学名誉教授林良平先生的启迪。自大学二年级聆听民法总则的授课、单方邂逅林良平先生起,到踏上研究者的道路至今,林良平先生在研究会等诸多场合都对我给予无微不至的指导。本书虽未臻成熟,谨以此书献呈先生,向先生所赐学恩表示由衷的感谢。
潮见佳男
199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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